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放式基金如何走好?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经过两年的发展,目前已有10家基金管理公司,30只封闭式基金,总规模531亿元,净资产规模800亿元,有5家商业银行获得了基金的托管资格。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还不长,还处于初期阶段,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有待于完善,管理层监督的手段及水平、行业自律性管理水平、从业者的操作水平和投资人的投资水平等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鉴于此,记者日前就开放式基金的设立、运营及试点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采访了著名经济学家高尚全。
把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
高尚全认为,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是最最重要的,他说,综观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历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被各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基金立法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在我国也不能例外,建立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制订具体可行的措施是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发展的基础。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封闭式一样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它也是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管理,来提高投资的效率。在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后,基金的受益人一般不再介入基金资产的运作,因此,基金的管理人有着相当大的自主权。证券投资基金优越性的发挥离不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运作的自主权,但是,基金管理人是一个有着自身利益的机构,并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受益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应当对基金管理人的权利进行适度控制。由于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后,基金的资产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控制,基金受益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控处于相对较弱的位置。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金的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活动时,一定要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为出发点。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从确保基金资产的独立性、严格限制基金投资范围、有选择的确定基金投资对象和持有比例、严格防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制定严格的基金组织与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对基金进行监管。
健全投资基金法律体系
其次,建立、健全基金行业自律性组织和法律体系也至关重要。高尚全列举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他说,从国际经验看,投资基金制度是以信托法为基础的。不管是公司型的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基本的组织格局是:发起人一般构成基金管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托管机构成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者;那些不等额出资的非特定众多投资者作为基金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亦是基金收益受益人。但是,仅有一般《信托法》还不能完全适用投资基金的全部活动。于是,许多发达国家便针对投资基金又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规制度。
完善的法律和严格的监管是发展开放式证券基金的前提条件与必要保证。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有三点:一是必须建立的权威的证券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约束。二是严格的法规管理。开放式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信托,必须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和投资人保护法等多种法律的规定。国际经验表明,基金必须进行单独立法。三是建立配套的市场和制度环境。因此,我国基金业监管体制建设目标应该是:一、建立和健全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和以基金业协会为辅的监管机制;二、建立一个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投资基金法律体系;三、建立和完善财务和重要信息披露以及风险管理制度;四、建立和健全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投资顾问等市场服务机构,对侵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
高尚全认为,我国的立法最好选择以投资基金法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为辅的立法模式。当前的具体工作是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制定、颁布《投资基金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使其与《证券法》、《信托法》和投资基金管理的其它法规构成完整的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但在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管理部门还应根据我国基金业的发展,针对一些问题适时制定有关基金运行和管理的条例和细则,如投资基金的发行规则、选择规则、偿还规则、交易规则、收益分配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以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投资基金的自律组织,高尚全认为,目前我国已有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但其不能完全代替基金业协会的作用,特别是由于体制上的原因,证券业协会的作用(如其应有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尚不能进行有效的行业自律,因而有必要加强我国基金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可筹建"中国投资基金公会",实行会员制,将全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吸收为会员。其主要任务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公会守则,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监督基金市场的日常运作,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探索国内基金发展的路子,培养基金管理人才,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信誉。从而进一步保护社会公众和基金从业者的利益,维持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