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者:陈晓莉 与工行合作,会使募资速度加快很多。“该合作之所以能谈成,与优势资本的专业化团队、过往业绩,以及本土经验不无关系。”吴克忠表示,双方的沟通与合作较为顺畅,各自定位也都很明确,工行了解优势资本的强项和专业,恰是其暂时缺少并需弥补的。那么,双方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合作关系呢? 其中,工行的作用是做投融资顾问,即依托其独有的网络资源和客户,为优势资本提供LP和项目资源。在现有中国银行体制下,除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外,其他商业性银行还不能直接参与PE投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此番,优势资本与工行合作可谓开PE界先河,也是工行与外部PE合作进入PE投资业务的初步探索。 工行推荐的LP中既有机构,也有个人,相对于理财中心等中介机构推荐的更多是个人客户,银行的客户多以机构为主,而这恰恰是PE们喜欢的。因为通常投资是需要一定期限的,而个人客户资金来源则不太稳定,即便有承诺保证,但个人资金一出问题,资金流就可能被抽回去,而机构客户一般不太可能存在这种问题,吴克忠讲。 为什么选择工行而非一般的理财中心合作?关键是,除了帮助募集资金,工行还能提供项目来源,这也是优势资本特别看重的。更重要的是,项目投完后,如果企业需要后续的贷款与服务,工行都能及时跟进。而一般的理财中心自然没有此种后续功能。 “对优势资本来说,第一期人民币基金并不想募集太大,5-10亿元人民币即可,这样客户资源和项目资源的渠道却拓宽了很多。而且第一期之后,还有第二期、第三期,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长期通道,保障基金来源的持续性,而不是今天通过这个渠道,明天通过另一个渠道去募集。”吴克忠说。 工行的优势特别表现在,带来的是系统化的项目资源,能覆盖到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虽然之前优势资本也有些项目渠道,包括与政府、中介机构合作等,但大多属于“碰项目”,运气好可以发现一两个好项目,但很难要求对方按自己的标准去找某一行业的企业,即“找项目”。现在政府对企业更多是起到引导作用,发改委、金融办等或能提供好项目,但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影响力越来越小,而银行不一样,他们有非常完善的网络渠道,且非常清楚企业的需求以及企业的发展阶段,在项目推荐方面,银行更有自己的优势。 另一方面,有资源的工行也需要与有经验的PE机构合作,经过双方谈判,工行也认可优势资本的投资方式与理念等,于是一拍即合。 间接LP强势? 作为强势的间接LP,工行在与优势资本合作过程中,是否有过于苛刻的要求,比如在项目投资决策,以及利益分成上?其应该承担哪些风险条款呢? “和工行合作是希望建立一种长期的利益关系。工行在资金募集、项目投资、项目管理、资金托管等方面提供帮助。工行只是间接的LP,工行客户才是优势资本真正的LP,所以,在有限合伙制中,工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它只是为优势资本的LP们提供增值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至于工行作为优势资本间接LP是否更强势?吴克忠讲,合作过程中,他们双方都抱着资源共享、资源互补的心态,而不会形成竞争类的格局。据悉,该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人民币基金注册地在天津。当涉及项目投资时,工商总行和各项目所在地分行均会协助其进行尽职调查。 “银行有参与权,参与整个项目的决策过程。毕竟很多客户都是他们带来的,对客户,他们也有一份责任,需要把握这些资金的流向,从他们的角度提出决策意见,具体的投资项目,总行和承办行都会参与其中。”吴克忠表示。 工行是否参与利润分成?吴克忠解释,工行并不参与项目的具体利润分成,只是作为合作伙伴共同管理基金,作为管理顾问或投资顾问的方式参与,而不是GP,最终对其支付的是投行费用,而不是管理费或利益分成。“之前,工行也与一些大的PE机构谈过合作,但最终都未能如愿。关键是,每一方都有自己最关注的点,我们之所以能谈成合作,最关键的一点是,双方都能实现价值最大化,即工行实现价值最大化,工行又能帮助我们投资的项目实现价值最大化,这是三赢的局面。”吴克忠感言。 对目前基金的三种组织形态,吴克忠认为,有限合伙还是最适合的。“三种模式中,公司制是投资者和决策者绑在一起,信托只是在有限合伙法出台之前,为了解决公司制弊病所采取的一种过渡方式。其实,公司制和信托都存在一些弊端,当然每家GP都有自己的看法和做法,不能强求。”但他同时表示,公司制缴税有很大问题,涉及双重缴税。至于公司制能享受70%抵扣,吴克忠质疑到,“我们无法定义参与投资的是初创企业,所以,能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并不肯定。” “投资也没有什么诀窍,就是一个不断发现价值的过程,看企业发展能不能持续,一家只能赚钱的企业,并不一定是好企业,判定好企业的标准是,其能否持续盈利、持续增长。” 优势资本目前管理着两支基金,一支外币基金,一支人民币基金。在过去的时间里共投资了40多家企业。优势首轮投资过的匹克运动及雷士照明等项目,都拿到红杉资本和高盛等机构的二轮投资。“我们一直将自己定位于企业价值的发现者,作为投资者应该做的是,在企业价值还未充分显示时发现它、投资它,然后与企业一起发掘价值。对我们而言,一般投资一轮后,对企业价值进行挖掘后上市后完成第二轮融资,目前还没有投资第二轮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