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盟:签约容易解约难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5-6-27 15:14:05
    文章录入:网友(cuicui0429)
  •  连锁加盟是眼下时兴的商业经营模式。然而如果操作不当,也容易引起纠葛,有的甚至闹上法庭,对簿公堂――― 

      超尚美容院在张家港市美容业是一家小有名气的美容院,其医疗美容尤有特色,受到顾客特别是女士们的青睐,美容院的生意一直红红火火。去年11月,胡女士也萌生了开美容店的念头,一番市场调查下来,胡女士认为超尚美容院在港城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其白手起家,不如走连锁加盟之路。于是胡女士找到了超尚美容院的业主章女士,双方一拍即合。 

      不久,章女士和胡女士签订了一份加盟协议,协议约定,章女士授权胡女士使用“超尚美容院”的名称及图标,负责加盟店户外门面的设计、施工,教授胡女士针灸、丰胸、除皱、祛斑、祛痘等十项技术,并提供开业之初所需的8000多元产品,胡女士交纳加盟费28000元,以后每年交纳3000元作为品牌管理维护费。 

      协议签订后,胡女士依约向章女士支付了加盟费28000元。此后胡女士在某镇租了一门面房,由章女士的先生设计。然而令双方意想不到的是,在房屋装潢过程中,双方就发生了矛盾,没开工多久就停工了,按照胡女士的说法,是由于章女士聘请的施工人员施工不当导致装潢停顿,而且她向有关部门咨询,加盟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她感觉受了章女士的欺骗,美容院也不想开了,要求章女士将28000元加盟费退还给她。章女士则认为胡女士的说法很荒唐,协议是双方自觉自愿签订的,是胡女士自己不想开店了,责任应由胡女士负,她只同意返还4500元。争执不下,胡女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章女士夫妇归还加盟费28000元。 

      胡女士要求章女士返还加盟费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无效,因为从协议的标题上看,该协议的抬头表明是以授权方式进行加盟,超尚美容院的名称可以视为一个商标,商标的使用权只有当被告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后才可以使用,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拥有超尚美容院这一名称及其图标的合法性,被告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超尚美容院项下的专属权利,自然谈不上授权他人使用。而且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约定由被告教授原告针灸、丰胸、除皱、祛斑、祛痘等十项技术,被告在协议中暗示原告可以直接实施这些医疗美容的项目,但医疗美容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并不是被告授权后就可以使用,被告存在欺骗行为,协议的其他内容也多处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协议内容,使原告误认为只要签订了加盟协议就无需再领取其他证明,被告在协议中任意扩大自己的权利,整个合同充满了欺骗和矛盾。 

      章女士的意见与胡女士截然相反,章女士辩称:“超尚美容院”不是商标,只是名称和字号,该名称在张家港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其授权的有效或无效并不以抬头来确定,而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协议中也只是负责教授医疗美容技术,并非保证原告能在核定营业范围内使用此类技术,协议的其他内容也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而且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发布广告、设计门头及教授有关美容技术等绝大部分义务,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原告自己不想开店了。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授权式加盟协议依法有效。根据协议规定,被告依约履行了发布广告、设计门头义务,合同的违约方在原告,原告事实上已无继续开店的愿望,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对被告尚未履行的协议第四项“甲方为乙方提供开业所需8000元产品”之义务,原告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解除胡女士与章女士签订的加盟协议,章女士夫妇返还胡女士加盟费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