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民告“假”有门儿了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20 23:04: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mmrx20101212)
  • 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h5_[a www.wineast.com 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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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月15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法院从此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据悉,《通知》共六条,对将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一条是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了定义性解释的规定。第二条为前置程序的规定,指该类案件目前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方予受理。第三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内容,规定该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结果公布之日起算。第四条规定法院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形式受理和审理该类案件。第五条规定了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内容。第六条是对受诉法院立案后须将有关情况对内上报、对外公告的规定。
      高法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一、关于设立行政决定前置程序问题。最高法院负责人说,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该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更主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
      二、关于诉讼形式。他说,尽管采取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方式,很可能使受诉法院审判任务相应增加。但因单独诉讼(包括共同诉讼)参与人相对固定、案情相对简单,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较易确定,故而是可行的。至于集团诉讼,由于诉讼参与人数可能众多,情况会很复杂。特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目前难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处理也容易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对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易产生较大影响。
      三、关于管辖法院。由于证券市场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相当的难度,故目前在对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上规定为由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同时考虑到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地不具有惟一性且存在认定难度,故规定该类案件地域管辖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
      高法负责人表示,尽管法院目前暂只有条件地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这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将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新闻背景
      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历程
      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并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这些司法解释从程序上规范了法院的司法行为,对确保案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法院过去受理的为数不多,即便受理也都未进入实体审理。只有法院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慎重研究后,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法院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