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当行基础知识——典当行的前世今生(1)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5:5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俄而额)
  •   一、典当行的问世

      典当行不是天生就有的,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然而,因其经世历久、岁月漫长,故它的首创年代,现今已无从稽考。

      这里应说明两点:

      一是典当行起源确曾载于典籍史册,但后来散失亡佚,令人难以查证;

      二是典当行始期原本鲜见于笔墨经传,仅为民间口头流传,令人不足为信。

      更准确地说,作为典当机构,典当行产生于典当行为之后,即先有典当行为,后有典当机构。进而言之,典当机构又是典当行业的基础,正是大量典当行的存在,才逐渐形成了具备一定规模的典当行业。因此,关于典当、典当行及典当业的产生与发展,应当按照事物发展的时问顺序和逻辑顺序,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典当行为的产生和发展,二是典当机构的产生和发展,三是典当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1.典当行为的出现

      《圣经·旧约全书》上说:"你即或拿邻居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这是指早于公元前4世纪的事,但未明确是私人之间还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进行的质押放款。

      典当在中国产生于封建社会初期,最早见诸于文字记载是《后汉书》的描述:东汉(25-220年)末年黄巾起义,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矛盾。"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即刘原打算把受赏之财质押外族,却被公孙劫掠。这是历史上将"典当"二字最早连用的一次,是把典当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加以记载。它表明,典当在中国至迟兴起于汉是可能的,中国是典当行为产生最早的国家之一,距今已有1800年的历史。

      2.典当机构的产生

      典当行或称当铺在中国产生于南北朝时期,是佛教寺院的一大质献。《南史·甄法崇传》载:宋(420-479年)江陵令甄法崇孙甄彬(时届南宋),曾"尝以一束茔就州长沙寺质钱,后赎茔还,于茔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这里提到的寺库,有可能就是寺院经营的专门当铺,但更可能是寺院普通仓库兼营典当。另在《南齐书》中有:"渊薨,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韶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幌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总之,佛寺兼营典当或经营专门的典当机构,在中国至迟起源于南朝齐,距今已有1500年的历史。

      外国典当行的出现,一般认为是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如10一11世纪,流亡欧州各地的许多犹太人便操此营生。据史料记载:"西欧各地的犹太人,都变成了典当业者,以物品质押为条件放款取息。他仍不受高利贷禁令的约束,这禁令只对基督徙有效。他们因为这种自由而获利并且无疑地滥用了这种自由。"

      3.典当行业的形成

      在中国,典当业自南朝始。中国已故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便持此说。他曾指出?quot;后世典当业,从南朝佛寺开始。"随着南朝佛寺典当经营活动的兴起和普及,一个专门从事以物质押借贷的行业一典当业逐渐形成。不过,南北朝时期的典当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尚属于寺院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国典当业才真正跳出仅为佛寺独家经营的狭小圈子,成为整个社会十分走俏和蓬勃发展的古代金融业。

      在外国,典当行的形成同样是在中世纪。由于犹太人大办典当,故使典当业日益兴起,并使欧州成为世界典当业的发祥地之一。

      以上史实告诉我们,中国典当行产生于封建社会,至少起源于南朝齐,其最早的经营者是佛寺僧人。但当时并没有典当行或当铺的称谓,一般叫做寺库。至于外国典当行的建立,根据现有史料的记载,应当晚于中国,但至少起源于欧州中世纪前期。这是各国专家和学者最基本的共识和定论。

      二、典当行产生的原因

      典当行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有着十分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1.古代出现的人质现象是典当行产生的重要影响因素

      古代社会战争频繁,交战双方常常拘留对方有地位、有影响的人物,用来迫使其履行诺言或接受某项条件。即使在和平时期,古代国家甚至个人之间,为表示保证履约或承诺,也互派近亲或重要人物去对方作人质。因此,中国古代"质"、"当"、"质当"等词语,均含有人质的意思。也就是说,古代的所谓典当,是泛指一切质押行为。如《左传》云:"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再如,鲁哀公八年,鲁国要求吴国以王子为人质,"吴之许之,以王子姑曹当之而后止"。元代专门叙述西汉的讲史话本《前汉书平话》中也有:"且教你老父权为质当,不依此事或漏泄。先斩你父,后诛全家者小。"据专门研究中国典当业的美国学者惠兰所说,英语中的Pawn(典当)一词,过去也有"扣人为质"的意思。

