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贸总协定的缔结--
|
| 本世纪初,由于生产过剩的危机,各国都奉行高关税的贸易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成为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危机使各国意识到加强国际贸易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
1943年,二战尚未结束,急于要在大战后确立自己在全球经贸关系中居主导地位的美国,倡议成立一个旨在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贸易组织。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上,与会国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经济的三大支柱。二战结束后,美国即向刚刚成立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出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建议,并起草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这一建议,并成立了筹委会。 1947年4月,在日内瓦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签订了123项关税减让协议。同年10月又在哈瓦那制定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但因美国等国家的立法机构认为该宪章与其国内法相抵触,这个组织最后流产了。但各国将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取得的协定和哈瓦那宪章中的有关贸易政策合在一起,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于194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3个国家和地区作为创始缔约国签署这份文件。 该协定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各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和消除国际贸易上的差别待遇。”为此,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如下基本原则: 无差别或非歧视原则,它要求每一缔约国给予任何一个国家的关税减免或其他贸易上的优惠,其他缔约国都自动地、无条件地享有;互惠和对等的关税减让原则;关税为唯一保护手段原则,即不允许采用非关税手段保护本国产业;关税递减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主要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此外,还有一些例外条款,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关税制度有较大的弹性,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限度内进行补贴,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被减免关税时而不必同时对发达国家减让,等等。 关贸总协定虽然还有待完善,但它是世界历史上成立的第一个准国际贸易体系,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并称为调节世界经贸关系的三大支柱,意义十分重大。 自关贸总协定生效以后的40多年里,经过7次多边贸易谈判,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从36%减到4.7%。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在同期也下降到13%。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已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在这7轮谈判中仅达成关税减让的商品就达10万种。与此同时,世界贸易的总额增长了10倍以上。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之一。1950年3月,台湾当局非法以中国名义“退出”关贸总协定。几十年来,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始终徘徊在“关外”。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提出恢复总协定缔约国的申请,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由于主要发达国家的阻挠,始终未能“复关”。 1986年在乌拉圭举行的缔约国部长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 “乌拉圭回合”是关贸总协定产生以来最复杂和最困难的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其中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共体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农产品补贴的分歧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如保障条款和纺织品谈判)十分尖锐。 “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参加谈判的有128个国家和地区,超过以往任何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而更主要的是关贸总协定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它的谈判范围和新制定的多边规则已经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等新领域,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面向未来的全球性多边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谈判终于获得重大进展,并在摩洛哥签署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128个缔约方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宣告其48年历史使命的终结。自1996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它,成为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全球性经贸机构。她的诞生对面向21世纪的世界经济贸易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栗里、宗渔) |
|
★--《关贸总协定》的架构--
|
|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之时,美国与其盟国的代表聚集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城举行了“布雷顿森林会议(Bretton Woods Conference)",讨论创立一种新的世界贸易体系。许多人相信,战争部分地导源于30年代那场摧毁了许多国家经济的大萧条,那场萧条产生了不稳定的经济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军事独裁者是能够兴旺起来的。这种信念导致了一个结论,即防止将来战争的最好办法是鼓励在所有国家中实行自由贸易,这将由此引导世界范围的繁荣和鼓励民主及政治自由。 这次会议所形成的《布雷顿森林协定》(Bretton Woods Agreement)为国际货物贸易促进了自由市场,并伴随着对政府民主原则的鼓励。协定建立了三个旨在鼓励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BRO),以及《关贸总协定》。第四个机构,国际贸易组织(ITO),其发起目的是为了对新的贸易体系提供监督权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都得到稳定的建立并运作至今,但国际贸易组织则从未建立,因为美国国会没有批准美国加入。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原计划的部份,是为执行《关贸总协定》提供一个组织和框架。 虽然国际贸易组织从来没有成为事实,但《关贸总协定》在实质上被22个国家通过以促进国际贸易。《关贸总协定》在1947年美国加入时开始生效。到90年代初,《关贸总协定》为116签约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契约基础。三十多个其他国家虽不是成员国,但他们遵守《关贸总协定》规则所提出的多数规定。结果,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进行再谈判时,它的规则已在80%的国际贸易中得到适用。 第一轮《关贸总协定》在1947年缔结。最早的基本文件是由38条组成,接近70页的英文文本。主要的义务在第一条规定,即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关税一览表;第三条,国民待遇义务。签订《关贸总协定》主要是为了管理关税及相关的进口壁垒,如配额,国内税收,差别管理,补贴,倾销,国家支配贸易,差别的关税以及其他的非关税壁垒。