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率市场化加速,业界期许已久的同业存单业务今起开闸。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昨日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据《办法》
所谓同业存单,指由存款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央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同业存单可在二级市场交易,较同业存款而言,前者的透明度更高,也更标准化。
目前,由于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等相关配套机制尚未出台,存款利率本身还不具备全面放开的条件,从银行间市场入手推出的同业存单,再过渡到大额可转让存单,是央行规划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路径。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日表示:“(同业存单利率)是目前惟一具有存款性质的市场化利率,能为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参照;同时提供了贷款定价的参照,未来贷款利率可以同业存单利率加点形成,其应该是同期限LPR(贷款基础利率)定价的‘铁底’。”
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近在眼前。财新网昨日报道称,央行近期已就存款保险制度最终方案向各商业银行高管征求意见,存款保险制度有望于明年初推出,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设在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
单期发行金额
不得低于5000万元
《办法》明确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央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同时,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发行同业存单的门槛“并不低”。
央行规定,具备“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等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将可以发行同业存单。
其中,发行同业存单的机构必须满足“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这一硬性条件。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于今年9月24日,工商银行行长易会满为首任主任委员。目前该机制共有工行等10家成员单位,这意味着目前仅有这10家银行有资格在同业市场上发行同业存单。
虽然发行门槛高,但从投资和交易方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都可以参与。
此外,《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也由上述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央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定价参考Shibor
在备受关注的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方面,央行明确表示,将“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具体而言,同业存单分为固定利率和浮息两类。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从发行对象上看,同业存单可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并采取电子化的发行方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其中,公开发行与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在流通范围上有所区别。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而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央行对信披方面着墨颇多。
其中,存款类金融机构不仅要在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同时,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还需要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同时,若在该年度内发行计划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需要及时重新披露。
“有助银行降低负债成本”
央行表示,《办法》用来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同业存单将照Shibor利率市场化定价,这将强化Shibor利率的基准性,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以及促进银行间资金利率的平稳运行。
可见的是,与短期Shibor利率相比,目前,一月期以上的Shibor利率波动并不大,市场对其更是不太敏感,所以同业存单的发行,有助于通过丰富二级市场期限较长的产品来倒逼远端曲线的形成。
“同业存单能增强一个月以上期限Shibor利率可信度,夯实Shibor体系的基准性。”鲁政委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同业存单还将有助于避免银行间资金利率的大幅波动。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昨日表示:“作为利率市场化举措,大额可转让同业存单有助于促进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平稳运行;定价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有利于增加资金富裕的金融机构投资同业存单的意愿;存单的持有机构根据需要还可以再行转让,以重新获得相应的流动性。它的出现增加了一种市场自我调节资金余缺、避免货币市场利率大起大落的手段。”
此外,由于同业存单从功能上看可以替代目前线下的同业存款业务,因此也有利于银行同业业务的规范。
“相对于同业存款,同业存单是从‘私下撮合’转向标准化的流通,是个阳光下、可交易的体现,一方面使得利率和交易更透明,同业存单的发行将部分替代同业存款和表内理财产品,将有利于银行降低负债成本。”申银万国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存款保险或明年初推出
随着同业存单业务开闸,作为利率市场化配套机制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
据财新网报道,近期,央行已就存款保险制度最终方案向各商业银行高管征求意见,并有望于明年初推出。按照央行设计分步走的设想,先在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并由其管理。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方式为限额全保,即存款额50万元以下的账户全额保险,包括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上述报道称,基金初步规模每年约在100亿-150多亿元,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缴费费率方面,中国的存保基金缴费制度是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根据银行的存款基数上缴存款保险,费率大体在0.015%~0.02%之间。
此前,央行行长周小川11月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辅导读本》中曾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有限赔付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建立事前积累的基金,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除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建设外,将大额可转让存单由面向银行间同业市场逐步扩大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同样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方向。
“同业存单的推出,象征意义大于实质,对于存款利率市场化而言,更关键的是发行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李慧勇表示。
央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表示,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而早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主体将主要是各家银行的自贸试验区分行,发行对象基本已明确是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及个人、境外企业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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