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化的市场需要什么来保证?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20 20:46: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huang38)
  • 这件事是我从1998年开始国际贸易以来最大挫折!它严重的打击了我对国际贸易的信心,严重的使我质疑山西工厂的诚信,严重的使我对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制度产生恐惧!我将向大家来说明这事实的发生与结局,希望同行能在以后的贸易中引起警惕!&`6x[# www.wineast.com 2].

    2002年2月间,我公司根据国际市场对小礼品需求热销的情况,按照外方合同提供的样品,我公司与山西太谷县福利玻璃工艺品厂进行了商务洽谈。于同年2月15日,双方草拟了《购销合同》二份。其中编号为:TG09合同约定,由太谷厂按我司提供的技术标准和样品生产玻璃小花瓶。数量为40032个,单价为:人民币为4元,总金额为160128元,交货地为北京。运输方式和费用由太谷玻璃厂负担。还约定了,如太谷厂未能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出货的所有损失由太谷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应送至我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特别规定,如因产品质量规格问题及少发货等造成客户拒收货物和退货及赔偿(不论是否超越本协议的有效期)一切损失由玻璃厂承担。另一编号为:TG10的合同除数量改为35000个,总金额为140000;交货地改为天津仓库之外,其他条款与TG09合同一样。除本合同文本外,我司还将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交给太谷玻璃厂,其中,TG09合同太谷厂分别于2002年3月4日,12日,16日分三次履行完毕,合共交付小花瓶40032个,总金额160128元。但太谷玻璃厂生产的产品因工艺差,玻璃小花瓶一是严重超重,二是花瓶有大的气泡,三是大小不一。做为需方的意大利客人非常不满,实际仅付给我司货款美元折人民币57820后就拒付。对我司的商业信誉损害极大。尽管如此,我公司仍本着良好的愿望支付给太谷厂人民币100000元。但我公司对出现的问题也数次传真信函给玻璃厂,指出产品出现问题。玻璃厂回函表示歉意并同意赔付,我公司在百般无奈下,派出一名工作人员驻厂督促产品质量,发现工厂管理混乱,工人的生产技能低下。我公司提出要求中止TG10合同的履行。当时玻璃厂认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设备陈旧老化,玻璃厂自身经营不良,导致几个月未发工人工资,工人缺乏工作责任心,提出向我公司借人民币200000元,扶植工厂渡过难关。为此,我公司考虑与外方的合同交货期已近(TG10),货物的出口时间紧迫,一下难以另找工厂,客人收到货物三天以后就提出质量问题(空运),按合同约定,以及我方与太谷玻璃厂的传真往来,工厂同意赔付,故我公司直接给工人发奖金以提高工人的积极心。(我方人员在工厂住了10几天,看到基本稳定了,就回公司了)依旧让太谷厂继续履行TG10的合同。玻璃厂先后于2002年3月21日,同年3月29日,3月31日共交付45288个小花瓶,合共计金额181152元。由于同样的质量原因,意大利客人仅付我公司美元折人民币123519。50元,连续出现同样的问题,玻璃厂违反原来的承诺。在多次的讨价还价中双方通过传真以降低数量的方式重新签订二份合同,变更了原有的合同。其中,TG09合同数量更改为10080个,合同金额为105000元。其余的内容基本不变。本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想不到玻璃厂竟敢将后二份合同篡改后向法院起诉,以达到其勒索我公司的目的。&`6x[# www.wineast.com 2].

    作为一个购销合同来言,本身就注明了解决纠纷的所在地为我司所在地法院,而且双方签订的为购销合同并非加工合同,作为山西太谷法院根本就无法就此纠纷进行立案,于是我方就此事向山西太谷县法院提出《管辖地异议》,(在规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异议一份,在规定开庭时律师随身带去一份),此法院就是不受理。&`6x[# www.wineast.com 2].

    10月10日,开庭了,我方将合同,原告同意赔付传真,客人投诉信件,实际收汇水单,确认样品与生产样品,意大利商会出具的质量测试报告,生产包装纸箱(纸箱是先做的,毛净重与做出来的大样不一样)等一并提送给法庭,法院的结论是:1:合同的管辖异议不予采纳。&`6x[# www.wineast.com 2].

    2:对于双方的合同的一致性不予采纳(我方与原告签定合同中的金额与我方手中合同不符,原告串改合同,我方有原告的原件公章,而原告因串改合同,所以不是原件合同,而对于我方提出的合同真伪性,要求原告做出回答时,法官打断原告对此问题的回答。)3:对于我方提出的质量要求(原告解释为没有确认样,采用部颁标准,试问一个出口工艺品订单,在程序上是客人来样订做,工厂按我方确认样品制作的道理,难道法官会不知道?再则,如果按原告所述部颁标准,他的标准是什么?难道就是原告做的就是标准吗?法官再次打断被告质问原告关于部颁标准。)4:交货期(我方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晚于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期。但是法官不予采纳)5:本人做为第二被告(本人),原告无端的要求本人承担本合同的经济责任,我们知道签定本合同的主体是原告与我公司,我只不过是公司的业务人员和执行本合同的代表,我并不是签订合同的一方,所以我不应该承担因这件事而引起的任何经济责任。而法官对我方律师提出的此异议未进行表决法官唯一需要证实是不是被告拿了原告此数量的货。我方律师证明是有此数量,法官到此为止就宣布本案审结完毕|k8}[e www.wineast.com 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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