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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对券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一)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李格平 聂祖荣 张义波 谭再刚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券商在目前基金业务中竞争格局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开放式基金推出对券商基金业务和传统业务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消除其负面影响的应对策略。本文是目前国内首篇全面深刻研究开放式基金推出对券商影响的研究论文,相信对国内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认为:
1)券商在目前基金业务中的竞争格局是一种不完全竞争格局,其形成原因主要在于管理层的政策管制、券商先天竞争优势的获得以及券商的实力和对基金业务的认识与重视程度等四个方面的因素。
(2)开放式基金推出以后,券商在基金管理业务中的竞争格局将仍然将主要受到政策管制的影响;在基金一级市场业务方面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以银行为主、其他机构如券商、投资咨询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自身为辅的市场竞争格局;在基金经纪业务方面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大
,随着竞争者的增多集中度相应会有所降低。、
(3)在券商传统业务方面,开放式基金推出将加快形成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新型制约机制,并使券商经纪业务在量和质两个方面呈现明显变化;将改变一级市场投资者结构,并使发行业务呈现对象机构化、方式主动化、规模多元化、价格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将缩小二级市场的利润空间,并使自营业务必须采取理性化的操作方式、周期化的考核模式、协同化的竞争策略和扩大化的业务规模;将丰富投资咨询业务的内容,使投资咨询机构增加收入来源并拓展其生存空间。
(4)在目前基金业务处于落后地位的券商应通过以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为突破口,达到对基金业务的深层介入,并最终将其自身的其他业务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而要做好此项工作,券商目前迫切需要解决业务资格的申报、销售方案的设计、销售系统的整合、交易系统的建立、营销队伍的培训、投资咨询系统的开发、客户资源系统的管理和组织保障体系的确立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对于一个不成熟的证券市场而言,每一项创新金融工具的引入均可能对市场原有的结构和体系带来深刻的影响。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增加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更在于将开辟新的市场增量资金渠道、培育新的机构投资者和树立新的投资理念,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券商作为证券市场中重要的中介机构和参与者,如何面对开放式基金推出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实行行之有效的对策是在新一轮激烈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性问题,迫切需要对之加以全面、深刻地研究。
一、券商基金业务的竞争格局分析①
1.1 券商在现有基金业务中的竞争格局②
总体上来看,国内的基金业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基金管理业务;其二是基金服务业务,包括基金发行业务和经纪业务;其三是基金托管业务。由于受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基金托管业务并非券商所能从事的业务。因此,前两个方面的业务是券商介入基金业务的主要方面。
1.1.1 基金管理业务:竞争格局均势
在基金管理业务中,券商能够发挥的空间有限,主要通过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来参与基金管理业务,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截止2000年6月30日,国内共有18家券商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有4家券商两次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为申银万国(富国、华安)、光大证券(大成、博时)、北京证券(华夏、嘉实)和浙江证券(国泰、鹏华)。如将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的管理费收入按股权比例折算给券商,则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最多的是光大证券和南方证券,分别为3283.45万元和3163.14万元,其它绝大多数券商对应获得的基金管理费收入均在1000万元以上。上述数据表明券商在拓展基金管理业务方面的差距并不是太大,基本上呈现一种均势竞争格局。如果说券商在此方面有所差距,也仅仅在于所参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程度。如广发证券仅获得490.99万元的基金管理费收入,就是因为其唯一参股的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仅管理着一只基金。
