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当行 认物不认人 可行吗?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6:04: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niebaogang)
  •   “典当”,给人根深蒂固的旧印象总难抹去,旧社会进“当铺”是受剥削,那是走投无路了。可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无论生活之需,还是企业运转,也总有资金急缺、周转不开的时候。这时候,向亲朋好友伸手也许抹不开面子、向银行贷款手续又较烦琐,典当行就能帮忙了。典当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正逐渐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青睐。  

      传统典当业的基本经营理念是“认物不认人”。没有过多繁琐的程序和“死板”的条件,大到几百万元,小到几十元的业务都欢迎。一切只取决于典当物品的真假优劣,市场价格,以及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明确。但是典当行“认物不认人”真的可行吗?典当行虽然按照国家的法规进行严格的审当、收当程序,但有些不法人员总想钻典当行的空子,把风险转嫁给典当行,从而达到获取不义之财的目的。据商务部的最新调查统计,目前我国典当业的经营情况是1/3赢利、1/3亏损,1/3不赚不亏,并非外界想像中那样利润丰厚。典当行为了规避风险,不光要认“物”、也要认“人”,只认物不认人会给典当行带来不可预料的损失;一些活生生的案例说明了只认物不认人是不行的。

      案例1:某典当行受理了县城里一家服装厂典当贷款的申请,服装厂用自身占有的13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向典当行借款200万元,到期后典当行向该企业催办理手续,该企业始终拖着不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典当行根据合同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该企业的土地,在执行过程中才知道服装厂原是一家倒闭的国有企业,县里为了安置企业职工将企业占有的土地及厂房无偿划拨给一位做服装的私企。条件是安排原有职工工作及缴纳各项保险并偿还企业原有的银行贷款。听说法院要执行该企业的土地及房产,县里的有关领导出面进行干预,法院无法继续执行下去,双方陷入僵持阶段。

      案例2:市民刘某以自己的一所商品房做抵押向某典当行申请贷款15万元,并出示了第二套住房的证明。典当行验明房产的权属性后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的他权权利证。到期后,典当行拨打刘某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后经多方查找才知道刘某因赌博欠下几百万元的高利贷,同时涉及多笔诈骗已经被警方追捕,而他所抵押的房产则是年前一个朋友向他借款7万元时抵押给刘某的。刘某办理了房产证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现在,朋友要还款要回房子,但刘某已经将房产抵押给典当行,人又在外逃中,刘某的朋友只能向法院起诉刘某诈骗。典当行也向法院提出执行该房产,法院正在审理中。

      以上案例表明,典当行只认物,不认人将会给自身的经营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其危害有三:

      一、典当行所执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只是商务部与公安部发布的部级文件,法律效力低。由于各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认知程度不同,有的法官不支持典当行收取的综合费只支持利息,导致典当行损失大笔的收入。

      二、典当行在处理绝当房产过程中,从起诉到法院审理完需要一定的时间,从法院受理调查到判决完大概需要三个月到半年左右。如果当户再拒不执行,典当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规定》(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4号)中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会增加典当行执行的难度。

      三、典当行在执行过程中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所占用的资金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收入,这样给典当行的正常的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地影响典当行业绩。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等正在建立客户信用系统,希望用这些手段来约束客户的行为。在业务经营中注重调查当户的资信情况,资金的用途和还款的来源,当户资信不好的不做,经营不良的不做,确认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和还款来源的真实性。不但有效地减少了绝当情况的发生,减少了诉讼造成的时间、人力和资金的损失,而且掌握了一批稳定的客户群体。今年9月上海市启动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与上海典当协会签定了合作备忘录。今后,上海市典当行业将把“信用”作为个人和企业融资的重要依据进行评估,同时将典当业务中产生的客户信用信息提供给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备案。这种模式可能逐步会在全国推广,为典当行业增加有力的保障。如何防控风险不是一两家典当行自己的事,是整个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尽快出台关于《典当管理办法》的河北省内试行的有关细则,将会为我省的典当行业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为典当行在立法上创造更好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