      这些记载都表明,人质现象在古代是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它在古代社会军事政治生活中所起的这种重要作势必会自然而然地也逐步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换句说,人质作为一种质押形式,在奴隶社会已被奴隶主阶级和平广泛应用于相互之间的借贷活动中了,如古巴比伦时期,法律定作债务人须以自己的亲属为质押,即作为赴债权人家中服劳的人质,方可借贷钱款或物品。一旦无力还债,则人质甚至债人本身均将沦为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往往迫于生活贫困或头拮据而借贷,这使债权人对他们几乎不可能采取信用放贷,只能采取质押放贷,而惟一可资质押的便是人身。况且,奴隶当时被人为是会说话的财产,人身质押自然和财产质押具有同的价值。

      由此可见,人质在借贷过程中的使用,一般是迫于社会生力水平低下、剩余劳动产品缺乏、债务人一贫如洗而产生的现象。随着商品生产的逐渐发展,人们便开始改革那种质押人身方法,而过渡到文明的、质押物品或者权利的阶段。然而,人在借贷过程中的长期历史存在,却不能不对后世通过收取质押而从事放款活动的典当行,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它可以被看是典当经营方式的萌芽之一。其表现为:保留质押的形式,而变质押的内容。

      2.人类早期的借贷行为是典当行产生的初级经济形式

      借贷行为可以追溯到上古时代。自原始社会末期起,由于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剩余产品逐渐增多,导致社会两极分化,者生活有余而穷者不足,于是出现了借贷行为,已如前述。

      在借贷对象上,最初是实物借贷,以后又增加了货币借所以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89条就规定,当时的借贷象主要是钱款和谷物,并规定了法定利率。另据《汉书》载,国时代周赧王(前314一前256年)因欠债难还,便躲到宫中座高台上避见债主,人称"逃债之台",后世又有"债台高一词,概源于此。

      在借贷方式上,除人身质押外,还有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信用放贷。信用放贷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是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所决定的。如战国时代的孟尝君,袭封于薛(今山东滕县),大放其债,巨额收入豢养食客三千。债务人均是他封地上的臣民,处于其生杀予夺之权的掌握中,故不需任何担保。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是典型的债权担保形式。如古希腊雅典曾因不动产抵押行为盛行产生了大量债权,故公元前6世纪初,梭伦立法颁布"解负令",旨在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规定凡因债务而抵押的土地必须归还原主。随着商品生产的兴起和货币关系的发达,逐渐出现了以动产质钱或质物的质押担保形式。对此,《圣经·旧约全书》也曾经提到,摩西法律对借贷的质押物品有一定限制,并规定债主不得亲自到债务人家中抄夺财物作质押。

      这种与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有密切联系的、特别是以质押形式从事的借贷行为,在历史发展或一定阶段,便衍生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即人们在保持过去个人之间进行质押借贷传统形式的基础上,出于资金融通的简单需要,便逐步建立起一个专门从事质押放款、充当早期金融中介的经营机构--典当行。它保留了质押的内容,但简化了借贷的内容。

      3.商品经济的有力发展是典当行产生的客观物质条件

      历史证明,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都是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然而,作为自然经济补充形式的商品经济,几千年来也一直在缓慢的、不断的发展,有时还呈现出比较繁荣的景象。而正是这种繁荣,促进了典当行的产生。

      拿揭开中国典当业序幕的南朝(420-589年)来讲,其在东晋(317-420年)近百年政局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商品经济也继两汉之后重新进入一个上升的阶段。

      在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寺院经济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南朝社会物质基础日趋雄厚,故佛教历经宋齐梁四代得以空前兴盛。僧侣身兼大地主、大富豪,其经济来源除私布施外,则以地产、商业和高利贷为三大支柱。寺院占有广大良田,从事农业积累财富;同时兼营商业和郧店、店铺、碾油坊和车坊等,不断扩大财富;利用这些巨额财富,寺院又广质库即典当行,通过收取债务人的金银、耕畜、衣物、农产品作质押进行放款活动,从而进一步增殖财富。梁武帝时(502~549年),佛教极盛,仅建康(今南京)一地,就有"佛寺五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由此不难想象,时寺院典当行之规模。