在最近于1994年通过的修正案前,《关贸总协定》安排的几乎完全是货物方面的贸易。协定受到了二百多个条约,协定,议定书和相关文件的修正及扩充。这些文件的总和构成了有关许多国际贸易体系的主要法典。 自1945年以来,世界各国达成了8个主要的多边贸易协定。其中前5个采取的是与双边协定“平行”的形式,即一国同时与多个国家达成双边协议。第六个多边贸易协定,即肯尼迪回合,在1967年签署。该协议使主要的工业化国家除一些特殊行业的关税保持不变以外,其他所有关税一律削减了50%。1979年结束的东京回合用了一个比肯尼迪回合更复杂的公式来计算应减关税。另外建立了一些致力于控制非关税壁垒(如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营销协议)扩散的新条款。最后,第八轮谈判,既《关贸总协定》最全面的一轮谈判是乌拉圭回和(Uruguay Round),它在1993年12月缔结了一个协定;美国批准该协定是在1994年。在乌拉圭回和所谈判的新的《关贸总协定》通常被称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它实际上是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修正,它结合了一些附带的协定(side agreement)。如果所有乌拉圭回和谈判所产生的协定累加起来,包括所有附件,表格和相关文件,它们的重量大概达385磅,超过22000页。 《1994年关贸总协定》产生了一个在新的世贸组织(WTO)之下的国际组织和协议框架去执行协定。 到目前为止,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达到133个,世界贸易的90%以上是在WTO成员之间进行的。 |
|
★--“市场准入”有哪些内容--
|
| WTO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主要表现在:
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即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而且一成员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WTO的允许。 2.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这类协议还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等。 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业。 4.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即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纠纷和摩擦,积极保护自己;同时,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 |
|
★--WTO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
|
|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是大势所趋、大局已定,这是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刚刚结束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郑重宣布的。
加入世贸组织,就要遵守并执行世贸组织的原则和规则。对政府而言,管理经济的方式面临着挑战;就企业而言,面对国内和国外在平等条件下的竞争,必须尽快完成适应开放型经济的经营管理方式及市场战略的转变。 基于此,本报从今日起开辟《迎接入世,熟悉规则》专栏,融会国内外权威人士对世贸组织的研究论述,将世贸组织的有关基本原则和规则介绍给读者,与读者一道熟悉并掌握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若干附件是WTO各成员在制定国际贸易领域中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做法时所必须遵循的一整套规则。 WTO的主要目标是为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并为此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简称MFN)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保证各成员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国民待遇则保证出口国的产品和进口国的产品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WTO有关条款规定,各成员间要对等的开放本国市场;各成员发展对外贸易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产品;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要有透明度;这些就形成了WTO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透明度原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WTO的主要规则为关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规则。WTO就降低关税和承诺不同产品的关税上限制定了规则。非关税措施不允许普遍使用。例如,一成员一般不得禁止或限制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实施此类非关税措施有明确的前提条件,而且只能通过规定的程序加以实施。 WTO规定了这些条件和程序。例如,一成员可以提高产品的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冲击。若遇到国际收支困难,也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进口。同时,在有关协议中对采取上述行动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确保竞争机会的连续性,WTO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提供了保护公平贸易的措施。例如,若某成员对其出口或生产进行补贴,或某公司通过不合理地降低产品价格进行倾销,则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措施,抵销这些不公平贸易做法所带来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存在变相的贸易壁垒,比如对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定不必要的高标准,或者高估进口产品价值以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关税。或用其他手段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能力。WTO对于这些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防范措施。 WTO协议还制定了规范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 同时,所有这些领域都已通过保障、争端解决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而被统一在一个共同的实施框架内,以保证各成员国的权利得到保护,其义务得到履行。 上述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其他WTO的协议中都有详细的规定。我们将对其逐个作出介绍。 WTO的有关协议 (一)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由两部分组成: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有关货物贸易其他领域的协议,也就是WTO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下列12个领域的协议: (1)《农业协议》; (2)《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6)《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措施协议》); (7)《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 (8)《装船前检验协议》; (9)《原产地规则协议》; (10)《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1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2)《保障措施协议》。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四)《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五)诸边协议,即《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
|
★--世贸组织是调整世界贸易的重要力量--
|
