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联邦检察官近日披露,决定起诉藏匿美国的一对中国贪官“夫妇”,并可能将其遣返中国。这对夫妇是中储粮周口直属库原主任乔建军及其前妻赵世兰。
此前,美国联邦检察官在起诉这对夫妇之前,曾到中国调查取证。这是美国在我国宣布“猎狐”行动后,首次起诉中国外逃贪腐人员。舆论认为,这可能揭示出中美反腐合作的新趋势。
从签证欺诈调查入手
3月17日,赵世兰在美国华盛顿州纽卡斯尔被捕,她涉嫌与其前夫—乔建军一道通过欺诈获取美国签证、跨国转移非法资金所得并通过在华盛顿州购买房产进行洗钱活动。
赵世兰被捕后,美国司法部向法院主张,为防止赵世兰逃离美国而处于中美两国管辖范围之外,应对其进行羁押并不得将其保释。
这一主张是基于非常实际的考虑而做出的,因为自2011年至今赵世兰曾不下20次往返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她拥有多个银行户头,在英属哥伦比亚注册经商并拥有两处产业。
目前,赵世兰的前夫乔建军仍然在逃,但他已经被美国司法机关通缉。乔建军于1998年至2011年间担任中国中储粮河南周口直属库主任,其间他通过允许粮商销售仓库中的储备转换粮以及虚报“托市粮”收购数量而赚取约7亿元人民币的非法资金所得,并将其中一部分兑换为约5000万美元转移至美国。他本人于2011年11月携带3亿多元人民币外逃。
乔建军案涉及面很广。截至2013年,河南省检察院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情况已经立案查办110人。
2011年,乔建军与赵世兰通过EB-5投资移民项目赴美。该项目要求投资移民者承诺对美国进行100万美元的无定向投资或50万美元的定向投资,后者是绝大多数来自中国投资移民者的首选。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获得美国绿卡并在美国合法居住两年。如果两年后他们能够证明自己的投资为美国创造了1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就可以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另外,EB-5项目为防止投资移民者藉由移民进行洗钱而特别要求投资者在申请移民时登记资金来源。
然而,乔、赵二人并未如实登记资金来源,且赵世兰向美国移民局申报的本应投给美国企业的50万美元定向投资,被用于购买西雅图郊区纽卡斯尔的一栋拥有四居室的住宅。这一交易是在一家名为“S&O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进行的,赵世兰及其儿子分别拥有这家公司98%和2%的股权。
在赵世兰申请投资移民时,她已经与乔建军离婚,但仍谎报二人属婚姻关系。
负责该案的联邦助理检察官表示,如果法庭肯定起诉书中对赵世兰涉嫌跨国转移非法资金所得、移民欺诈以及洗钱等罪名的指控,她在这三项罪名之下将分别被处以5年、10年和20年的有期徒刑。
中美合作反腐手段更灵活
作为中国开展“猎狐”海外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以来,第一起在美国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本案可以说是中美之间针对外逃中国贪腐人员进行的司法协助与合作领域的重大突破。这一突破的实现有赖于中美之间一系列反腐败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国际公约,在全世界范围内搭起了最广泛的反腐败法律框架,中美双方都是该公约缔约方,公约是两国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司法合作与协助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之一。
本案中,虽然涉案人员是中国人所熟知的典型“贪官”及其配偶,但是严格来说美国法院对他们实施于中国的贪腐行为本身并没有管辖权。所以他们在美国受到起诉的罪名不是贪污受贿、渎职或者滥用职权。
对外逃贪官的管辖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反腐败的难题之一。公约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腐败人员在外逃之后势必要想方设法将其非法资金所得合法化,因此以反洗钱为切入点打击反腐败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公约第二十三条就将“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定为犯罪。在本案中,乔建军于国内利用公职获取大额非法资金所得的行为,与其对应的就是赵世兰与乔建军于美国涉嫌犯下的洗钱罪。
这样一来,通过对腐败人员洗钱行为的监管与惩罚,可以有效遏制腐败人员试图通过外逃而躲避本国司法管辖的行为。但是,洗钱与腐败毕竟不是同一行为,对洗钱的惩处并不意味着对腐败本身的惩处。要让外逃官员为其腐败行为付出代价,就必须依赖于引渡。然而,由于中美之间尚未达成引渡协议,因此不能直接因贪污受贿、渎职或滥用职权而将腐败人员引渡回国。此时,引渡替代措施可以从事实上达到引渡的目的,填补无引渡协议造成的法律空白。
中美创新反腐合作方式
本案中,赵世兰受到的除洗钱外的另一项指控就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美国签证和居留权,也就是违反了移民法的规定。对于非法移民,移民目的地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涉案人员遣返至其国籍所属国。
本案中,联邦助理检察官表示,赵世兰因谎称与乔建军在申请移民时仍保持婚姻关系以及掩饰投资资金来源而违反美国移民法,她可能因此被遣返回中国。
近年来,通过援引当地移民法遣返规定要求遣返、劝返和异地追诉逐渐成为中国政府处理外逃嫌疑人、被告人的备选方案之一。学界将“移民法措施”作为“引渡替代措施”的主要措施之一,指的是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与引渡相同的结果。
本案中还有一个让人关注的地方就是中方在协助美方调查此案时发挥的作用。2001年3月8日,《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在腐败案件调查合作方面,该协定有助于使双方在获取证言、安排证人作证、查找人员、查询、搜查等方面实施有效的合作。
在本案中,美国执法人员到中国河南省现场取证即是在这一合作机制之下实现的。在腐败案件调查合作基础上,还可以签署相关的合作协议,比如反洗钱监控调查合作协议、犯罪赃款分享协议、跨国贿赂案件调查合作备忘录等。
中美反腐合作机制都已经建立并运作了至少十年时间,但真正发挥出明显功效却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中国反腐政策的收紧,尤其是海外“猎狐”行动的展开,将有越来越多的外逃贪官会被绳之以法。这与过去一年中,中美双方在反腐败司法协作领域进行的有效合作是紧密相连的。
2014年6月,中美就《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实施达成意向初步协议,两国互通公民海外个人账户信息,提供海外追赃追逃的数据支持。
2014年7月9日至10日,在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决定继续加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框架下关于反腐败问题的交流;重申在二十国集团所作打击外国商业贿赂、拒绝提供安全庇护和资产返还的承诺”。
中美双方还共同举办犯罪资产没收与追回研讨会,并由双方工作小组定期举行季度会议以更新中方在逃人员名单、优先处理现有案件,并由中国监察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和美国国土安全部助理部长作为共同团长参与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
2014年10月,中美双方同意推动在调查、追踪、冻结、追缴、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重点追缴和返还腐败犯罪资产。中美在追逃追赃、遣返非法移民等领域展开的对话与合作,在去年11月10日至12日间的中美领导人会晤中得到了认可。
对于本次赵世兰与乔建军被起诉的案件,外界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中国新一届领导人上任以来不断加强的反腐败努力所收获的成果之一,这也是中美双方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紧密合作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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