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神秘男子两年间骗租31辆车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20 21:42: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yichen1)
  •     ◆核心提示g[x www.wineast.com ~]p

        马某手持合法真实的证件,以自用为由,先后在兰州市7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然后又将所租车辆以低价抵押给他人。那么,马某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一种诈骗行为呢?5月23日,涉嫌诈骗31辆中高档轿车、涉案价值达372万余元的马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据悉,此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在甘肃省的最大一起汽车租赁诈骗案。g[x www.wineast.com ~]p

        昨日法庭调查中,被告人马某自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此案未当庭宣判。 g[x www.wineast.com ~]p

        ◆神秘男子多次租车 g[x www.wineast.com ~]p

        2005年9月21日,马某来到了位于临夏路的兰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他提出按月包租一辆汽车,并拿出了租车所需的所有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等。马某令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感到是一个租车熟手。经过审验,马某所带证件全部真实有效,且在随后的家访中,证实该男子无劣迹。于是,双方当月便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马某以每月 7000元的价格,租了该公司一辆价值12万元的黑色别克凯悦。一个月后,马某按时交纳了租金,又再次按月租赁了另外三辆高级轿车。两个月后,马某第三次来到该公司提出租车,但与之前不同的是他要求按天租车。由于已是老顾客,于是该公司毫不犹豫地与之签订了合同,并按照马某的要求再次将车租给了他。至此,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马某在该公司先后租赁了别克凯悦、宝莱等6辆高级轿车,价值近80万元。虽然对租车人的行为也产生过怀疑,但想到其一直按月还租车费用,且多次在该公司租车,抱着侥幸心理的该公司便没有再往深处去想。然而,令该公司担心的事最终还是发生了。随着几辆高级轿车的租赁期满,马某既没有前来该公司办理还车或续租手续,也没有和该公司进行联系。 g[x www.wineast.com ~]p

        ◆“GPS”揭开租车大案 g[x www.wineast.com ~]p

        直到此时,该公司才预感到事情不妙。于是,他们通过 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监测被租的车辆。经过进一步的监测后,他们终于发现了被租车辆活动在陇西、定西一带,但每天行驶却仅为十多千米。该公司立即电话通知马某,要求其将被租车辆立即返还给该公司,或让该公司见到被其租用的车辆,但马某避而不见。在多次联系无果后,该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向辖区派出所报了案。接到报案后,办案民警根据该公司 GPS系统提供的车辆所在具体位置,赶到武山县并在当地警方的帮助下,几经周折找到了被马某租赁的车辆。通过调查后,办案民警发现被租车辆已被马某低价抵押给了当地人,并且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使用者为马某提供借款3至5万元,免费使用该车一年时间。一年后,由马某给借款人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办案民警将调查后的情况,向派出所领导汇报后,领导十分重视,在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案情的同时,立即组织警力进行进一步侦查。而随着侦查的深入,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在我省最大的汽车租赁诈骗案浮出水面。在此案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们辗转我省武山、甘谷、定西、陇西等地,最终将涉案人员马某抓获。 g[x www.wineast.com ~]p

        ◆两年间骗租31辆车 g[x www.wineast.com ~]p

        据起诉书的指控: 2004年年初,马某从兰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价值 8.9万余元的千里马车,经人介绍抵押给别人后,获得了一笔数目不小的抵押款,他从抵押款中取出部分还了汽车租赁费后,将剩余的部分款项用于挥霍。而从此中尝到甜头的马某,随即又如法炮制,从同一家公司里租用了一辆捷达轿车、一辆马自达轿车后,再次抵押给他人从中获利。自认为聪明的马某,认为这样做既有汽车开,又不用自己掏腰包还租车款,还有余钱供自己挥霍,而且还没有风险,真是一举四得的“买卖”。为了做到万无一失,他开始研究汽车租赁公司的“生意经”,以从中寻找可乘之机,并同时将目标盯上了高档轿车。从 2004年初到 2005年11月间,马某先后在7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尼桑阳光、雪佛莱、宝来、别克凯悦、桑塔纳 3000、本田雅阁、马自达、捷达王等高档轿车,总价值达到 372万余元。而这些被其租来的轿车,转手之间又被其全部以低价抵押到天水、武山、甘谷等地,抵押所得货款 110万余元被其用于支付部分租赁费和个人挥霍。 g[x www.wineast.com ~]p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g[x www.wineast.com ~]p

        昨日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马某不同意检察机关对自己涉嫌 372万余元经济诈骗的指控。在自我辩解中他认为,自己持真实证件在租赁公司租的汽车,并按时结清了租车费用,因此不存在诈骗的事实,不构成《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赁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在随后的法庭辩论中,就被告人马某在持有真实、合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多次从租赁汽车公司租车后又转而抵押给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审判长宣判此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