|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成为调整世界经济运行的重大组织机构。有104个国家和地区为其创始成员,所有成员都遵守并执行所有原关贸总协定的协议。成立几年来,世贸组织极大地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对世界经济的主要影响有: 一、促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 通过关税与贸易协定使全世界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极大地促进了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此外,世贸组织还在农业、纺织品贸易、安全保障措施、反倾销与反补贴、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作出有利于贸易发展的规定。所有这些协定和协议都加深了世贸自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使世界性的分工向广化与深化发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使对外贸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二、使传统的贸易政策得到改观 世界贸易制度将进入协商管理贸易时代,各国的贸易政策将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贸易保护”和“贸易制裁”的作用与含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世贸组织不再是一个纯“自由贸易”组织,而是一个致力于“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国际贸易组织。 它致力于扩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自由化,同时又致力于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允许各成员方对贸易予以必要的保护。而且,出于竞争的需要,保护措施可以向世贸组织未列入的领域发展,如生态环境、社会条款、技术及文化等方面。 三、使世界市场的竞争方式与竞争手段改变 在世贸组织的推动下,世界市场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国际大市场上的价值规律会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成员方竞争的基础是他们的综合能力,包括生产条件、需求条件、出口产业产品结构的健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战略,以及机遇的运用与政府的管理决策。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由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总干事负责管理。部长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理事会执行部长会议政策决议和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现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迈克·穆尔,他自1999年开始任职到现在。(孙玉庆)纪初,由于生产过剩的危机,各国都奉行高关税的贸易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 |
|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内政策程序--
|
|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和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国际贸易争端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即使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当国际贸易争端发生之时,一个企业首先要做的也不是到WTO对簿公堂。而是先要通过取得国内行业组织、商会、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机构乃至国家政要、政府首脑的支持,尤其是要争取获得有利于利益砝码向自己一方倾斜的法律依据,尽力开拓讨价还价和斡旋妥协的谈判空间,我们姑且将这一过程称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国内政策程序。
1998年美国与俄国之间所发生的钢铁贸易争端及其最终解决,就是美国利用国内政策程序妥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成功案例。 1998年,世界各国对美国的钢铁出口陡然上升。尤其是俄国,以很低的价格维持着对美钢铁出口的上扬态势。面对这一状况,美国开始对俄国的钢铁业开展反倾销调查。1999年1月,美国总统发表了针对美国钢铁危机的行动计划。同年2月22日,又公布了和俄国达成自愿限制钢铁出口的协议。然而,美国的钢铁业并不满足,期待政府启用美国贸易法201。同时,美国钢铁业的失业者督促国会采取立法行动。 美国解决贸易争端的国内政策程序:1998年,一系列和钢铁危机有关的立法草案,如H.Con. Res.350 和S ConRes.121都被提交到美国国会,以上两个草案包含大致相同的内容: (1)督促美国总统按照美国的贸易法采取紧急修补措施,如使用数量限制等; (2)面对来自亚洲和俄国的钢铁,美国总统应寻找能够共同吸纳这些产量的国家,公平地承担钢铁倾销; (3)美国政府应建立一个行政机构,专门处理钢铁进口问题; (4)美国总统应于1999年1月5日之前发表一个行动计划,对进口钢铁增多及其对国内钢铁业就业、价格和投资的影响作出反应。 1999年1月5日,美国总统如期向美国国会提交了行动计划,在行动计划中,总统保证采取行动保护美国的钢铁业,并保证在以后避免这种进口增多现象的出现。 1999年2月22日,美国商务部长威廉·戴力宣布双方达成自愿出口限制。俄国钢铁的进口量开始下降。 对我国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借鉴意义 新华网消息 据经济日报报道:应当说,美国通过国内政策程序的运作,妥善解决俄美钢铁贸易争端的案例,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我们看到在这一贸易争端的解决过程中展现出美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存在着一条国内政策程序的运作路径,这就是企业—企业行会—商业部—国会—总统。 也就是说,当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与贸易伙伴发生贸易争端时,能够通过一条畅通的路径动员所有能够动员的政策机构乃至国家首脑为维护自身利益、解决贸易争端进行积极而有序的政策操作,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政策意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其称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 其次,在这一政策程序的操作过程中,具备健全和坚实的政策与法律基础,能够获得切实有效的法律支持,成为处理此类问题的一个有序环节。当贸易争端发生时,究竟哪一方能够取胜,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完全取决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有关机构的“公正裁决”,而在于企业对于国内政策程序的熟练操作。当一个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与外国企业发生的贸易争端能够通过一个既定程序演化为影响、甚至决定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因素时,这场“官司”就赢了八成了。 第三,对于我国来说,要利用国内政策程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其核心问题在于重塑政企关系。我国的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来认识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为外贸企业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美国的国内政策程序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尽管在这个案例中,美国的钢铁业是贸易壁垒政策的受益者。但是,美国众多以钢铁为原料的产业,如汽车制造业,将因此而丧失利益。以钢铁为支柱的产业的雇佣工人数量是钢铁业本身的40倍,从国民经济整体上考虑,美国使用最为严厉的贸易壁垒措施是不利的。(彭刚) |
|
★--美国与国际多边贸易体系--
|
|
|
|
★--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
| 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包括:
