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对券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三)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李格平 聂祖荣 张义波 谭再刚
三、应对之策:做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工作
随着我国基金规模的迅速增长和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券商应当充分认识到基金市场的重要性,并逐步摸索和完善为机构投资者服务的方式和途径。一个券商要想保住自己的基金市场地位或者开拓和提高自身地位,必须有一套完整系统的对策。
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服务主要包括提供研究报告、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提供交易席位的服务等三个方面,但由于券商给基金提供基金交易席位的服务基本上是同质的,不会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提供交易席位的服务能否取得主要取决于前两个方面的服务。长期以来,券商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服务仅体现在研究服务上,竞争手段较为单一。由于基金主要偏重于投资,在研究和市场服务等诸多方面不可能分散出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来,这样必然要求券商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所以券商能否在基金市场份额的争夺中占据主导地位,很大程度决定于其基金服务水平。
从目前券商基金经纪业务的竞争格局来看,对于处于落后地位的券商,如果在开放式基金的服务方面再次落后于同行,则其不仅可能会彻底失去直接参与基金管理业务的机会,还可能在传统业务上与竞争对手的差距增大。此类券商应通过以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为突破口,达到对基金业务的深层介入,最终将自身的相关业务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对于处于领先地位的券商而言,同样需要在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方面需要有所作为,否则领先的地位很可能被其他券商或金融机构所替代。
在具体方式上,券商均可在继续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研究服务及相关信息服务的同时,通过大力销售开放式基金,争取在基金服务市场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要做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工作,现阶段券商必须解决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3.1 申报业务资格
根据《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机构,必须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且从标准本身来看,市场进入的门槛较低,许多机构包括银行和投资咨询公司均有获得资格的可能,意味在此项业务在未来将面临较为激烈的竞争。因此,有志于拓展基金业务的券商应积极准备,在达到《试点办法》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相关业务资格,以便在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中尽早取得市场准入权。
3.2 设计销售方案
目前券商要在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中取得先机,必须要设计一套完整的销售方案,并向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早期的市场状况分析。主要包括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的认知程度、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的分析等,完成此项工作首先必须要做一些前期的市场调查工作。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可以使券商对目标市场的情况有所了解,在更大程度上有利于做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工作。
2、各种销售渠道的比较分析。主要包括对商业银行、券商和投资咨询公司等基金销售渠道的优势与劣势进行比较,掌握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
3、重点营销对象的确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开放式基金的起步阶段,其重点营销对象主要应为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投资意识的较为富有的个人。对于不同的券商而言,则应是目标销售地区的此类客户,具体标准应视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
4、券商自身的竞争优势分析。券商在与其他销售渠道相比,除了具有综合性的竞争优势以外,还应特别强调在与其他券商比较时自身的独特竞争优势,如独特的地域优势、营业网点的众多、客户资源的丰富或销售人员的经验等优势。
5、推销方案的设计。在开放式基金推广的起步阶段,由于广大投资者对其缺乏认识,在销售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理解上的障碍。因此需要辅之以一些必要的推销措施,包括在目标地区的媒体上刊登广告、对重点目标客户的走访和对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知识进行培训等内容。
3.3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建立
由于目前大多数基金管理公司均自己采用独立的过户登记系统,券商在建立自己的电子交易系统时就必须考虑与这些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应系统兼容的问题。在与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签定销售协议以后,公司就需要对现有的系统进行改造与扩容。投资者的一个资金帐户不仅需要对应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股票帐户,可能还需要同时对应多个基金帐户。这些工作需要在与基金管理公司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完成。
3.4营销队伍的组建与培训
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以及后续的申购与赎回操作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需要专门的人员来完成此项工作。在营销队伍的组建上,可以从相关营业网点中抽调专门员工从事此项工作,多名员工兼职此项工作,从而可充分利用券商现有的营业网点和人员。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券商还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方面试行经纪人制度。
同时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也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在这些员工上岗之前应进行系统的培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进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总体培训,以期掌握整体层面上的基本知识;其二是熟悉开放式基金的设计方案与销售过户系统,以期掌握具体层面上的操作知识。
