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的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的存在无助于证券市场乃至开放式基金的有效运作,相反,如果客观存在的外部性能较好地由投资决策单位享用或承担,那么外部性便可内在化,投资效果也可更好地体现在基金决策上。 如果投资收益或成本不是由作出决策的投资人和基金管理者来获取或承担的话,那么外部性就存在。也就是说,当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作出的投资决策没有承担内含于决策中的所有成本,或应从投资决策中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不能增加时,外部性问题就是存在的。

  外部性的存在无助于证券市场乃至开放式基金的有效运作,相反,如果客观存在的外部性能较好地由投资决策单位享用或承担,那么外部性便可内在化,投资效果也可更好地体现在基金决策上。

1、外部性的客观事实。对于基金制度上外部性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两方面:一是交易费用;二是有关法规对基金的限制。 从交易费用上讲,目前存在较高交易费用的现实可以说明在基金运作上存在大量的外部性,如折价、溢价以及交易手续费、管理费等,即将出台的开放式基金也存在大量的交易费用。对投资人而言,如果投资人在不承担风险情况下就可获取较高收益,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将在承担风险的同时把劳动成果转让给投资人。这种不平等的制度安排是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的。相对应地,从基金管理人角度看,其面对的风险责任越大,将促使其将风险责任通过价格形式进行转移,如高额管理费,从而获取决策之外的收益。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两者关系综合起来,进行制度安排,以使双方尽可能的满意。 从法律限制上讲,有关法规的无序限制会降低开放式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资源配置作用也是一种外部性。最典型的状况是把开放式基金作为指标分配给一部分人,如果这部分人是不擅长管理基金的人,这样就降低了开放式基金的作用,由此带来的成本也将是与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无关的成本。进一步,如果开放式基金这一指标可以转让,那么转让所有发生的成本同样也会表现为外部性。 法规的限制还可以从寻租理论中得到解释,寻租理论向人们解释了过分限制会创造垄断,而垄断的结果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同时作为获取垄断的管理人,为了达到其目的,会把垄断而产生的差额收益用来贿赂管理指标的人,这种腐败现象也会因外部性的存在而不能得到制止。

2、外部性的内在化。为了克服开放式基金可能出现的外部性问题,制度创新是必要的,制度的再组织,就是为了使外部性内在化。为了能促进外部性内在化,下列方式可以采纳: 一是开放式基金的私募。私募可以先从控制投资者数量和资产规模入手,把私募先限制在较小范围内进而逐步扩大; 二是基金间的互换。基金互换是指投资人以极小的费用把其在一个基金的投资转到另一基金上,这种互换应当既可以在开放式基金之间也可在其他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之间; 三是降低申购和赎回费用,使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与基金的资产收益挂钩; 四是降低基金管理人的门槛,对基金管理人采取核准制,而不是审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