(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在货物贸易方面,世贸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 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出口关税。第二,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第三,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质量检验费等。第四,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第五,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第六,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第七,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第八,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 (2)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这些措施是暂时性的,在2005年之后要取消。在那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其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也就是说,世贸组织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的国民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不能对某一成员的国民实行歧视。(完) |
|
★--世贸组织如何解决争端--
|
|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 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 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 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 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 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完) |
|
★--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
|
|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完) |
|
★--世贸组织成员关税减让的基本义务--
|
| 世贸组织成员关税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两项:
1.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 2.降低并约束关税 世贸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的关税减让表中,世贸组织成员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减让表达22500页之厚。各成员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约束关税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 在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将其愿意进行关税减让承诺的产品及约束税率水平列在各自的关税减让表中。减让表是世贸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说,关税减让表中约束关税占全部税号的比例很高,接近99%,并且约束税率位于或接近实际征收的税率水平。在世贸组织成立以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约束关税的产品范围很小,有的甚至不受约束,发展中国家平均约22%的税目受约束,世贸组织成立后提高到72%,约束税率下的进口产品总额所占比例从世贸组织前的14%上升为59%。另外转型经济国家约束关税比例从73%上升到98%。(完) |
|
★--世贸组织的优惠贸易安排和低水平义务--
|
|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世贸组织明确指出其目标是促进所有成员的经济贸易发展。最不发达国家仅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义务;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增强它们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并因此而获益。
为此,世贸组织专门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联合设立了“贸易与发展论坛”,世贸组织与联合国贸发会议继续合作办好“国际贸易中心”,以便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服务。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8条第2项及第12条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出现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地位受到严重威胁时,可以为国际收支平衡目的采取限制。1974年━1986年间共有24个发展中国家至少使用过一次,受限产品超过3400种。 如果实施自由化努力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引用此规定,则对其仅采用简化的磋商程序,而不使用全面磋商程序。在简化磋商程序下,实施限制的成员只需每年提交一份简要的书面报告,内容涉及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限制的方式、影响及限制放松的可能性。不需要与全体成员进行较为深入、广泛的谈判和复杂的程序。(完) |
|
★--WTO和GATT的区别--
|
| WTO与关贸总协定即GATT是不同的,WTO是GATT再加上更多的内容。
GATT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一是指后来建立的用以支持该协议的国际组织。该协议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该组织就像将议会和法庭合二为一的机构一样。 GATT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而且已被更新。 经过修改,GATT已成为新的WTO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 (1)GATT是临时性的。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自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
|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创新--
|
|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目的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降低那些由一些国家在其边境上实施以阻碍外国制品的壁垒。为了关税的逐步降低,一些行为是被禁止和挫败的,《关贸总协定》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而每一签约国也都受到关税一览表的制约。《关贸总协定》最新的版本向国际商业社会提出了大家关注的其它一些问题,由此《关贸总协定》的目标正扩展超越了现实货物无限制贸易这一原来的目标。 《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 乌拉圭回合产生的主要创新之一,是《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ATS),它提供了对服务贸易的适当规制。在《服务协定》中所采取的方法,与1947年最初《关贸总协定》在解决贸易问题上所采取的方法是相似的,虽然有时这些相似并不产生很好的效果。《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最惠国待遇(MFN)地位,国民待遇,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透明度,款项(paymers)和转拨资金的自由流通,以及“特许计划(schedules of concessions)"制度的一体化。每一成员国可以有选择地列出哪些服务将被认可进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许计划并得到其待遇。一些服务范围的覆盖面包适:金融,电信,航空,专业(如会计,建筑,工程),商业(如广告,计算机,市场研究),营销(distribution),教育,环境,保健以及 游服务等。它同样也有一些除外规定,涉及对于保护措施,健康与保安,对隐私的保护,对税法的遵守,防止欺诈行为以及国家安全的特别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谈判的另一主要创新,是一个新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它第一次确立了规则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如用于酒类的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等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与《关贸总协定》一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规定最惠国待遇地位和国民待遇,透明度和争议解绝程序等方面,也包含了因国家安全原因的除外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 协定》对禁令,损害赔偿的裁决及证据的收集都有特殊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还导致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的谈判,根据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组织将定期地全面审查每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并就事实的认定作出报告。其目标是查明贸易政策对本国及它的贸易伙伴的影响。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另一个创新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它规定禁止在成员国内实行某些限制的投资规则。该协定旨在抵制一些国家假借投资管理而对自由贸易实施限制的行为。 |
