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金融的三个路径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5:03: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vhhfdf)
  •   中国民间不乏信用和道德,也不乏尤努斯式的智慧和探索,缺乏的是良好的金融环境。

      2003年10月30日,因为大午集团向职工和村民借款,我被拘捕并遭到审判。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曾以“法律与道德的无奈”做了公开报道。
    我无罪,但我伏了法。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了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大午集团也以同样罪名被处罚金30万元。
      
      这是一个各方妥协的结果。很多专家把我的被释看成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个信号——“判三缓四”,似乎预示着法律对民间融资政策的松动。但实际上,3年过去之后,草根金融仍然步履蹒跚。
      
      现在,尤努斯在中国引起了热火朝天的讨论,但我认为,即便把他的乡村银行模式照搬到中国来,也难有作为。
      
      这首先是因为我国很多小额贷款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却受很多部门法规的制约和体制限制。其次是中国的小额信贷试验,多是精英们从上到下的设计,往往从安全角度出发、以收回贷款为目的,与尤努斯自下而上的草根金融方式背道而驰。
    打个比方,当农民要贷款买牛时,尤努斯绝不会顾忌牛会不会病死,也不会因为农民没有养牛技术就拒绝贷款给他买牛,他重视的是这个农民是不是要去养牛,是不是要去做这件事。信用本是做事过程中的一种自然属性,如果一个人想把事做成,他必然会讲信用。
      
      尤努斯敢于把钱借给穷人,体现了他对人性的体察和信任,以及贷款对常情、常理、常识的回归。如果我们把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作为前提,把结果放在首位,只关心钱的回笼,不关心做事这一环节,我们就不是在帮助穷人,我们关心的不过是金钱和我们自己。

      输血不如造血

      这么多年,我一直都认为:农民靠劳动创业,创业靠金融支持。农村没有金融,就没有活力,更谈不上富裕。农村现在真正的问题不是贫穷,而是“贫血”。因此,政府所提倡的对农民的保护与支持,是一个误区。因为这是从“输血”的角度出发所做的一种短期的、局部的、象征性的救济,却没有恢复农村“自我造血”的机能。
      
      其实,给农民自由劳动的权利和空间,农民自己就会富裕起来。财富无非是劳动的结果,抑制了劳动的发展冲动,还奢望什么财富的创造?农民不需要保护或支持,他们只需要自由劳动权,也即生存发展权,同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借贷权来保障劳动权。
      
      借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但当它由原始的、传统的、互惠互利的一种形式,变成了扭曲的、隐蔽的、非法的活动后,只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证明的是,在我国,凡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其民间金融也即民间借贷一定非常活跃(比如浙江温州);凡是政府打击严厉的地方,一定是高利贷盛行,百姓困苦的地方。
      
      我没有像尤努斯一样通过小额信贷帮助穷人站起来,我的实践仅仅是把老百姓的血汗钱留在了农村,使其在农村流转,这其实具有深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在我获罪之后,我曾苦苦地追问:你说我是非法集资,那么你告诉我合法集资的渠道在哪里?

      民间金融的三个路径
      
      在中国民间金融这条充满玄机和变局的路上,我是赶路人,也是探路者,切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我认为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应该着重于以下三个路径:
      
      一、放小、拆大、民营化
     
      所谓“放小”,就是放开小的金融机构。比如,信用社就让农民办。一个500户的村庄,就需要有5个信用合作社来支持。因为100户农民就是100个经营实体,哪怕他卖冰棍、卖糖葫芦,也需要有金融支持。“拆大”就是打破垄断,不仅是经营规模上的拆大,还有产权的分拆。一些国有大银行长期经营不善,不如先分拆给地方,地方化以后再民营化。
      
      二、建议出台“乡村创业促进法”

      2006年上半年,我做的最主要的一件事就是四处宣讲关于“乡村创业促进法”的设想。这个设想针对“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实,立意把限制和管制农村的形形****的部门法规挡在外面。因为只有给农民松绑解缚,让农民获得自由的创业环境、合法的金融空间,才能激活农村的自我造血机制。
      
      比如,我们的《银行法》及金融法规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实缴资本5000万以上者可以开办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拥有两个亿资金者可以开办私人银行。这个门槛太高,限制的是农村的金融流通。这样的金融组织在农村是极难产生的。因此,“乡村创业促进法”对农村金融的设想是:
      
      1.对村里以家庭为单位的金融活动完全放开,甚至不必登记、备案、注册。因为村庄社会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一个村子里不会有什么金融风险,即使有,这种风险也应该让农民自己承担,减少政府压力。

      2.两个村以上、乡以下的农民金融活动组织或社区合伙、合作金融组织需要登记、备案、注册。

      3.乡以上已成规模的达到一定数额的金融组织要接受监管。
    我认为,这是一个政治性的立法建言,意味着区域性、机会性、过渡性,可进可退,着眼于操作性和实践意义,哪怕先呼吁出一个暂行条例,即便允许一部分地区试行,都是幸事!

      三、创办农村经济合作社

      2006年9月22日,我应邀参加了“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农民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研讨会”。这次会议上,我与李昌平先生(中国最著名的乡党委书记、曾因为上书朱熔基总理引起中央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一呼一应,决定在我的企业所在地——河北省徐水县办一个农业经济合作社。

      这个合作社的具体设计如下:

      合作社可以高于银行利率接收农民的存款,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贷款给农民。比如,年息4厘5内部吸收社员存款,6厘贷款给社员。而且社员的贷款金额可以放大1~5倍,比如存1000元,可以贷给其5000元。社员的土地收益可以作为抵押,其他社员可以担保。农业信用服务部应以为社员服务、为农业服务为宗旨。其特色是:管理在社,经营在户,担保在会。每户可出1000元作为社员资格金,10户为一个会员,会员代表参与社里的管理工作,对农户贷款担保,社里直接对农户提供信贷服务。

      李昌平将负责合作社的具体运作,我答应出资10万元,作为合作社的启动资金。我们有一个共同的信念:草根金融,就是乡村发展之路。

      其实,尤努斯真正让人激动的,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幸运。“礼失求诸野”。可以确信的是,中国民间从来不乏信用和道德,也从来不乏尤努斯式的智慧和探索,缺乏的仅是良好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