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9 21:23: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dsfdsf)
  •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本、崛起之途、和谐之策。开展全民创业,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市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的必然要求。为此,各区、开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全民创业工作抓实抓好。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的方针,以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为重点,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把武汉建设成为创业之城。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一)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鼓励和支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种形式创业,既包括本土创业,也包括外来投资创业;既包括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也包括加快发展民营企业;既包括兴办大企业,也包括创办中小企业;既包括经营实业,也包括经营非实业;既包括实在资本和有形资产投资,也包括非实在资本和无形资产投资。广泛动员民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自主创业。鼓励各类经营型和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激励各级干部转变作风,奋发进取,立足本职,服务创业。
                     
      (二)大力扶持初始创业。凡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对扶持对象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
                     
      (三)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在汉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费,同时允许他们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对归国留学人员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18个月以内在技术创新项目上,给予最高金额为15万元的补贴。凡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当年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
                     
      (四)引导农民自主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享受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对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土地规范流转。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积极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带动范围广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三、拓宽全民创业空间
                     
      (一)放宽准入门槛。实行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平等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只需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最低不低于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二)简化登记手续。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按照“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理、集中回复”的并联方式,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允许非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武汉”字样。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扩大经营场地范围。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申办企业时,可提交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使用权证明进行场所登记。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四)打造创业平台。开展社区创业促就业活动,积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对建成的充分就业社区和以创业促就业先进社区给予表彰奖励。街、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利用,搭建创业平台。各区要依据自身资源条件,加强引导,注重各类专业市场和楼宇经济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创业场地和设施。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加强下岗职工(工友)创业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妇女创业中心建设,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3年内投入1亿元,建设10大科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100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创业人社区,构建体系完善、功能健全的科技创业平台。
                     
      四、推动企业二次创业
                     
      (一)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助推二次创业。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百千万”工程,每年滚动抓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100户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培育1000户企业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等)企业行列;每年新创办小企业10000户。对百户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其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支持其做大做强。设立市级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重点激励各区推动微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等)行列。对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等)行列的企业,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作为公益服务对象,优先作为融资服务重点。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办法。
                     
      (二)加快创业基地建设。科学编制中心城区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和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创新园区投资、用地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规模,突出特色,提高水平,提升集聚发展效应。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积极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转移,打造吸引外资和外地企业来汉创业兴业的重要载体,构建广大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基地。支持在中心城区市级都市工业园区和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中,开辟专门创业场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人群的初次创业基地。
                     
      (三)加强产业引导。根据本地的资源优势、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制定并颁布《全民创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创业资本围绕现代都市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开展创业,特别是生态农业、都市型工业、装备制造业、光电子信息、创意产业、软件产业、信息及外包服务业、居民服务业、连锁商业等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支柱产业或外资企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鼓励创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型企业。
                     
      五、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一)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市、区、开发区都要积极推进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服务的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对已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支持其做大做强,使其资本金达到亿元以上;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开发区,要尽快组建或确定为本区域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并给予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社会投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从2008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局、经委、科技局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对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以及为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实行补贴。市财政要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逐步增加到2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对A级以上信用担保机构应放大担保贷款5倍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为推动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农村劳动者等所有初始创业扶持对象。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全面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加强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免予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管理费、服务费和证照费一律免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300万元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设立1亿元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各区要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强化责任约束,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
                     
      (三)加强金融支持。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加快筹建以民间资本为主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督促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授信额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为全民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疏通结算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城区社年度新增贷款的一半以上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四)支持多渠道融资。设立2000万元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引入、设立和发展风险投资机构以及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项目提供贷款贴息。设立首期出资1000万元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对列入后备改制、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分阶段补贴。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实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按照《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通过对合法经营的典当行的服务费补贴,支持创业者以典当方式获取创业营运资金。
                     
      (五)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自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从新增税收中增列5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各区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资金,按各区当年新增创业基地面积、创业服务提供量、新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户数、新增就业人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拨付,主要用于补助各区政府推动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典当融资补助等各项全民创业工作支出,以及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各区也要从实际出发,为全民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六)依法实行减免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为初始型创业和“二次创业”提供宽松的征管环境。对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专门从事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创业企业,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研究制订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创业辅导服务。建立市全民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搭建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全民创业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资讯服务。各区、开发区要利用现有平台,建立全民创业服务指导机构,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和劳保等代理服务,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市经委、市财政要对各区、开发区的全民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给予政策指导和资金扶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器以及各类创业基地的服务功能,为有意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和创业辅导服务。
                     
      (二)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建立全民创业培训基地,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对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培训机构对创业培训合格者,要积极提供就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
                     
      (三)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市、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融资辅导、管理咨询等公益性服务。按照“政府扶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服务企业”的原则,引导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会计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信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七、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一)优化政务环境。推进区级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市直部门“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推进联网审批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发布、受理登记、内部流转、结果反馈和监督考核等环节的网络化。凡是具备网上审批条件的事项,都应做到网上办理,全部实行“一表受理、一网运作、一次发证”。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制,依法保护创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慎用“司法介入”,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和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等问题,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建立健全维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积极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表彰优秀的创业者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大力宣传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成长的典型事例,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积极创业的良好发展氛围。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全民创业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以及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区、开发区是推进全民创业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开展全民创业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制订长远和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具体指导本区全民创业工作,认真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全民创业工作在本区域内扎实有效地展开。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定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主动服务,共同推进全民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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