|
★--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
|
|
1、决策机构 |
|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
|
公平贸易原则 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世贸组织强调,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方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该进口方可以根据受损的国内工业的指控,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同时,世贸组织强调,反对成员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一直是多边国际谈判的主要议题。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边的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透明度原则 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 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 世贸组织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具体表现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以保证没有任何成员受到“歧视性”待遇。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仅允许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但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如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
|
★--世贸组织不是关贸总协定--
|
| 有人认为世贸组织是关贸总协定换了个名称,彼此没什么区别,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世贸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并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是一个常设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而关贸总协定则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二)世贸组织管辖范围广泛。关贸总协定产生于货物贸易占国际贸易绝大多数的40年代末,管辖的仅是部分货物贸易。相反,世贸组织则不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作了补充和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分部门协议管辖服务业的国际交换;《知识产权协定》对各成员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一次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世贸组织还努力通过加强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对话,强化各成员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世贸组织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三)世贸组织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世贸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但是,关贸总协定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四)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由于一国参加世贸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世贸组织成员需遵守世贸组织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其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且,争端解决仲裁机构作出决策是按“除非世贸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裁决报告”,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裁决,这就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加之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与过去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完全协商一致”的含义完全不同。在关贸总协定体制下,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则关贸总协定不能作出裁决。 (五)世贸组织成员更具广泛性。(完)(记者顾静) |
|
★--WTO农业规则的基本框架--
|
| 据《WTO农业规则与中国农业发展》报道:WTO农业规则即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定及减让承诺,由4个部分构成:(1)农业协定文本;(2)各谈判方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作出的减让和承诺;(3)关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4)关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净粮食进口发展中国家的决定。
一、农业协定文本概述 农业协定文本共有13个部分共21个条款和5个附件。协定序言阐明了农业谈判中各方制定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承诺。(1)协定首先阐明要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导向为目标的农产品贸易体系,并顾及到应当通过在国内支持和保护方面的承诺谈判来建立起强有力的、在操作上更为有效的规则来推动农业贸易体系改革工作。(2)农产品贸易体系改革的长期目标是从根本上逐步实现减少现存的农业补贴和保护,最终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种种限制和扭曲现象。(3)在实施市场准人承诺时,发达国家成员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和条件,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的准入条件和机会(如热带农产品等)。(4)在承诺中考虑到非贸易关注问题(包括粮食安全和环保需要)、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并考虑对最不发达的粮食净进口国实行改革计划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农业协定定义的农产品范围在附件1中明确规定为:(1)HS税则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除去鱼及鱼产品;(2)HS编码2905.43(甘露糖醇)、HS编码2905.44(山梨醇)、HS税目33.01 (精油)、HS税目35.01--35.05(蛋自类物质、改性淀粉、胶)、HS编码3809.10(整理剂)、HS编码3823.06(2905.44以外的山梨醇)、HS税目41.01--41.03(生皮)、HS税目43.01(生毛皮)、HS税目50.01--50.03(生丝和废丝)、HS税目51.01--51.03(羊毛和动物毛)、HS税目52.01--52.03(原棉、废棉和已梳棉)、HS税目53.01(生亚麻)、HS税目53.02(生大麻)。 WTO《农业协定》结构 前言 第1条 术语定义 第2条 产品范围 第3条 减让和承诺的并入 第4条 市场准入 第5条 特殊保障条款 第6条 国内支持承诺 第7条 国内支持的一般纪律 第8条 出口竞争承诺 第9条 出口补贴承诺 第10条 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防止 第11条 作为加工品原料的产品 第12条 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 第13条 适当的克制 第14条 动植物卫生措施 第15条 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16条 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 第17条 农业委员会 第18条 执行承诺的审议 第19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20条 改革进程的继续 第21条 最后条款:附件1 产品范围;附件2 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附件3 国内支持:综合支持量的计算;附件4 国内支持:支持等值的计算;附件5 有关第4条第2款的特别处理 二、减让和承诺农业协定规定各成员对关税、国内支持与出口补贴所需做的减让承诺。 