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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也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来规定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定,基金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有: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同封闭式基金一样,其反映的都是一种信托的关系,这与股票持有人所反映的产权关系有着很大的不同。尽管基金持有人不能像股东那样通过股东大会,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基金持有人大会仍是基金持有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形式。根据有关的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上海证券报》等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此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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