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east
财经 | 宏观 | 国内 | 国外  投资 | 风投 | 天使 | 私募 | 产业 | 并购 | 投行  证券 | 金融资本 |  创 业 板 
商机 | 公司 | 产品 | 供求  学院 | 创业 | 管理 | 连锁 | 投行 | 理财 | 贷款  机构 | 投资机构 |  外商投资 
服务 | 展会 | 招聘 | 名录  市场 | 项目 | 投资 | 专利 | 技术 | 产权 | 连锁  互动 | 创业社区 |  有问必答 
您当前位置:中国创业投资网 >> 新闻频道 >> 投资资讯 >> 风险投资 >> 浏览文章

民办教育“蛋糕”庞大 “赚多少合理”屡遭政策议论

2012-3-22 6:36:54中国经济周刊 【字体:

    收不收税?给不给地?学费让它分多少?

  民办教育:赚多少合理?

    3月4日,全国政协教育组小组分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校董事长张杰庭,对于中国目前的民办教育现状颇有不满。他认为,按照目前的民办教育政策,中国出不了一流的民办大学。

    “民办高校出来的学生没有当兵指标,不可以当村官,不可以当社区工作者,没有支农指标。公办学校的老师在退休后给予补贴、保险等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师则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政策。这本身就是一种歧视。”张杰庭提高了嗓门。

    《中国经济周刊》从多位教育界业内人士处获悉,一部由教育部牵头、被称为“30条”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政策文件,正在紧张地起草和修改中。

    据悉,《意见》已经历了大大小小十余次改动,拟颁布时间也一再推迟。“即将出台”的消息至今还在流传。

    《意见》能否改变民办教育“受歧视”的现状?政策制定上的分歧是什么?

  分类?不分类?

    如何改变民办高校受到歧视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教育部民办教育政策研究院院长钟秉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首先要解决的是分类管理问题以及清理歧视性政策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又往往交织在一起。

    据钟秉林介绍,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区别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法人注册、税收、会计制度等,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民办高校在注册时“民办非企业”的尴尬身份,也将为政府对民办学校进行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奠定基础。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的民办高校可以分为四类:“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经营性培训机构”。《意见》规定,国家将根据民办高校的不同分类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

    具体而言,前两类学校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享受到税收、土地、教师身份等一系列的政策保障;“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将被要求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会计制度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而对于那些经营性培训机构,则登记为企业法人,同普通企业一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一位民办高校的校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意见》出台,他自然是倾向于选择“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类别,不过,他同时表示,自己的学校从创建至今投资过亿,也没拿过政府1分钱,以后也不能拿到“合理回报”,多少有些被“过河拆桥”的感觉。“估计真正的不求回报的圣人还是少数。”他感慨道。

    张杰庭更是对分类管理直接表达了否定的态度。“我不建议这么分。”张杰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当初知道会有这么个政策,我不会投资民办教育。现在我们投入了,中间又出来这个政策,叫我们怎么发展?我建议,投资的前10年不收税,10年之后优惠税费,用20年等我们发展起来了,再按照企业收税。”

    对此,钟秉林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对于分类问题,能明确的就尽快明确,不能明确或有争议的,可以有过渡时期的过渡政策,要尊重历史、尊重初期创始人的权益。

    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教育部官员则表示,部分民办高校存在着“两边都占便宜”的心态,既要享有公办学校的权利,又不履行公办学校的义务。拿最简单的土地举例,依照宪法和物权法,如果民办学校也按照公办学校的资产确权,民办学校的土地要归国家所有,只享有使用权。“享受公办学校的待遇时,喊着要公平,在土地管理时就不提了。”

  “合理回报”是多少?

    2003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模糊的“合理”二字,在《意见》中将被精确界定。

    据参与“30条”讨论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民办高校举办人选择“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的分类,在《意见》出台后必须要遵照新的回报标准:“合理回报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得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5%。出资人取得的合理回报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国经济周刊》获悉,这一比例在《意见》讨论中也曾被调高至7%(不得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7%),但至今尚未定论。

    多位民办教育从业者表示,回报“偏低”。张杰庭表示,若是5%,几个亿的投资,几百万的回报实在太低,“无疑给想进入民办教育的企业家提高了门槛”。

    “5%这个标准肯定是太低了,现在那些公办大学办的独立学院,每年收取的学费至少25%~30%左右都要上缴给母校,公办高校从中营利至少都25%。你现在给民办学校定的回报是5%,这个太低了。”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兴茂表示。

    不过,有学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学费计提20%~30%作为民办教育从业者的回报,以江浙一带民办高校来看,以在校生人数15000人计算,则回报额每年至少在5000万~8000万之间。“这完全是获取暴利,这样的暴利,企业界少有。如果这样的‘回报’也能算非营利,也要享受优惠政策,估计很难得到社会认同。”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的徐绪卿说。

    据相关人士透露,《意见》起草组曾就民办学校的营利情况进行过专项调查,现在制定的合理回报标准是经过估算的,是比现在举办者的回报“略低一些”,但这样的标准其实已经不低了。

  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 钟秉林:

    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是分类管理问题。解决了分类问题,区别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才能进一步明晰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从而解决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会计制度、财政扶持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与民办学校学生、教师权益以及教学、科研有关的歧视性政策,不论学校如何分类,都应尽快进行清理,使他们享受与公办大学同等的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 张杰庭:

    民办高校出来的学生没有当兵指标,不可以当村官,不可以当社区工作者,没有支农指标。公办学校的老师在退休后给予补贴、保险等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师则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政策。这本身就是一种歧视。按照目前的民办教育政策,中国出不了一流的民办大学。

    全国人大代表 赵林中:

    《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制了自主处置权和办学收益权,降低了办学热情,并导致一些民办学校用非正当手段转移或抽逃资金,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建议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人财产权,即法人财产的自主处置权和办学收益权。

  规模庞大的民办教育

    据教育部统计,2011年初,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90万所,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392.96万人。另外,还有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8341所。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投资者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2003年9月,中国第一部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2004年4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施行。从此,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制化阶段。



网友评论:

  • 阅读排行
  • 本日
  • 本周
  • 本月
关于我们 | 免责条款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会员登陆 | 友情链接 | 订阅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