1.1.2
发行业务:关联券商或信托公司完全控制
在基金的发行及上市推荐业务方面,几乎全部业务均由与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有关联的券商或信托公司完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新设立基金的发行与上市推荐均由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来完成;由老基金清理规范而来的新基金,其上市推荐与扩募基本上是由原有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或管理人来完成,少数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来完成。其他非关联券商在此市场中根本没有任何表现的机会。
1.1.3 经纪业务:集中的趋势非常明显
此处所指的基金经纪业务并非是指投资者在券商处买卖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业务,而是特指基金通过券商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的经纪业务,俗称基金的分盘或分仓业务。从目前券商在基金经纪业务中的竞争格局,明显具有如下特点:
1、与信托公司相比券商获得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从总体上来看,共有26家券商和21家信托公司获得了基金的分仓交易,在2000年上半年,23只基金共进行的150次分仓中,在券商席位上共进行了120次,占总次数的比例为80%,在信托公司席位上共进行了30次,占总次数的比例仅为20%。在佣金收入方面,券商共获得了9567.53万元的佣金收入,占全部佣金收入的比例为85.34%,而信托投资公司仅获得了1643.58万元的佣金收入,占全部佣金收入的比例仅为14.66%(见表2)。
|
类别
|
基金分仓次数(次)
|
佣金(元)
|
佣金占比(%)
|
|
券
商
|
合计
|
120
|
95,675,296
|
85.34
|
|
非关联交易
|
75
|
53,147,021
|
47.41
|
|
关联交易
|
45
|
42,528,275
|
37.93
|
|
信
托
|
合计
|
30
|
16,435,842
|
14.66
|
|
非关联交易
|
3
|
1,479,899
|
1.32
|
|
关联交易
|
27
|
14,955,943
|
13.34
|
|
关联交易合计
|
72
|
57,484,218
|
51.27
|
|
非关联交易合计
|
78
|
54,626,920
|
48.73
|
|
总计
|
150
|
112,111,138
|
100
|
资料来源:基金2000年中期报告
2、券商之间两级分化的趋势非常明显。以申银万国、南方证券、华夏证券和国通证券等4家券商构成的第一集团(分仓基金只数在12只以上且其获得的佣金收入在千万元以上)共获得基金分仓52次,佣金收入4853.68万元,分别占券商总额的43.33%和50.73%,基本上占到了券商基金经纪业务市场一半的份额,集中的趋势非常明显,大大高于券商在传统业务中的集中度。以国信证券、大鹏证券、国泰君安、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和银河证券等6家券商构成第二集团(分仓基金只数均4只以上且其获得的佣金收入在350万元以上)共获得基金分仓38次,佣金收入2681.81万元,分别占券商总额的31.66%和28.08%。其余16家券商共获得基金分仓30次,佣金收入2032.17万元,分别占券商总额的25%和21.19%。平均每家券商获得基金分仓约2次;平均佣金收入约127万元,仅为第一集团1/10左右(见表1)。
表3 券商分仓情况一览表(2000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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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名称
|
基金分仓次数(次)
|
佣金(元)
|
佣金占比(%)
|
|
第
一
集
团
|
申银万国
|
14
|
14,335,445
|
14.98
|
|
南方证券
|
13
|
12,549,185
|
13.12
|
|
华夏证券
|
13
|
10,484,820
|
10.96
|
|
国通证券
|
12
|
11,167,353
|
11.67
|
|
合计
|
52
|
48,536,803
|
50.73
|
|
第
二
集
团
|
国信证券
|
8
|
3,568,849
|
3.73
|
|
大鹏证券
|
7
|
6,741,662
|
7.05
|
|
国泰君安
|
7
|
4,130,768
|
4.32
|
|
光大证券
|
6
|
4,503,341
|
4.71
|
|
平安证券
|
6
|
3,671,422
|
3.84
|
|
银河证券
|
4
|
4,252,067
|
4.44
|
|
合计
|
38
|
26,868,110
|
28.08
|
|
其他券商合计
|
30
|
20,270,384
|
21.19
|
注:①资料来源:基金2000年中期报告;
②银河证券的数据为其所合并的信托投资公司之和;
③其他券商分别为广发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东南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中信证券、山东证券、湖南证券、湘财证券、广东证券、兴业证券、西南证券、华泰证券、成都证券和天津证券共16家券商。