      从欧州的情况来看,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典当行的产生亦有分密切的关系。12世纪以后,欧州内部的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地方市场逐渐形成,与东方的贸易也显著扩大。13至14世纪时,欧洲还形成了南北两大主要商业区。商品和贸易的发展,大大地刺激了社会各阶层对货币的需求。于是,无论大商人、高利贷者还是小封建主,都想方设法积累起大量的货币,一方面用手工业和商业的扩大再生产,一方面又投放到专营汇兑和借贷银钱业中去。这样,在欧州早期银行酝酿出现之际,典当行作具有金融性质的质押贷款机构也应运而生甚至繁荣发展起来。

      以上分析表明,商品经济是典当行从无到有的根本原因,其问世提供了必要的客观物质条件。典当行则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并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决定自身盛衰枯荣。

      4.城乡下层人民的贫困状态是典当行产生的广泛社会基础

      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由于经济地位不同必然要出现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在封建社会里,它表现为:地主、官僚和商人占有大量的土地和其他社会财富,而广大城乡下层人民却终年辛劳,不得温饱。如南朝时期,一方面,地主庄园主经济迅速发展,导致封建大土地占有制逐渐盛行,从而造成小农经济日益萎缩,并经常陷于破产;另一方面,寺院经济开始发达,上层僧侣成为寺院地主,坐食空谈,穷奢极欲,和官府勾结在一起鱼肉百姓。广大城乡下层人民每年的劳动成果,悉被统治阶级掠夺而去。此外,封建国家苛重的赋税徭役,也主要落在劳动人民的头上。为了进行简单再生产,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同时支付苛捐杂税,他们便不得不求助于高利贷。而面对传统形式的高利贷,他们或因畏其息重而不敢问津,或因本身缺乏信用而难以成交。这样一来,就为以接受个人物品作质押而从事故款活动的典当行提供了适时产生的良好土壤。正是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中国出现了最早由寺院经营的质库。马克思曾经指出,典当业也?quot;以贫穷为基础的旧式高利贷"。这就是说,劳动人民的贫困生活状况与典当行的产生互为一种因果关系。

      中国有句俗语:"典当者,穷人之后门。"这是对阶级社会中典当行本质最形象的刻划。如前所述,尽管典当行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金融机构之一,但它在其产生的封建社会里,对于阶级地位完全不同的社会成员来说,体现的却是截然相反的阶级关系。作为统治者,如地主、官僚、商人,他们有可靠的货币来源,有些本身就是典当行的所有者,不需要或很少通过典当融资;而作为被统治者,如广大城乡下层人民,由于生活贫困,手头拮据,往往对于典当行有着一定的依赖性。唐白居易有诗云?quot;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瑟琶记》中也有:"婆婆,奴自有些金珠,解当充粮米。"清太宗时(1627-1636年),下层人民倍受封建压迫,每逢出征打仗时,常常"卖牛买马,典衣治装",弄得"家私荡?quot;。可见,封建社会中的典当行在很大程度上与城乡下层人民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

      至于欧洲中世纪典当行的产生和存在,也无不以城乡下层人民的贫困生活为基础。从13世纪起,货币地租在西欧已相当普遍。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这种转化,无情地把广大农民卷入市场关系的游涡。农民为了交纳货币地租以及政府和教会的苛捐杂税,不得不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农产品。而在货币难寻觅的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被迫踏进典当行的大门。

      欧美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因贫穷而进典当行的情形然存在。当年马克思流寓伦敦期间,由于贫病交加,经常负债累,有时甚至"连买报纸的一个便士都没有"。1850年10月,马克思写信给在德国法兰克福的魏侣跛担?quot;请你向舒斯泰尔其他人借些钱,赎回我在法兰克福当铺的银器,然后把银器卖法兰克福的珠宝商或其他任何人,再把你从那个人那里借来赎的钱还清,把剩余的钱寄到这里给我。"

      诚然,早期典当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救济贫民的性质,而常被看作是半慈善性的机构,这一点也是不能回避的。马克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我们且不说公立当铺那样的东那是一种反高利贷的措施,……意图在高利贷下面保护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