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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确实存在“三高”发行等问题,需要在发展中逐步完善。短期内监管部门需要坚持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继续采取引导性甚至限制性措施,如在发行门槛上保持谨慎等。先从业绩较好、规模较大、风险较小的企业出发,将它们推向创业板,而不是一下子把风险大的企业推向资本市场。 当前,可以在两方面加强对创业板的管理。首先是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其次,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创业板的高风险。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 超募问题在于多出的资金是否在这些新上市公司中得到有效使用,是否能产生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率水平的回报。在此前提之下,需要研究的是,给中小企业融到超过自身净资产若干倍的现金是否是企业最优财务解决方案。企业是否能在短期内,按原来的、正常的企业发展战略使用完这些现金。 因此,监管部门和保荐机构有必要对超募资金进行必要引导。首先,创业板应该成为那些处于初创期的、有高成长性的、有资金需求的公司实现股权融资的平台。其次,必须坚持超募资金必须用于原来主业的原则,否则也不符合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原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超募的说法其实是一个过时的假命题,并不是一个真实的概念。在国外也没有此说法。确定超募前必须有一个标募,市场经济里面没有计划指标也就没有超募。上市公司在发行前,并不能确定价格,并不知道真实募集额度,一切都要交给市场决定,所谓指标不切实际。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它的全部资金都要受到社会监督,并不仅仅是募集资金。由相关部门特别严格地规定这一部分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无必要。在现今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若需经监管部门审批,公司才能进行投资,则早已错失良机。反过来,经批准过的项目情况变了也不能闭着眼睛非投不可,这才是真正对投资者负责。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 超募是高定价理念带来的客观结果。对于好的上市公司而言,会有一定的超募,这是正常的。差的公司大家不一定去积极认购。只要定价跟上市公司未来的预期偏离得不是太远,有一定的超募或者有一定的余额销售不出去,都是很正常的现象。 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要对超募资金进行引导。不过,最好是从源头控制住,调整不理智、不合理、不符合经济逻辑的高定价行为,这样超募自然不会存在,即便存在,也不会偏离投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太远。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