3.5销售网点安排
首先是整合券商内部的销售系统,使之不仅变为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渠道,更应使之成为公司今后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工具销售的渠道,最终目标是建立券商自身完整的营销系统。能否具有较好的销售系统亦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关键所在。
具体到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在网点的安排上首要考虑安全原则,避免出现交易失误的风险。可考虑在客户交易系统试运行较好的营业网点可先行推出,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向券商其他所有网点推出。其次,由于开放式基金在起步阶段的申购起点较高,对于在人均收入较少的地区的营业网点可考虑暂不推出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以便节约销售成本。再次,利用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产品的特点,可考虑利用网上销售的方式。
券商内部在对营业网点的考核上,亦应将由开放式基金销售所导致的收入和交易量计入其中,以充分调动各营业网点的积极性。
3.6投资咨询系统的开发
为了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工作能够更好的进行和能够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各券商必须建立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系统。从投资者进行开放式基金投资的过程来看,投资者在券商处开设资金帐户以后,券商首先必须对投资者的收益偏好进行测定,确定投资者的收益偏好类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现有基金的收益与风险结构进行分析,确定基金的类型;从而可以结合投资者的收益偏好和基金的类型向投资者推荐最适投资对象。此后还需要根据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供现有基金持有人在做出申购与赎回的投资决策时参考。因此,券商的投资咨询系统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投资者偏好测定系统、基金类型分析系统和基金投资分析系统(见图3)。
3.7客户资源系统的利用
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券商能否拥有更为广大的客户群体是关系到券商能否生存的根本。因此,在销售开放基金的过程中,券商不能以单纯的销售为目的。尽管销售开放式基金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利润,但这始终是一件为别人做嫁衣的事情,不符合券商自身发展的长期利益。券商应以销售开放式基金为契机,扩大自身的客户资源才是最终的目标,这是券商在开放式基金销售中应该把握的首要原则。同时,为避免券商现有客户的流失,原则上不应鼓励券商现有的客户购买开放式基金,而应尽可能的吸引新增资金。如果不这样,券商的销售系统很可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部门,失去了其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
3.8 组织保障体系的确立
在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中,竞争的对手不在仅局限于券商,而要面临诸如银行之类的金融机构,使得竞争更为激烈。在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之初,券商可能会占据一定的竞争优势,但随着开放式基金的日益普及和广大投资者认知程度的增加以及其他销售渠道的日益成熟,券商在此方面的比较优势会逐步减小。因此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只能作为阶段性的业务重点来发展,而不能作为永远的业务重点。
鉴于以上基金销售业务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设立单独的事业部开展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显然没有必要。但同时考虑到由于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以及随之而来的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是一项横跨一二市场的综合性业务,并且工作量可能较大,因此可以考虑在券商现有的经纪系统下设立基金业务部(或称机构业务部)负责统筹此项业务,为券商基金销售业务和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这一方面是《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券商自身基金相关业务发展的需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部门具体可以负责以下几项业务:
1、对外承接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与所有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联系,与之保持良好沟通,努力争取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代理业务,并收取相关的业务费用;
2、对内统筹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工作。包括销售方案的制定、每日交易资料的汇总和传送等;
3、专业的基金投资的咨询服务。随着基金数量的不断增多,投资者对基金研究服务的需求也在加大,券商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基金进行评级研究,为投资者提供符合其收益与风险特点的投资基金,以期更好的为投资人服务;
4、争取基金的分仓业务。利用与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往来的机会和取得的开放式基金销售业绩,努力争取基金在公司的分仓交易;在券商目前普遍采取事业部体制的情况下,应充分协调好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如相关部门之间的分成等特别是研究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以增强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5、管理新增客户资源。开放式基金的主要购买者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是具有一定的投资意识,对基金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其二是由于风险承受能力有限或投资知识有限不愿意进行股票投资。对于此类投资者可通过对其不断地教育提升其投资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或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就最终可以将其变为券商自身的客户。
6、加强对基金的服务工作。不仅包括对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服务,还应包括对其的研究和信息服务,更为重要的是对基金管理公司客户的服务。对这些客户提供周全的服务,不仅对券商获得更多的基金业务有帮助,对于拓展自身的客户资源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上述问题解决后,券商就可以积极寻求与基金管理公司签定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协议,开放式基金一旦推出,就可以马上从事相关业务,争取在开放式基金启动的初期即占领有利的市场地