3、关联交易占有较大的比例。如将基金在其管理人股东或发起人席位上的分仓以及因老基金清理规范而导致的在相关券商或信托公司席位上的分仓均划分为关联交易①,则在基金的150次分仓交易中,共有72次关联交易,非关联交易为78次,关联交易次数占到了总额的48%;在佣金收入方面,关联交易则占到了总额的51.27%,即有将近一半的分仓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其中信托公司所获得的分仓交易基本上是关联交易,仅3次基金的分仓不属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范畴;但在券商所获得的分仓交易中,关联交易相较于信托公司就大为降低,共有45次基金分仓属于关联交易的范畴(见表2),占券商总额的比例为37.5%,佣金收入则占到了券商总额的44.45%。但后者比前者高出近7个百分点,表明基金在分仓时,对关联券商还是有所照顾。具体到公布中报的23只基金,其中有11只基金在关联方席位上进行了过半数的证券交易,而基金裕元更将所有交易全部都在关联方席位上进行。
4、获得基金非关联分仓的券商较少且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为了更好地分析券商在基金经纪业务中的竞争格局,从基金非关联交易交易的分仓情况来看(见表3),仅有14家券商获得了基金的分仓,比考虑关联交易时少了12家券商,下降将近一半。其中,第一集团的四家券商(分仓基金只数在9只以上且其获得的佣金收入在600万元以上)共获得了41次基金的非关联分仓,占总额的比例为54.67%,在佣金收入方面更获得了66.16%的市场份额,比考虑关联交易时的集中度更高;第二集团的6家券商(分仓基金只数在3只以上且其获得的佣金收入在200万元左右)共获得了28次基金的非关联分仓,占总额的比例为37.33%,在佣金收入方面则获得了28.08%的市场份额,与考虑关联交易时相差不多。但其中较为明显的变化是原在第二集团末位的平安证券上升到第一位,可能与其背靠保险公司有关,并不具备较强的说服力;而原在第二集团的光大证券和银河证券则为广发证券和长城证券所代替。其他4家券商仅获得6只基金的分仓,在佣金收入方面仅获得了4.32%的市场份额,仅相当于位于第一位的申银万国一家券商的1/5左右。
表4 券商非关联分仓情况一览表
|
券商名称
|
基金分仓次数(%)
|
佣金
|
占自身佣金收入比(%)
|
占总非关联佣金收入比(%)
|
|
|
(元)
|
|
第
一
集
团
|
华夏证券
|
11
|
9,550,972
|
91.09
|
17.97
|
|
南方证券
|
11
|
7,708,270
|
61.42
|
14.50
|
|
申银万国
|
10
|
11,129,140
|
77.63
|
20.94
|
|
国通证券
|
9
|
6,775,018
|
60.67
|
12.75
|
|
合计
|
41
|
35,163,400
|
|
66.16
|
|
第
二
集
团
|
平安证券
|
6
|
3,671,422
|
100.00
|
6.91
|
|
国信证券
|
6
|
2,372,844
|
66.49
|
4.46
|
|
大鹏证券
|
5
|
2,917,808
|
43.28
|
5.49
|
|
国泰君安
|
5
|
2,097,368
|
50.77
|
3.95
|
|
广发证券
|
3
|
2,774,018
|
93.77
|
5.22
|
|
长城证券
|
3
|
1,856,162
|
100.00
|
3.49
|
|
合计
|
28
|
15,689,622
|
|
29.52
|
|
其它券商合计
|
6
|
2,293,999
|
|
4.32
|
|
合计
|
75
|
53,147,021
|
66.93
|
100.00
|
注:①资料来源:基金2000年中期报告;
②其他券商分别为海通证券、成都证券、兴业证券和光大证券共4家券商。
1.2 形成目前竞争格局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券商在各种基金业务中的竞争格局来看,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的竞争格局,即市场的参与者并不多并且少数券商的市场份额较大,但并不存在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券商。而造成券商在基金业务中目前这种竞争格局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政策管制决定券商基金管理业务的均势竞争格局。由于国内目前正处于发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基金的试点阶段,为了确保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基金管理业务务理所当然地就要受到管理层的严格监管。对于券商而言,能否将这部分业务做大,主要取决于券商在监管层方面的相关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靠券商自身努力所能实现的。但管理层为照顾各方面的利益,也不可能在政策上对某一券商有过多的倾斜,因此造成目前券商在基金管理业务中的一种均势竞争格局。
第二,取得先天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作用。在目前对基金业务的竞争中,券商的主要竞争手段有两个:一是积极参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的发起设立,以便占有一种先天性的竞争优势,尽管这种竞争优势的取得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管理层的限制;二是依靠服务争取从基金市场争得一席之地。相比较而言,目前前一种方式是主要的竞争手段。无论在基金的发行业务还是基金的经纪业务中,这种先天的竞争优势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关联券商和信托公司就获得了将近一半的基金经纪业务和全部的基金发行业务。特别是后者,在目前基金发行并不存在较大困难的情况下,由于此类业务极度成熟,任何一个具有资格的券商承担此项工作均不会存在质量上的差异。而基金管理公司选择与自己有关联的券商,一方面可以增加关联券商的收入,处理好与关联券商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彼此之间较为熟悉,便于协调进而提高效率。
