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下运作的民间借贷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4:5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eCosway-霄軒老师)
  •   近日,武汉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拿到执照。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将越来越多地走进普通市民的生活。而在此之前,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以“地下运作”的方式暗流涌动。那么,我们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该注意哪些事项?其间又存在着什么样的风险和陷阱?

      “连环套”害苦贷款人

      “本公司长期办理无抵押贷款,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费用……”前不久,汉口某单位职员杜盛,在武汉一个网络论坛上看到这样一则信息。因急需一笔资金投资,杜盛便按照上面留下的电话号码,与对方取得联系,希望贷款3万元。自称“朱经理”的男子在电话里热情地接待了杜盛:“我们的业务遍及全国各地,不需要抵押,也不用担保,业务办理不成功不收任何费用。”

      随后,“朱经理”话锋一转,称他们的此项业务仅向会员开放,杜盛如果想办理无抵押贷款,必须成为他们的会员。“你只要汇500元到指定账户,取得会员资格,我们就会派业务员送款给你,你取消会员资格后,我们再将500元退还给你。”“朱经理”还称,他们的利率很低,利息一季度一结算,季利率为3%。

      犹豫再三,杜盛还是汇了500元到“朱经理”指定的账户。他发现,这不是公司账户,而是个人账户,户名姓曹。这时,杜盛开始感到不妙,但想到对方的承诺,他又怀着侥幸的心理,决定再试试。一个钟头后,他再次联系“朱经理”。对方称,总公司老板要求杜盛再汇3000元,即申请额度的10%到指定账户,作为考核杜盛是否有偿还能力的证明。“你放心,我们收到款后,就会将3.3万元一起交到你的手上……”听到这里,杜盛完全明白这是个骗局,遂断然拒绝,并要求返还505元(其中5元为汇费)。对方却称,现在不行,要等到月底,并匆匆挂断了电话。杜盛再次拨打电话,却再也联系不上“朱经理”了。

      点评:对此,湖北民间借贷网经理�**〕疲娴拿窦浣璐夹枰盅夯蛘叩1!D侵炙降拿獾盅好獾14睿涫凳遣环ǚ肿永媒杩钊宋薜盅何锶从旨庇谟们男睦恚美雌∏频氖侄巍R话憷此担饫嗥钟幸韵绿氐悖悍糯叨嗍且斓厥只谖浜何奕魏握姘旃兀惶岢鱿嗟庇杖说某信担砸松瞎常蝗〉昧岛螅苑交嵋蠼杩罘奖匦胂冉⒋蛉肫湔嘶В蝗〉媒杩钊说幕憧詈螅糯呔驮僖参薹怠�
      
      自己借的钱,却要朋友来还,“偷梁换柱”酿纠纷

      去年1月份,郑枫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专门放贷的某公司经理朱红,借款5万元。在了解到郑枫的借款目的和资金状况后,朱红表示,郑枫没有可供抵押的财产,不能单独借款,必须找一名朋友或亲戚做担保。为此,郑枫找到好朋友蔡强,请其做担保。结果,办理借款手续时,朱红又称,蔡强担保郑枫借款的方式手续麻烦,还要交纳一些不必要的费用,还不如蔡强以自有房产作抵押,直接从朱红处借款,再将钱款转借给郑枫。“你们既然是朋友,你又肯担保,还不如帮到底,省得麻烦。”朱红说。郑枫和蔡强想想也有道理,便同意了。随后,蔡强与朱红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该借款随时要随时还。

      据郑枫称,此后,他按照约定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2.1万元,并偿还了本金1万元。然而,朱红却一直没有打收条。后来,他又要求将借条换在自己的名下,也遭到拒绝。此时,郑枫才感到事情蹊跷,遂拒绝继续还款。结果,朱红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将蔡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5万元及利息。同时,朱红还向法院申请,将蔡强的房屋予以查封。

      庭审中,蔡强辩称,他是替郑枫借的钱,纠纷与己无关。且郑枫已支付3个月利息,并还本金1万元,但朱红却不出具收条,导致产生纠纷。同时,如果朱红同意将借条换在郑枫名下,郑枫愿意继续还钱。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蔡强向朱红借款5万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蔡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借款。蔡强称已支付3个月利息2.1万元,另偿还本金1万元,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不明确,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以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同时,朱红称已收到蔡强支付利息5000元,应在蔡强支付全部利息时予以扣除。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蔡强应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朱红借款5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逾期利率支付利息(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予以扣除)。

      点评:民间借贷离不开担保,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硚口区法院法官廖文元曾办理过几起担保借贷纠纷。他告诉记者,这些纠纷大多都缘于担保人或者借款人缺乏担保知识。他解释说,在他所受理的几起纠纷中,大多数都牵扯到借款人与朋友间的利益。“有很多人并不清楚担保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把担保人和见证人混为一谈,从而轻易地为他人作出担保,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后悔不已。”此外,还有少数担保公司在办理担保借贷时“偷梁换柱”,明明是担保人却成了借款人,从而损害了担保人的利益。

      借钱赌博,最终两败俱伤,盲目贷款埋隐患

      2007年12月,汉口的刘成因沉迷赌博急需用钱,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专门放贷的陈明,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的月利息为5%,且只要陈明提前半个月提出还款,刘成就必须无条件返还借款。几个月后,刘成再次找到陈明,以同样的条件,又先后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

      2008年8月,陈明开始向刘成讨要欠款,可此时刘成的钱早已输光了,根本无钱偿还。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陈明将刘成告上法庭。庭审中,陈明出示了4张借条,以证明刘成向其借款8万元的事实。刘成则辩称,自己因筹资赌博向陈明借款8万元是事实,当初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因此刘成已支付了1.5万多元的利息,并付了2000元好处费。如今,刘成赌博输掉借款,目前无能力偿还借款。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借款事实有借条予以证实,刘成未能还款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了相关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刘成已支付的1.5万多元,应从偿还陈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好处费系刘成自愿支付的有偿行为,不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据此,法院判决如下:刘成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陈明借款6.4万多元,并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相应利息。

      点评:硚口区法院汉正街法庭庭长李惠安指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还款出现意外造成的,比如投资失败、工作变动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变故等。要避免这些因素,就要求放贷者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资金流向做充分的调查。而少数放贷者为追求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往往忽视了审查,造成还款困难,应当引以为戒。
      
      从事借贷担保多年的徐先生称,出现民间借贷纠纷后,双方真正对簿公堂的并不多,但其间一些“潜规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现在涌现出的一些专业讨债公司,就能说明问题。”不少放贷者甚至直接雇请社会人员,使用暴力讨债。“实际上,在放贷时如果对资金流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再配以抵押、担保等手段,贷款的风险还是可以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