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创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建议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6-11-19 9:18:00
    作者:戚仲聿 文章录入:网友(北京投资律师)
  • 关于创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建议

       

        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 戚仲聿

       

        创业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创业者创业时面临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组织形式问题,即创业者设立何种形式的组织,通过何种主体实现个人创业的梦想。

        关于创业的组织形式,本人根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人的法律实践,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有关创业主体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加盟连锁等。创业者一人创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创业者多人共同创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创业者融资创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创业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创业的组织形式。

       

        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相对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来说,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较小。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限定了创业者承担的法律风险不会超过注册资本金。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及运作过程仍会存在风险。创业者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规范股东之间的股份分配、权利义务,规范公司的运作,以降低法律风险。创业者一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注意明确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

        在法律实践中,有些创业者为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需要,采取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与股东名册不致的方式。我国法律法规不支持隐名股东的做法,隐名股东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三、组建股份制合作企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高限额为50人,在共同创业者较多、无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共同创业者可以自愿入股,组建股份制合作企业。股份制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东的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创业者都可以成为企业的股东。

        股份制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产组建,实行自立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出资、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制合作企业股东众多,容易产生分歧,因此,规范股东之间的股份分配、利益分配、管理权力分配、公司决策程序、股东权利义务等问题更加重要。共同创业者签订详尽的合作协议,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

       

        四、组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定立合伙企业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允许以劳务出资,注册方便,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可以吸引有资金但不想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对缺乏资金,有专业特长的创业者来说,是不错的选择。但合伙企业合伙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风险较大。

       

        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缺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注: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消灭)。因此,如选择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创业,更应注意加强控制企业的各类风险。

       

        六、成为个体工商户

       

        如果从事的创业活动主要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零售、餐饮、理发、报刊零售等社会服务业,可以申请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资金没有法定要求,注册方便,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应当注意控制风险。

       

        七、加盟连锁经营

       

        加盟连锁经营,可以直接享受知名品牌带来的影响,可以利用他人的成功经验,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对创业者来说,也是不错的选择。

        但加盟连锁经营尤其是其中的特许经营模式不但涉及到合同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税收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大量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不光是创业者没几个能明白的,就是连锁运营商也不是很明白。法律实践中,加盟连锁经营合同是连锁运营商起草的格式文本,合同中最大程度保护运营商的利益,而对于加盟者的利益,没有多少保障。对加盟者来说,一旦连锁经营商经营失败或抽逃资金,将无法收回投资,风险较大。

        另外,创业者吸引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创业,还可以选择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等组织形式。

        总之,创业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但应当注意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