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族企业问题系列谈——家族企业的双重规定及挑战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2-10 1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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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有很多种,大多都是从家族拥有所有权和掌握控制权的角度来阐述和界定的。而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吕政(2001)则认为,家族企业实际上是企业与家族的统一体,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个文化伦理组织。这是最直观,又是最笼统,也是最实际,还是最综合且具有深刻性的见解和观点。而钱德勒(1977)、黄光国(1996)、潘必胜(1998)、叶银华(1999)和李新春(2001)等则深入到经济组织中去,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层面上阐明家族与企业的关系。至于陈凌(1998)认为家族式经济组织是由非正式制度安排所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家族企业往往是一个扩大的家庭,承担一定的经济功能,但它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与家庭无异,则主要是强调和突出家族企业的家族性与家庭式。可是,家族企业毕竟不只是家族或家庭,还是企业,甚至也可以说主要是企业。当然,不同的家族企业是有差别的,有的家族企业突出家族性和家庭式,而有的家族企业则突出企业性。但是无论有多大的差别,凡是家族企业就一定是家族与企业的结合。而从发展的角度看,家族企业就更是家族与企业相关联而演进的。哈佛大学教授RobertG.Donnely(1988)认为家族企业的显著特点是,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这种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的政策和家族的利益与目标有相互影响的关系。
      正是由于家族企业是家族与企业的结合,因此它必定具有家族与企业的双重规定性,而且包含着和表现出丰富的双重内容。这除了包括经济组织与文化伦理组织的规定性及内容,以及制度与伦理,文本的与非文本外,还包括血缘姻缘亲缘关系与契约关系、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私人关系和情感原则与法律关系和理性原则、自己人和任人唯亲与外来人和任人唯贤,集权与分权,以及差序格局与公平等级等。
      家族企业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双重规定,必然要通过地位和身份而表现出来,并得以体现和反映,而且集中地体现在权力所有者和控制者身上。而由于不同的家族企业有不同的权力结构,因此自然也就会有不同的身份体现。创立之初和之后一个时期的家族企业比较普遍的是权力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或者说是一位主要家庭成员拥有所有权和掌握控制权。这位主要家庭成员拥有两种基本权力,一是家庭或家族的权力。作为文化伦理组织的家庭或家族的基本权力,是血缘亲情关系的权力。而血缘亲情关系的权力也是双重的,首先是血缘关系的权力,即通常所说的长辈对下辈以及长兄对弟妹的长幼序列权力,其次是亲情关系的权力,即亲近、关心和爱护的情感亲疏权力。血缘亲情的双重权力之间既存在自然的联系——有血缘关系就自然会有亲情关系,又受社会和文化的影响。社会和文化的因素对亲情的影响很大。血缘亲情权力集中体现为威信权。二是企业的权力。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的基本权力,就是经济权力,包括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和所得的权力,并集中体现为所有权和控制权。基本权力直接决定主体的存在地位和身份。家族企业的两种基本权力必然要体现在家族企业成员的身上,决定其核心成员普遍具有两重存在地位和身份,并集中表现为家长和业主的双重身份。控制股权的那一位家庭成员是业主,同时也往往直接就是家长,虽然可能不是名义的或血缘关系的家长,但会是实际的或亲情关系的家长,是有威信权的家长。
      家族企业具有不同的特性和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与一位所有者控制股权的家族企业相区别的是家庭或家族成员联手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家族企业。联合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家族企业,其权力关系就复杂得多了。首先,家庭或家族的血缘关系权力不只是上辈与下辈以及长兄与弟妹的长幼序列权力,而且有同辈之间以及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并列权力。而家庭或家族的亲情关系权力则不只限于线性的亲疏远近强弱,而是还有非线性的网络和多层次的亲疏远近强弱。也许某一分支的第四代与家族成员的亲情关系比另一分支的第三代与家族成员的亲情关系更密切,因此其亲情关系权力也就更强。同时,企业的经济关系权力也呈现分散化和多层次的格局。当家族繁衍到第三代时,企业的所有者成员就可能有十几位甚至更多。家族和企业的两种权力关系都需要获得统一的体现,即都要有代表。这样,家族企业就会有家庭或家族的代表和企业的代表,并且要统一于同一个主体。于是,这个主体也就具有双重身份。
      (作者单位:杭州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