• 建立健全的银行理财产品分级制度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2:01: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OO6505)
  • 银监会已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等,私人银行服务的投资范围不受上述限制。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监管层的一种整体策略,从理财渠道上对投资者进行分级。不过,有关人士认为,单凭这种理财渠道的分级可能难以彻底解决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在现有基础上完善理财产品的分类制度,并据此不断丰富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和功能。

    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使得美欧等金融大国元气大伤,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总体是越来越宽广,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服务功能也越来越强。鉴于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不同,为迎合投资者的不同需求,金融理财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机构所需要做的,是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即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经验和财力情况,将不同的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给不同的投资者。比如,美国立法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资者分为可接受投资者、适格投资者、合格购买者等类别,要求这些投资者从事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的投资活动;欧盟则是将投资者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交易对手等三大类别,规定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可以投资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和金融工具。但不管如何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分类,美欧各国并没有将公开交易的股票作为另类投资工具排除在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之外。这样来看,我国监管机关将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个人理财资金禁止投资的内容,相对来说较为保守。

    实际上,即使剔除了股票投资,个人理财资金的投资风险也无法彻底被规避,因为看似保守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风险也可能会很大。此外,不同理财产品面临着诸如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控制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之道不在于限制其投资范围,相反,只有扩大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将更多包括风险对冲投资工具在内的投资工具囊括其中,才有利于商业银行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性,管理好理财资金的投资风险。

    有关人士认为,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类型,设计出符合投资者需求的理财产品,是今后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方向。比如,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参考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做法,将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初步分类为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三种类型,并据此开发出三大类个人理财产品。待时机成熟后,再进一步确定其他合格投资者类型和产品,而不是停留在《通知》所要求的对投资者仅做“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简单分类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