第三,与券商的实力具有较大关系。综合表3和表4中可以看出,在基金经纪业务中获得较大市场份额的券商,均是在国内证券市场拥有较为雄厚实力的券商,特别是基金的非关联交易分仓基本上反映了券商的实力。其中华夏证券和申银万国表现最为突出,分别有10只和11只基金的非关联交易分仓,且非关联交易的佣金收入分别为995.1万元和1112.91万元,分别占券商非关联分仓佣金收入总额的17.97%和20.94%。事实上,许多中小券商可能也很想介入这一市场,但由于基金的分仓标准很高,使得其有心也无力。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获得较大市场份额的券商均由于具有较强的实力,但并非拥有较强实力的券商就一定能够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
第四,相关公司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也起到了关键作用。首先,在基金管理业务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初,相关公司就积极行动起来并抢得了先机,发起设立了由自己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尽管其后股权有所调整,但仍然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股东,在其中发挥中重要作用。其次,在基金经纪业务方面,由于此项业务对于券商而言是一种全新的业务,即如何为机构投资者提供良好服务的业务,许多券商包括许多实力较为雄厚的券商对此认识不足,如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并不多,因此获得的市场份额并不大。相反,尽管许多公司有很强的实力,但在为基金提供服务方面还是很下了一番功夫。如国通证券和大鹏证券分别专门成立了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客户部和基金服务小组,主要负责将自己公司的研究所成果遴选、加工整理后在第一时间传送到基金;在提供常规研究产品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基金的特殊要求,进行专题研究,提供特殊报告;并做到每个研究人员与基金经理间“人-人”的联系,便于基金经理随时获得各种研究服务,提高服务的时效性、针对性。申银万国甚至自己出资将其信息平台建立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充分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华夏证券和国信证券则提倡为基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1.3 开放式基金推出对券商基金业务竞争格局的影响
券商目前在基金业务中的竞争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受管理层的政策影响,由于开放式基金不同于封闭式基金的诸多特点,使得现有的竞争格局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业务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1.3.1 基金管理业务:政策管制程度影响竞争格局
只要国内基金业的发展仍处于试点阶段,管理层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就不会放松。券商在基金管理业务中的竞争格局就始终会受到管理层政策管制的影响。除非管理层放松管制,否则券商在目前基金管理业务中的竞争格局并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而券商参与基金管理业务的深度主要取决于所参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规模,如果其参股(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将开放式基金运作的较好,则基金的规模会迅速膨胀,券商参与基金管理业务的深度也就随之增大。
1.3.2 基金一级市场业务:市场参与者增多 银行将成为市场主导
如果将开放式基金成立之前的基金募集工作定义为发行业务,将基金成立之后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行为定义为二级市场业务①。
首先,由于获得开放式基金的销售资格的标准较低,较多的机构如银行、投资咨询公司等均可以从事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使得基金一级市场的竞争者增多。其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开放式基金时均将银行(由于银行拥有较多的客户资源和众多的营业网点)作为主要的销售渠道,那么由目前关联券商或信托公司控制基金一级市场业务的竞争格局将会被完全打破,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以银行为主、其他机构如券商、投资咨询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自身为辅的市场竞争格局。
1.3.3 基金经纪业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集中度应有所降低
首先,由于开放式基金开放性特点所决定,当其发展顺利时,基金的资产规模可以迅速膨胀,相应的基金分仓业务的规模会迅速增加,券商佣金收入也会大幅增长,整个市场的规模会迅速扩大