四、国内开放式基金重点营销对象的确定及渠道选择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颁布,意味着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已经为期不远了。但就目前封闭式基金运作的情况来看,在扣除相关由优惠措施所带来的收益之后,战胜市场的基金并不多,基金业专家理财的示范效应还没有明显形成,基金对大多数投资者的吸引力并不是很强。因此,在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初期,要保证其能够健康顺利成长,基金管理公司除了努力在操作上获得稳健回报外,营销工作也会显得十分重要,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重点营销对象的确定和适当销售渠道的选择。在这方面,认真分析美国共同基金所有者的现状对国内开放式基金的顺利成长不无启示。
4.1 美国共同基金持有人状况分析
美国目前有4840多万个家庭拥有各类共同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占美国家庭总户数的比例达到了47.4%,总受益人数则高达8280万人。而在1980年,此项比例仅为5.7%(见表1),表明近20年来共同基金在美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在1999年9月就共同基金持有人特性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共同基金持有人多具有以下特性(见表2):
1、 已婚:共同基金持有人中间年龄为44岁,已婚比重达到68%;
2、 高学历:近半数基金持有人的教育程度在学士或以上;
3、 平均年收入中等:在所调查的基金持有人中,每户平均年收入是5.5万美元,基本上是属于中等。每户平均资产为8万美元,其中投资于共同基金的金额为2.5万美元,占其资产的比重约为1/3;
4、 持有基金的比重与家庭收入成正比:年收入越高的家庭持有基金的比重越大,税前年收入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家庭中,持有基金之比重均超过半数。
5、 主要投资人年龄介于35~54岁:介于35~54岁间最具生产力的中年层美国人占一半以上的比重(51%),54岁以上之比重为27%,35岁以下之比重仅为22%(见表3);
6、 股票型基金为主要选择目标:在基金类型的选择上,88%的基金持有人选择股票型基金进行投资;
7、 透过个人退休计划来投资共同基金:高达77%比重的基金持有人是通过其雇主所赞助的退休计划来参与共同基金投资,其中有高达62%的基金持有人是参加确定拨付退休计划;
8、 长期投资:投资于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为退休作准备,因此,其比较注重长期投资,对短期市场变化较不重视。投资人具备基本的共同基金投资常识,并能承受小部分风险以换取适当收益;
9、 受益人结构:截止1999年底,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共同基金的资产达到约3万1千亿美元,占美国共同基金资产总数的45.6%,剩余的54.4%由个人投资者持有。机构投资者包括了受托人(作为信托人、托管人、管理人的银行和机构)、商业组织(公司、退休计划、保险公司、其它金融机构)、非盈利性组织和其它机构投资者。
通过上述调查统计,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1、在美国,共同基金拥有者的中坚是已婚的中年以上的工薪阶层,这些共同基金的拥有者普遍受过良好的教育,对金融投资方式有着较为理智的选择能力。美国基金业之所以如此发达,与其具有这样一个强大的中产阶级是分不开的。
2、多数的基金拥有者来自于比较富裕的家庭,在这些家庭所拥有的全部金融资产中,共同基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3、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说明基金拥有者有着很强的风险意识,但股票基金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又表明基金拥有者较高的逐利倾向。
4、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拥有共同基金的家庭在增加,与此同时原有共同基金股东投资于基金的资金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这一现象表明,共同基金这种大众投资方式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5、机构投资者持有将近一半的基金资产,并且呈逐年增长之势,表明机构投资者对美国共同基金的成长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表1 美国家庭持有共同基金成长情形
|
年度
|
持有基金美国家庭户数
(单位:百万户)
|
美国家庭总户数
(单位:百万户)
|
占美国家庭总户数的比例(%)
|
|
1980
|
4.6
|
80.70
|
5.7
|
|
1984
|
10.2
|
85.71
|
11.9
|
|
1988
|
22.2
|
90.98
|
24.4
|
|
1992
|
25.8
|
95.56
|
27.0
|
|
1994
|
30.2
|
98.37
|
30.7
|
|
1996
|
36.8
|
98.92
|
37.2
|
|
1998
|
44.4
|
100.91
|
44.0
|
|
1999
|
48.4
|
102.11
|
47.4
|
资料来源: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表2 美国共同基金投资人特性小档案
|
比较项目
|
投资人特性
|
|
基金投资人平均年龄
|
44岁
|
|
已婚比重
|
68%
|
|
投资共同基金管道
|
透过其雇主所赞助的个人;退休金计划
|
|
家庭平均年收入
|
55000美元
|
|
每户平均资产
|
80000美元
|
|
每户投资共同基金金额
|
25000
|
|
选择股票型基金比重
|
88%
|
|
持有基金目的
|
为未来退休做准备
|
|
投资期间
|
长期投资,对于短期市场变化较不重视
|
资料来源: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表3 基金投资人与其年收入及年龄的关系
|
家庭税前年收入
|
持有基金比重
|
年龄
|
持有基金比重
|
|
小于2.5万美元
|
15%
|
小于25岁
|
28%
|
|
2.5万~3.5万美元
|
30%
|
25岁~34岁
|
47%
|
|
3.5万~5.0万美元
|
49%
|
35岁~44岁
|
55%
|
|
5.0万~7.5万美元
|
62%
|
45岁~54岁
|
58%
|
|
7.5万~10万美元
|
78%
|
55岁~64岁
|
50%
|
|
大于10万美元
|
78%
|
大于65岁
|
34%
|
资料来源: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4.2 国内开放式基金重点营销对象的选择
虽然美国共同基金持有人的结构是经过多年发展演变的结果,但仍然可以供国内开放式基金在选择重点营销对象时借鉴。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国内开放式基金的重点营销对象应为机构投资者和年收入中等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的个人投资者。但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还应进一步有所取舍。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绝对的投资主体,根据最新统计资料,目前我国个人投资者占开户总数的99.67%以上,而机构投资者的比例只有0.3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占总市值的比重高达89.33%,而机构投资者仅持有总市值的10.67%。尽管在基金市场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比例超过了证券市场的平均比例,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还明显偏低。
