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在四大弊端 类似于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四步转型证券私募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21 2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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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公开发行应成为实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便捷方式,并为未来真正引进私募机制确立制度基础,建议在四方面做相应改进。
      存在四大弊端
      在争相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的数十家上市公司中,除已成功实施整体上市的鞍钢、太钢、本钢以及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G中信等公司外,大多数企业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方案与公开发行方案差别不大。
      实质上,非公开发行应等同于境外证券市场的“私募”制度,私募制度实行的目的是改进公开发行的严格监管所导致的证券发行成本增加、周期变长、难度加大的弊病,在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为提高融资效率,境外市场逐步形成了非公开发行制度,即证券私募制度。
      境外市场的证券私募制度主要特点有三: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及投资者之间转售证券仅针对特定对象;证券的发行及转售采取非公开方式;特定对象购买私募证券的目的是为了投资而非转售。
      中国股市非公开发行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通过简化程序快速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但几个月的实践表明,目前的非公开发行存在四个弊端:
      一是上市公司将其作为公开发行的替代形式和募集资金的“捷径”。由于审批程序简化,信息披露过于简单,审核节奏远比公开发行快捷,未就募集资金投向、持股限制等方面制订与公开发行有所区别的制度,上市公司当然愿意选择这种简易方式。
      二是机构投资者将其作为低成本进入上市公司的重要机会。由于IPO网下配售比例的限制,机构无法大量持有长期看好的公司股票,而非公开发行对发行规模未做特别限制,禁售期只有12个月,成为机构投资者青睐的套利机会。
      三是非公开发行有可能侵害广大散户的利益。由于信息披露的简化,流通股股东无法明确判断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利弊,对于市场一致看好的公司,散户无法借助非公开发行,取得与机构投资者同等的认购机会。
      四是非公开发行制度近似于私募或公开发行中的机构配售,但缺乏与私募或配售相配套的监控制度,上市公司容易利用制度提供的便利向特定股东输送利益。
      从四方面改进
      非公开发行应成为实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便捷方式,并为未来真正引进私募机制确立制度基础,建议在四方面做相应改进。
      1,根据募集资金投向及认购者的不同设置规则。主要用于收购现成成熟资产的,拟收购资产原则上必须与公司主业相关(ST公司可例外),拟收购资产主体本身及与上市公司资产在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三项指标应优于同期上市公司指标。
      主要目的是引入必要的战略投资者,则应重点考量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主要投向用于新建项目、还债等,并主要由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认购,则扩张股本规模应做适度限制。
      2,定价的确定。非公开发行价格应在有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确定,并根据认购者不同制定不同规则。
      主要由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购的,建议扩大定价基准日的选取范围,加大股价操纵难度。如定价基准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和董事会公告日前六个月的20日均线的最高值。
      主要由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认购的,定价基准日可选取董事会公告日、投资者投资意向签订日,上述日期前20个交易日成交均价的平均数以及前一日成交均价,取上述价格的最高值。同时,定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计算出来的价格最高值的90%。
      3,投资者的确定及持股转让限制。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应已经确定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并签订协议。
      对于不同投资者的持股限制规定为:定向发行的股份主要由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购的,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年内不在公开市场上转让;如在此期间内需协议转让,需获得非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2/3以上同意(设置此条目的是利于大股东为上市公司引入好的战略投资者,同时防止其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转让)。
      定向发行的股份主要由外资战略投资者认购的,3年内不转让。
      定向发行的股份主要由国内战略投资者或上市公司的上下游合作伙伴,如供应商或分销商认购的,该等法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行业协会公布的为中国市场的前10名或20名的主要厂商,注册资产需超过5000万;成立满两年,拟投资额不低于该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前10名供应商或分销商,且已与公司发生商务关系1年以上(需提供有关合同、****及商品进出货单支持),注册资本需超过1000万,总资产需超过1500万。上述投资者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转让,1年以上3年以内不转让其持股量的10%,3年以上可自由转让。
      定向发行的股份由证监会认定的机构投资者认购的。1年内不转让,1年以上3年以内可在特定机构投资者之间按大宗交易规则转让,3年以上可自由转让。
      4,操作程序及信息披露。在程序上将证监会的审核前置,将证监会批文作为股东大会审议的必备文件。       同时,审核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公告应包括:进行非公开发行的理由;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的情况介绍;投资者介绍,披露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近一年简要财务状况,获选取的理由等。
      非公开发行材料上报证监会顺利通过审核后,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修改后的相关材料,包括证监会审核要点和修改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