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资到台投资开始受理申请
  • 发布时间:2009-7-2 8:09:34 来源:京华时报

  •   据新华社电台湾当局经济主管部门昨天下午宣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和“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即日起生效实施,同日起正式受理相关申请。

      据悉,台湾当局设定了第一阶段开放投资的业别项目,包括制造业64项、服务业25项、公共建设11项。台当局经济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邓振中在记者会上表示,今年下半年将在两岸针对陆资来台投资进行宣导与说明,并组团赴大陆招商引资。

      根据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须事先取得台当局经济主管部门的许可,方能来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大陆地区的营利事业,也须事先取得许可才能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对陆资来台投资申请的审核时程约在1个月内。

      大陆资本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30%,或其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将被视为陆资;大陆企业投资台湾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票,单次或累计投资股份在10%以上的,将被视为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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