国内基金市场目前的持有人结构也仅仅是由于政策限制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金最大的持有人无疑是保险公司,但其投资于基金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基金运作的好坏,而在于其只能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一旦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禁令解除或允许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估计保险公司在目前基金中的持有比例会有所降低。
从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投资者所拥有资金量的多少可将投资者分成三类,其一是资金量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内的机构投资者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财务公司、“三类”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主要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等;其二是具有稳定收入来源、资金量适中的个人投资者,特别是那些括收入丰厚的专业人员和证券法规定不能炒股的各类人员;其三是资金量较小的投资者。
对于第一类投资者,其中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公司,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资金优势,可以自己组织人员来完成资金的运作问题。其他机构投资者如果采取此种方式,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其运行成本可能很高;对于第二类投资者,如果其没有其它的投资渠道,极有可能成为基金坚定的投资者,只有具备了这样一个阶层,基金才有长远发展的可能;对于第三类投资者,由于资金量较小,从事其它投资活动的可能性不大,只要稍具投资意识,就有可能将资金直接运作于证券市场。如果基金的委托代理成本较高,他们肯定不会选择,只有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他们才会成为基金的投资者。因此,国内开放式基金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其重点营销对象应主要确定为机构投资者中的前五大类成员和第二类投资者,并且在营销措施上还应区别对待。
对于机构投资者,应教育其从社会分工、运作成本和收益风险的角度来考虑委托投资的问题。对于第二类投资者,需要培育个人的理财意识和投资心态。基金的投资者应该是一批具有投资心态的投资者,一批持投机心态的投资者出资所组成的投资基金,很难保证基金管理人以投资心态去操作,一旦收益不好,就会给基金管理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导致投机心态的产生。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具有较高的稳定收入来源的这样一个阶层正在逐步形成,为开放式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对于资金量较小的投资者,除了做好基金知识的普及推广工作外,应尽量降低基金的委托代理成本,使小额投资者抛弃短线炒作的习惯而进入到基金投资的队伍中来。以美国为例,共同基金的投资成本在过去20年来已有明显下降趋势,就股票基金而言,其投资成本已由1980年的2.25%,下降到目前的1.49%,债券型基金由1.54%下降到1.16%,货币型基金则由0.54%下降到0.46%。《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投资成本的上限为8%,但显然此比例对于投资者而言显得过高,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开放式基金品种方案时,应结合开放式基金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比例。如果比例过高,对于投资人而言成本过高;比例太低,则会影响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
4.3 起步阶段银行并不是最佳销售渠道
如今在美国,共同基金可以从六个不同的经销渠道购得:专职经纪人、贴现经纪人、保险代理商、财务顾问、银行以及直接从共同基金公司购买。但在历史上,美国基金主要是由专职经纪人销售。从目前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开放式基金的设计方案来看,大多数基金的准备通过商业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的发行、申购和赎回,并通过商业银行内部的全国联行清算系统进行资金和基金单位的清算交割。其优点主要在于:商业银行具有网点繁多、结算便利、方便投资者申购与赎回基金单位等优势。
但从营销重点对象的选择来看,在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初期,基金的销售工作可能更加会体现一种“面对面”的销售方式,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销售并不是一种很好的渠道,特别是对于机构投资者。其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在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初期,需要向投资者不断普及开放式基金的知识,包括开放式基金的设计特点、收益与风险特征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是否适合投资者进行投资等内容,使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基金,也可以使投资者明白,即使某些基金的收益低于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也仅仅是因为自己所承担的风险低于证券市场的平均风险所造成,而不是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问题,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赎回决定,节约投资者的投资成本。而商业银行在此方面的人才和知识储备几乎是一片空白,决定了开放式基金通过银行销售,其效果肯定不会很明显。
其二,通过银行网点销售基金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促进银行储蓄资金向证券市场转移,但在开放式基金发展的起步阶段,由于广大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是否具有理财优势在认识上仍存在差异,这种转换可能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只有开放式基金的知识类似于股票知识一样在社会上获得了较多投资人的认同之后,通过银行这种销售渠道才可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在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方面,券商则体现的是一种综合性的竞争优势。与银行相比,券商尽管营业网点较少,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较高,稍加培训就可以完全胜任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工作;与投资顾问公司相比,尽管其员工素质较高,但其缺乏销售网点和相应的业务人员。此外,由于一部分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存在惯性,也极有可能选择券商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因此,在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国内证券市场还没有广泛推行经纪人制度之前,通过券商的营业网点销售开放式基金应该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