①从募集方式来区分,基金可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类型的基金,本文主要分析券商在公募基金市场中的竞争格局。
② 根据国内目前的实际情况,券商应该包括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本文中如非特别所指,券商均指证券公司。
二、开放式基金推出对券商传统业务的影响分析
开放式基金的推出不仅会影响到券商在基金业务中的竞争格局,而且通过对券商传统业务(如经纪、承销、自营和投资咨询等业务)的不同影响,使券商传统的经营模式受到极大地挑战,在更深层次上表现为整个证券市场的竞争格局也将面临深刻变化。
2.1 经纪业务:加快形成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新型制约机制
在券商所有的传统业务中,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对经纪业务的影响最直接,且时滞效应较短,甚至部分影响在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后就可以马上显现出来。尽管券商的经纪业务主要在于为投资者提供经纪服务,但个人投资者和基金与券商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同等的。个人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个人对法人的关系,一旦券商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确定之后,个人则处于一种被动服务的关系,个人无力对券商不利于自身的相关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反观券商与基金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更为直接的对等关系。基金作为客户有权选择提供服务者,券商必须按照基金的需求来提供服务。这事实上产生了一种制度安排,就是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集合代表(基金)对证券市场的中介(券商)约束机制的形成,并且随着开放式基金的推出,由于开放式基金管理人承受着比管理封闭式基金更大的压力,其对券商的要求会更加严格,使得这种制约机制的作用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这种新型制约机制的约束下,券商经纪业务的范围、收入和业务总量等方面,均会呈现新的变化。
1、扩大业务范围。《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设有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部门;②有足够的熟悉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③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④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上述条件来看,券商对现有的营业系统稍加补充就可以达到,进而可以扩大业务范围,提高现有营业网点的利用效率。
2、增加收入来源渠道。在开放式基金推广的早期,由于大多数投资者对其了解不深或知识缺乏,销售工作可能更加会体现一种“面对面”式的销售方式。与银行相比,券商尽管营业网点较少,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较高,稍加培训就可以完全胜任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工作;与专业的投资咨询公司相比,尽管其员工素质较高,但其缺乏销售网点和相应的业务人员。因此,券商在开放式基金推广的早期体现的是一种综合性的竞争优势。
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来看,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首次认购费用约为3%~5%,其后投资者每次申购与赎回费用大约为1~3%左右,尽管这些费用并不能全部流入到券商的口袋之中,但如果有一半或者1/3的费用能够归券商所有,也较券商销售股票和债券的利润为高。同时,与股票和债券不同的是,开放式基金从理论上来讲可以无限制销售,一旦与基金管理公司签定了相关销售代理协议,就可以为券商创造长久的收入来源渠道。
3、经纪收入结构将逐步变化。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绝对的投资主体,根据最新统计资料,目前我国个人投资者占开户总数的99.67%以上,而机构投资者的比例只有0.3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占总市值的比重高达89.33%,而机构投资者仅持有总市值的10.67%。相应地,个人投资者所创造的经纪收入也远远高于机构投资者所创造的经纪收入。与此相反,在美国目前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市值超过总市值的50%,纽约股票交易所交易量的80%和那斯达克股票交易所交易量的60%来自机构投资者。
随着个人投资者理性投资理念的逐步建立和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向开放式基金的转移,其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占整个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会逐步减少。相应地,券商经纪收入的结构也会逐步发生变化,散户交易的佣金收入在券商总佣金收入中的比例将呈下降趋势,而机构投资者交易的佣金收入会呈上升趋势。