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 发达国家 (6年:1995至2000年) 发展中国家 (10年:1995至2004年) 关税 --全部农产品平均削减 --每项产品最低削减 36% 15% 24% 10% 国内支持 --综合支持量(AMS)削减 (基期:1986至1988年) 20% 13% 出口补贴 --补贴额削减 --补贴量削减 (基期:1986至1990年) 36% 21% 24% 14% 注:(1)最不发达国家不需承诺削减关税或补贴;(2)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为1995年1月1日前的约束税率;对于未约束的关税,基础税率为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开始时的实施税率;(3)《农业协定》中只包含出口补贴削减的数字。(程国强) |
|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应对策略--
|
|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因此值得关注。可以预见,我国加入WTO后,贸易争端将会大幅度上升。因此,未雨绸缪,深入研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得出有效的应对策略,是十分迫切而重要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与基本评价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复审等环节构成。其中,基本程序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涵蕴。具体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 1.协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仲裁;4.专家组程序;5.上诉程序;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7.制裁(补偿与报复)。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呈现出诸多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同的特点。比如,它是一种司法性和政治性交融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质在于:不是决定当事国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方,而是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方依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 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偏重于政治途径的解决方法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主要表现在:(1)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公法解释规则;(2)争端解决程序的各环节趋于严密和紧凑;(3)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具备“雏形国际贸易法院”的特征;(4)强化了司法管理。正因为如此,可以预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促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比如:(1)在上诉方面,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2)在代表问题上,WTO否认了小的发展中国家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这实际上否认了争端当事国完全有效的法律代表权;(3)在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上,由于缺乏相应的实体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问题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策略 1.谨慎、善意地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无疑是重要和必要的。但是,DSU也主张“各成员国在投诉前应对这些程序下的行动是否有效作出判断”、“一项争端发生,所有成员国应善意参与这些程序,以谋求解决争端”。这一理念已经为多数成员国所接受。因此,如果在国际贸易出现争议时,动辄启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恐怕会适得其反。即使在启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时,也应强调以磋商为主、专家组程序为辅的原则,不要随意采取报复措施。即便采取报复措施,也要谨慎研究策略,争取与共同利益方联盟,在多投诉方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加强实力。此外,还应加强与WTO秘书处以及争端解决机构的联络与合作,争取总干事的支持。 2.我国国内立法应尽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接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要求各国的国内立法应该与国际规范接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性使其更有理由成为各国立法效仿的对象。因此,我国应根据加入WTO的要求和承诺,结合国情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一方面修改现行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另一方面适当、适时地加强保护性立法,比如在倾销问题上,目前WTO反倾销制度中的“专家组尊重当事国权威机构的裁定”的规定是倾向于保护进口国利益的,因此,我国可以利用这一机制完善我国有关反倾销的法律制度,合理、合法地保护我国国内企业的利益。除了这些实体法方面的接轨外,在程序法方面也应该保持同步,比如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补贴机构、机制及相关措施。 3.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互动,共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首先,政府应该通过谈判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遇有外国不公平的贸易措施,企业都可以搜集投资国或贸易国的相关资料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然后由政府加以权衡,通过协商、谈判以及启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其次,完善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使国内企业寻求救济的渠道更加畅通。 4.积极参加到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谈判中去。目前尤其要参加到一些尚有争议的谈判之中,如劳工标准、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如有可能,应该积极推荐我国专家出任专家组成员;在我国是争端当事国的情况下,一旦涉诉,应该根据“违法之诉”或“非违法之诉”积极准备诉状或答辩状;此外,精心挑选国内的资深学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研究也十分重要,只有通过透彻的研究,在实务操作时才能根据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要求来确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自我保护。(来源:《经济日报》10月29日/汤春来) |
|
★--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
|
