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


 

如何把握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设立时,基金的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基金单位,也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赎回现金的一种金融工具。购买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价格按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开放式基金不久将与广大投资者见面。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型基金有什么区别   

一、基金数量限制和存续期限不同。开放式基金在原定发行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向投资人发放或赎回基金单位,投资者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并且基金没有明确的存续期;封闭型基金发行时的基金单位数量是确定的,并在发行时就明确了存续期限,一经发行成功,封闭运行,基金单位数量和期限不再改变。   

  我国新公布的《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了开放式基金成立的下限,但对上限未作明确规定。《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设立期间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中载明预期的基金规模,在达到预期的基金规模后,可不再接受申购申请。   

二、交易价格不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型基金的买卖和转让价格的确定基础和方法不同,开放式基金买卖的价格以每日计算出的该基金资产的净值为基础,这一价格不受证券市场波动及基金市场供求的影响;封闭型基金的买卖发生在证券二级市场上,其转让价格在交易市场随行就市,受股市行情、基金供求关系及其他基金价格拉动的共同影响。   

《试点办法》规定:申购开放式基金单位的份额和赎回基金单位的金额,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申购费用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  

 三、交易方式不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发生在 "场外",由基金管理人或委托人直接对投资人办理;封闭型基金的申购和转让发生在"场内",在首次发行结束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不能要求将自己持有的基金单位退还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赎回现金,变现只能在交易市场上卖给其他投资人,或只有到基金期满后才能直接向基金公司赎回现金。   

四、净资产的信息披露时间要求不同。开放式基金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每日公布资产净值,并按资产净值为基础确定的交易价格每日受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封闭型基金不需要按日公布资产净值,基金管理公司不直接受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表现形式   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主要是不能及时赎现而导致的支付风险,表现形式有:资产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支付风险、不能按正常价格吸纳新资金而导致的经营性风险和因流动性不足而迫售资产导致的损失风险。   

  从现金流看,影响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是现金的流入和流出。现金流入渠道主要有四个:出售新基金单位所收入的现金扣除赎回所支付的现金的净流入,这是现金的主要来源,也是基金规模得以持续扩大的因素之一;卖出所持证券所得现金与买进证券所付现金的差额;所持证券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收入;从市场上短期融入的资金。基金的现金支出主要是满足基金持有人赎回需要和分红需求。如果第一源泉的现金流入不能满足支付需要,而短期融资渠道又不畅,那么基金不仅不能扩展资产规模,而且需要将所持证券变现,在市场低迷时,无疑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资产净值的降低会进一步助长赎回需求,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对策   

  基金的业绩表现是保证开放式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的根本,我国开放式基金目前尚属试点阶段,为保证其健康稳步发展,除需要基金管理公司努力保证基金有良好业绩表现外,借鉴国际上成熟的营理经验,采取相应对策保持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留有日常赎现的备用金,保持一定比例债券,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持有量。由于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的时间、频率和份额不确定,为支付投资者中途抽回现金,基金要从所筹资金中提取一定额度的备用金以现金或债券形式存放,以备日常赎现需要。对开放式基金保持一定比例备付金和债券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由于各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度不同,人们对开放式基金的认知度不同,赎现表现也不相同,因而各国对开放式基金的备用现金数量要求不一样,但多数国家要求的现金和债券的比例是1:10左右。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但对于现金持有比例未作具体规定。   

二、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为基金开拓广阔的"场外"融资渠道。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具有很强的阶段性,通常伴随突发性股市系统风险的出现而产生,当股市开始回升时,这种风险便逐渐解除。基金可通过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获得临时性资金需要,解除这种风险。去年10月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回购的期限最长为1年,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这一规定使我国基金持有的国债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成为可能,为开放式基金获得临时性赎现资金开辟了更为广阔的融资渠道。   

三、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解决临时性的赎现资金需要。从国际通行作法看,均允许银行向基金提供短期贷款。如美国的投资公司法规定,基金公司可以向银行融资,但借款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基金的借款限额不得高于其总资产净值的10%。而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也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目前最有可能与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信贷关系的银行应该是各基金的托管行,这些银行不仅资金实力雄厚,而且对所托管基金的合规性经营、风险监督具有监控和上报职责,所以能够适时了解所托管基金的基本情况及风险状况,及时向基金提供贷款支付解决其流动性问题。  

四、对投资者赎回现金加以限制。为减低基金的集中赎现压力,给管理者相对充裕的时间筹集赎现资金,降低因突发性大量变现给基金造成的巨额损失。在国际上,为保障开放式基金市场的稳定性,避免投资者过度赎回,许多新兴市场基金对基金赎回作了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有赎回费用的限制、赎回时间的限制、赎回数额限制和延缓或暂停赎回的限制。(作者 薛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