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一次思想革命” ——刘传葵博士访谈
2001年7月18日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冬 
 

  《投资基金法》在国内已酝酿了一年多,草案从第一稿改到了目前的第十稿。今年四月,草案工作组又遭遇一个新的热门话题---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即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诞生就已出现,近期才被频频提及,一是话题相对敏感,二是私募基金自身亦有一个发展壮大的过程。最新一期《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的证监会关于私募基金的调研报告、以及《财经》杂志早几日披露了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关于私募基金的调研报告,使这一话题再度升温。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刘传葵博士。刘博士是中国《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亦是知名证券投资基金专家。

  《21世纪》:今年三月,《证券时报》首次对我国私募基金作过相关报道,当时估计规模为1千亿左右,后又有专家称规模可能达到2千至5千亿。近日人行非银行司披露的调研报告称,私募基金规模已达7千亿。您对此作何评价?

  刘传葵:对作为新兴金融产业的基金业,我几年前提出过两个观点:一是我们考察一个国际或区域金融中心时,是否应该把基金管理中心也考虑进去;二是随着基金的发展,中央银行在考虑货币供应量时也应该把基金因素考虑进去。目前由人民银行来关注私募基金的数量等问题,我想可能也有后者的考虑。

  由于法律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还难以界定,所以出现数据上的相互不统一不足为怪,但可以肯定这个数目已超过目前公募基金规模,估计总量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我认为在没有法律界定的情况下,对属于准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至少有一点要把握,即资金的所有者与运作人是分开的,这才首先具有基金的属性。私人机构或国有机构运作自己资金的不属其列,也就是说,被统计的机构运作自有资金,不应属于私募基金统计范畴。

  私募基金目前还只是处于自下而上的初级发展阶段,一旦自上而下的发展条件有了,其态势将更加强烈。所以,这种趋势还要放到更深层的角度考虑,我们才能对此数量的增长不感到惊讶:

  首先,私募基金的出现符合民众财富增长的宏观经济背景,符合民众财富寻找增值途径的要求,通过私募基金形式把社会中产以上阶层资金聚集起来,有利于提高这些资金的使用效率。如果说公募基金更多是符合中小投资者的要求,那么私募基金的出现则是尊重了中产以上阶层的资金要求。

  其次,私募基金的出现,我认为是中国基金市场上的一次思想革命。如果说公募基金更多有类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那么私募基金则更多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由于每个个人的资金在私募基金中都占相对可观的份额,使得这些资金的产权特点,比公募基金的中小投资者资金的产权特点更加突出,有利于塑造社会产权意识,有助于资金的增值冲动。

  第三,将对现有基金经理人的准垄断格局形成强烈冲击,构建中国基金市场的竞争格局。

  在这种竞争格局下,才会有更多更好的基金经理人脱颖而出,提升整个中国基金市场的水准,投资者也可以获得更好的理财服务,并且有更大选择余地,将中国基金市场推向成熟。总之,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在监管下的规范运作,将使中国基金市场焕然一新。     《21世纪》:私募基金无论从运作效率、运作成本、运作模式等与目前国内的公募基金相比更具有市场化特征。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刘传葵:基金采取公募还是私募的形式各有利弊。就优势而言:首先,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有针对性,更象是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其次,由于法规对私募基金的约束相对较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会更加灵活。私募基金不必象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资更具隐蔽性,如果运作好的话,可能投资的收益会更高。但我们也要看到,私募基金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较狭窄,因此相对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其次,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此不能完全避免私募基金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而在目前阶段,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冲动应该是很强烈的,它需要寻求一个法律环境。而公募基金比私募基金在我国目前阶段有着其独特的优势:首先是出身"正宗",对一般投资者容易取得信任;二是就单个基金而言募集的资金量显然大大高于单个私募基金的资金量,管理费的总收入相当不菲,承受的实际经营压力可能小于私募基金,但社会舆论压力则大于私募基金。所以说,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并非是不想介入公募基金领域,只是这一领域目前还未放开罢了。

  《21世纪》: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如对所有者、管理者、投资者有哪些具体要求?国外私募基金的规模有多大?与国内的私募基金相比,哪些可以借鉴?

  刘传葵:对冲基金是一种典型的私募基金。在美国,对冲基金属于投资风险最大、联邦金融部门管理最松的一种基金,但美国证券法对参与对冲基金投资者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如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内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根据美国通过一项新的金融管理规定,对冲基金的一些严格限制被取消了,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目前,国际上可以统计的私募基金规模达到了10万亿美元左右。

  就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而言,大体上说,我认为要做到市场化与规范化相结合。市场化是要还私募基金本来面目,比如监管上应主要检查投资者与基金发起人所签投资协议执行情况,不需要大范围披露基金运作情况信息:在收费制度上不受太多限制,主要由投资者与管理者协商解决等,尽量把事情交给市场本身来做;但基于国内基金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的特点,又要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投资者主体、投资标的作出一定限制,使其在一定规范中运作。

  《21世纪》:私募基金本身具有非公开性,而我国目前对其并无法律定义,参与投资的投资人利益如何保障?

 刘传葵: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并未有相应法律具体界定,给实际运作带来了潜在隐患,给参与投资的投资者甚至管理者本身也带来了风险。具体体现在:

  首先,管理主体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它们往往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如实业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甚至某个专用账户等)存在。按《公司法》要求,企业大部分资产不能投资于股市,但实际上,众多咨询公司、顾问公司一直在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目庞大的地下私募基金。其次,经营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如果说国外私募基金的高风险主要体现在投资本身,那么我国的这类资金则还面临着法律与信用的风险。此外,目前国内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客户和基金管理人中的任意一方如果不遵守彼此之间订好的合同,从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此时,作为受损的一方一般都没有有效反制手段。第三,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的维系很脆弱。在我国,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还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建立在一系列管理者与客户签定的不规范契约基础上。这些契约之所以说不规范,是因为从法律上看,它们都是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保障。最后,私募基金的具体运作方式蕴涵极大的风险。为了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国内的这些基金管理者一般都采取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与投资人捆绑利益与风险的做法,其额度至少在10%以上,有的更是达到了30%。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基金管理者也面临着极大风险。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说,除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外,在私募基金成立之初就设立较高的"门槛"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主要体现在对基金管理者的资格要求与投资者的资金量要求上。合格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只有较高,他才更具有自我保护能力,才更有积极性去进行自我保护。

  《21世纪》:若我国允许私募基金进入二级市场,将给证券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我国公募基金有何冲击?

  刘传葵:私募基金如果公开地进入二级市场,市场影响极大:首先,市场投资者主体增加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证券市场活跃与发展的重要表现,比如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以后,证券市场就发生了许多变化。私募基金的出现,由于其资金更加逐利,并且比一般资金更有智慧性,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纵深发展。

  其次,投资理念对市场的引导作用。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应该说投资手法或者说其背后的理念就一直处于变迁之中。相信随着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壮大,会在市场上发出越来越大的"声音",可能会给整个市场在投资手法、思想上带来一些巨变。

  第三,私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加强了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这样反而有利于促使机构投资者不把博弈的对手仅仅限于散户,某种意义上会限制机构对股市或个股的操纵,使得市场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第四,作为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机构化进程。

  最后,私募基金的出现,最大的受益者是投资者,这其中甚至包括没有资格买私募基金的一般投资者。具体来说,私募基金的出现,使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基金投资者将被细分为不同类型,不同偏好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基金。当然,随着基金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基金业绩可能参差不齐,两极分化,投资者选择的难度加大,这也是对基金投资者提出了一个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