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升硕续借助学贷款风险谁来担?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5:2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忆江南)
  • 引起广泛关注的在校研究生陈明(化名)状告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延期案今日一审有果。北京市西城以陈明不具备办理贷款展期的条件驳回了他的起诉。 远在海南读书的陈明本人11月17日没有到庭,他的同学,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肖作良代替他来听取法院判决。

    24岁的陈明(化名)出生于福建闽东地区农村。2000年陈明考上了北京师范大学,为完成学业,他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了《国家助学信用贷款借款合同》。从2000年11月24日到2002年4月10日,陈明共向银行借款16500元。2002年夏,陈明大专毕业后,与银行签订了分期付款清单,约定自2003年6月20日开始到2006年6月20日按季度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从此,陈明在北京边打工边学习,靠着每月1500元的收入,他省吃俭用偿还了工行8000元的贷款。至2004年9月20日,陈明实际还款9432.12元,仍欠本金8884.62元。 2004年5月,陈明考上了海南大学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但是读研究生的高额学费以及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让他一筹莫展。在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遭拒绝后,陈明在朋友的资助下交上了研究生学费并还了当月贷款。眼看实在无力还贷,万般无奈的陈明只好诉诸法律。

    2004年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陈明表示自己从2003年一直在还款,由此可见自己的信用是可靠的。他同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工行发放的《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注意事项》,其中提道,"考取研究生的同学,我行可以对你的贷款合同作延期,直到你研究生毕业再开始还款。"陈明据此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批准自己将贷款合同延期到2007年7月开始还款。

    银行方面代理人责认为: 银行与陈明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办理展期的约定,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借款学生确实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陈明考取的是海南大学研究生,若银行为其办理展期,贷后管理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不利于自身风险控制,银行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拒绝原告的延期申请,故不同意陈明的诉讼请求,并不同意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工商银行及北京市分行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关于贷款展期有明确规定,首先强调借款学生由本科生升为研究生后,贷款行可以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但必须在便于贷款管理,能够继续进行信贷风险监控的前提下进行。申请展期的借款学生必须在毕业前两个月,且贷款尚未进入还款期前提出申请,展期申请表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盖章,经贷款行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展期。另外,银行还规定已经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未全部发放完毕的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得补办贷款展期手续。显然,新街口支行从自身的风险控制及原告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批准陈明申请借款合同的展期,不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因此驳回陈明的诉讼请求。

    听完宣判,陈明的同学肖作良非常惊讶。他说,陈明现在生活仍然非常窘迫,常常身上只有几元钱。对法院的判决,他表示回去跟陈明商议后才能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