4、经纪收入将会发生分流。首先表现在券商与其他机构之间。与封闭式基金不同的是,客户买卖基金必须通过券商的席位进行交易,相应的佣金收入为券商所独享,而开放式基金由于其销售渠道的多元化,相关的销售费用却需要券商与其他机构分享,导致基金交易的经纪收入的分流(见图1)。假如国内发展相同规模的基金,从获取基金交易的经纪收入的角度来看,全部为封闭式基金对券商最为有利,全部为开放式基金对券商最不利。随着此类创新业务的不断推出,将导致银行与券商之间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会变得较为模糊,使得券商与其他机构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
其次表现在券商内部之间。由于基金实际上是募集散户投资者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因而一旦基金的资产规模不断增加,或者说散户投资者不再自己炒股而是委托基金投资,则过分依赖散户投资者的中小券商的代理业务将会出现萎缩,除非中小券商有好的措施抑制散户资金向开放式基金的转移。而对于实力较为雄厚的券商而言,因为其参与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大幅增加,可以大大增加其代理业务量,增加经纪收入。从而导致在经纪收入方面,券商之间集中与分散的趋势会更加明显。
5、佣金比例会逐步市场化、公开化。目前基金在券商交易席位上的分仓采用的就是协议佣金制度,一般在0.08%至0.1%之间,大大低于法定的佣金比例。基金的这种宣示作用,相信对其他的机构投资者也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从而促使造成佣金比例逐步市场化,并由目前的地下状态转为公开。券商要保证自身的经纪收入不至于下降,就必须在原有基础上扩大经纪业务的总量。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券商就必须要提高经纪业务的服务水平,其作业方式就必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需要加快经纪业务由经纪型向投资顾问型转变的步伐。
2.2 承销业务:将发生根本性变革
与经纪业务相比,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对券商承销业务的影响也较为最直接,但其时滞效应较长,其效果不容易在短期内显现出来。由于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将使证券一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预示着券商的承销业务将发生全方位、根本性的变革。
1、发行对象机构化。尽管国内的发行制度经过几次改革,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股票发行的主要对象仍然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仅占较小的一部分,由于开放式基金的推出给已进入或未进入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更多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如果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成为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则承销业务(包括股票和基金)对象以散户为主的局面就会让位于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见图2)。在新的市场条件下,券商不仅需要与个人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对机构投资者更应如此。
2、发行方式主动化。在散户投资主导证券市场的时代,券商承销股票基本上是一种被动销售的方式,采取的统一做法就是在相关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通知投资者于何时、何地认购,并不涉及到对投资者的营销问题。随着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券商在销售方式上就需要变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必须直接面向基金经理们推销所承销的股票,意味着投资银行业务营销时代的真正到来。
3、发行规模多元化。相较于国外成熟市场,国内目前股票的发行规模还是比较小的。这一方面与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有关,另一个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就是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太少,无法消化大规模的股票发行。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规模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制,同时还要应付投资者的随时赎回,使得其在投资对象的选择上不得不偏重于那些流通盘较大并且流动性较强的股票,从而导致国内证券市场不仅能够消化小盘新股,也可以承接更大规模的股票发行。近期宝钢股份的顺利发行就得益于国内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4、发行价格市场化。在目前发行体制中,股票的发行价格并不是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的,而主要是受相关政策因素的制约,导致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较大的利差,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风险。当证券市场的机构化倾向逐步增强以后,股票发行的价格将最终采取询价的方式来确定,市场化定价的倾向将更加明显,从而导致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差也将逐步缩小。