| 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将于11月9日至13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通过中国为世贸组织成员,并决定是否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成员最重要的谈判场合,也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对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但部长级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只是一个由各成员部长级代表参加,定期举行会议,对国际贸易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的会议制度。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 迄今为止,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举行过三届部长级会议。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的首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新加坡部长宣言》。1998年5月18日至20日,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会议主要讨论了已达成的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既定日程和未来谈判日程等问题。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的西雅图举行。由于各成员无法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题达成妥协,而劳工、环保组织举行的示威游行又失去控制,致使会议无法顺利进行,最后只能草草收场。原定于2000年1月开始的“千年回合”谈判也未能按时启动。(完) 记者周建新 |
|
★--“最惠国待遇”是怎么来的?--
|
| 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出的《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中第5条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条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待遇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的《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同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的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完) |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民待遇--
|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民待遇主要体现在:
《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协定涉及的国民待遇要与《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规定的国民待遇一致。《巴黎公约》第2、3条中规定,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待遇也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不允许存在任何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歧视。另外,该原则还意味着成员国之间不得要求对等的保护。如一成员国的专利保护期比另一成员国长,前者无权在其法律中规定后者的国民在该国只享有后者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 《巴黎公约》还规定,任何一成员国不得要求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必须在该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正当的工业产权权利;至于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一个同盟成员国的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正当的工商营业所,就应享有与同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巴黎公约》列出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各国获准的保留范围。它规定各成员国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 《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规定:就享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享受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及本公约特别的权利。至于可享受国民待遇的作品范围,《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作者国籍原则”和“作品国籍原则”的双重标准。 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协议不同,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将重点放在对产品的国民待遇,而非对作者的国民待遇上。另外,《巴黎公约》将“国民”的范围拓展到了在成员国拥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正规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伯尔尼公约》发展到在成员国定居的非成员国国民。但总的来讲,世贸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条约都将国民待遇列为适用原则,同时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可获得性、维护和执行方面的规定大体相符。(完) |
|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
|
| 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完) |
|
★--世贸组织如何界定发展中国家成员?--
|
| 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在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分析,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大类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第二大类是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世贸组织曾列举过这类国家,主要指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 第三大类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但是,世贸组织没对这类成员,也没对“发达国家成员”规定判断标准。这对一些协定、协议的执行会带来不确定因素。例如,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在3000美元的国家可以被认定属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但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韩国是否仍属此类成员,还是应视为是“发达国家成员”呢?这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资格认定尤显突出。(完) |
|
★--世贸组织机构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与力度加大--
|
| 在关贸总协定时,对一些重要的高层领导的职位,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几乎是平均分配的,尤其是许多常设委员会或重要工作组中,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转型经济体之间基本上平均分配有关职位。
这一做法基本上为世贸组织所继承。例如1997年以来,总理事会主席由巴西人担任,货物贸易理事会主席由挪威人担任,服务贸易理事会主席由韩国人担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由智利人担任,争端解决机构主席由新西兰人担任,贸易政策审评机构的主席由巴基斯坦人担任。并在轮换时作相应的调整,使世贸组织成员均有机会表达自身的利益及维护其他成员的正当利益。 截至1998年初的统计分析,有65个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总部日内瓦派驻代表。世贸组织中2/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日内瓦有常驻代表。而发达国家(除了列支敦士登)和转型经济国家在世贸组织均有常驻代表。从派驻机构总人数看,发展中国家共派出347人,平均每国派3.6人,比1982年的2.4人增加了50%;发达国家派出168人,平均每国6.7人;最不发达国家则很少在世贸组织派驻代表。另外,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认识到世贸组织对其经贸发展的重要性,逐渐加强了国内与世贸组织有关的行政及研究机构,以便更好地参与多边贸易谈判,获得更多利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