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寻求新机制

  开放式基金是当前财经领域内的一大焦点话题。结合1998年以来我国发行成长型基金的实践,我认为,开放式基金在运作中必须解决一些难点问题。 基金管理层和券商的关系人们不难发现:新基金在投资上有一种强烈的"偏好",即倾向于购买与自己发起人有密切关联的股票。新基金的管理公司往往是由证券公司发起的,管理层大多又来自这些发起公司。未来开放式基金如果延续这样的发起设立老路,它同样也可能和券商之间难以保持适当的距离。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允许证券从业人员自行组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以投标形式竞争上岗,充当未来开放基金的管理层呢?从国际惯例来看,这应是大势所趋,但在实践中此类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如何?如何对其行使有效的监管?眼下尚有一定难度。 基金管理层的激励机制新基金运作受到的指责,主要是难以跑赢大盘。其实,股市的涨跌风险始终是存在的。即使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基金管理层也不对收益者承诺什么,而只是设立目标,最普遍的目标是争取基金收益较之标竿值标准普尔500种指数高出一定的点数,例如4-6个百分点,并且规定在超出目标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取分红。

  上述激励机制在我国新基金中几乎不存在,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一个百分比来提取的。如果期望未来开放式基金取得应有效果,必须重构激励机制。但现行金融制度将严重制约开放式基金激励机制的构建:

其一,标竿如何确立?目前沪深指数的变动并不具有真正的"综合指数"的味道,如果不合并股市重新编制指数,衡量开放式基金运作水平的标竿就没有;

其二,如何合理界定和保护基金管理层的业绩分红?这显然应由收益人和经济管理层双方以契约事先确定,但在我国,这样的契约很难出现,倒是监管部门以基金管理条例的方式出现的可能性较大。如此,激励契约就丧失了市场属性。 基金管理层的风险约束在现有封闭式新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受益人实际上是相当被动的,无法实施有效的风险约束,而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的行为往往因"法不责众"而泛滥。 就赎回投资而言,美国开放式基金的持仓比重占资产的98%左右,仅2%-3%为现金,以满足日常赎回的支付之需。

  此外,基金管理层通常不对资金赎回提取任何管理费,也不限定赎回时间,仅规定大额赎回需要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而我国开放式基金尚未面世,就有事先限定赎回次数和时间、对赎回提取费用、以其它借口暂时封闭基金等设想,可见证券业对风险约束机制的担忧。 要避免未来开放式基金管理层在资产运用方面的风险,尤其是市场操纵风险,就必须改变"死多市场"和无人对市场失败负责的格局,否则长牛带来的只能是市场剧烈波动。在此方面,加速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和沪深证交所的公司化步伐相当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