2.3自营业务:博弈主体机构化
与其它券商的传统业务相比,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对券商的自营业务并无直接影响,其主要是通过影响券商自营业务的外部环境--证券市场来实现的。
1、竞争对象机构化。从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历程来看,如果以市场的主导力量来划分,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演变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散户主导投资的时代(从证券市场成立至96年上半年)、券商主导市场的时代(从96年上半年至《证券法》实施的99年7月)和机构投资者初步主导市场的时代(从99年7月至今)。在第二个阶段,券商充分利用自身在资金、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获得了超额利润。而在现阶段券商自营业务的竞争对手不再仅仅是个人投资者,而是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与这些机构投资者相比较,券商在上述几个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券商原有在自营业务中的操作模式和市场经验,将不再是一种优势,并且如果在新的竞争环境下,不能抛弃旧有的投资理念和思维方式,还可能造成自营业务发展中的羁绊。因此,随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发生变化,券商自营业务的模式也必须发生彻底变更。
2、利润空间缩小化。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理论规模可以无限大,其所需要投资的股票数量会越来越多,单一机构操纵某只股票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减少,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作用会越来越强,市场的波动幅度将会逐步减小。寄希望自营业务获得超额利润的时代即将结束,要想获得较大的绝对利润额,就必须扩大券商自营的规模。
3、操作方式理性化。当基金规模越来越大时,可被入选的绩优股会越来越少,机构投资者选股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这对非基金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此,券商在介入某只股票时,就要立足于中长期的打算,而此时的投资行为就必须理性投资的基础上,对具体投资工具的选择更应偏重于投资价值的定量分析,而不是仅仅依靠基本分析或技术分析。
4、考核模式周期化。随着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在内)的投资周期会越来越长,股票市场的运行周期可能会跨年度,券商自营的周期也需要随之延长。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标准的核算模式就必须要变更为按股市运行的周期来考核。
5、竞争策略协同化。随着证券市场投资者机构化时代的到来,券商的竞争策略需要逐渐改变。变孤立选取基金所选取的股票作为投资组合,为与基金机构联手选取同一股票或同种投资组合以降低风险获取高于市场的平均利润率。即必须采取协同竞争的策略,同开放式基金之间既要在一定范围内展开竞争,也要采取协同发展的战略。
2.4咨询业务:拓展生存空间
从目前情况来看,投资咨询业务对于券商而言,仅仅是一种辅助性业务,主要为券商的创利业务服务和创造商誉,并没有直接为券商创造商业利润。而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对于投资咨询业的一个最为重大的意义在于,拓展了投资咨询机构的生存空间。
1、丰富了投资咨询业务的内容。开放式基金的推出与发展,需要对投资者的投资意识进行全面的提升,这就需要投资咨询机构在其中发挥作用。就此方面而言,投资咨询业务包括直接面对投资者的咨询业务和面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业务。前者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印刷各种有关基金成长性的图表、宣传资料和图书,向投资者介绍各个投资市场的宏观经济势态、投资机会,各种基金的增长图表及数据、管理效率等,以及对基金进行综合排名,给投资者以明确的资讯信息;后者主要包括帮助销售人员掌握对投资者的收益与偏好进行测试和指导投资者合理制订投资组合等基本技能,使之能够更明确的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推荐他们最适合投资的基金。
2、增加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来源。投资咨询机构是基金营销的中介,它作为介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第三者,可站在公正的角度上竭力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对市场上各基金从专家的角度进行客观评价,同时对投资者的投资组合给予合理的建议,这种方式易于为投资者和市场所接受。按照国际惯例来看,无论投资咨询机构直接向客户销售基金和向客户推荐购买基金,均可以从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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