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1-17 7:09:06
    文章录入:网友(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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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德国是欧洲国家中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1996年德国创业投资全行业共有近100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达13.7亿马克,其中9.3亿马克为首次投资,4.3亿马克为追加投资。共进行了252起转让股权活动,从投资企业回收资金5.3亿马克。

      截至1996年底,德国创业投资全行业投资余额为66亿马克,所投资的创业企业3320家,拥有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资金筹促渠道的创业投资资金98.7亿马克,比1995年增加了6.5亿马克。在98.7亿马克中,70.6%来自德国,欧洲其他国家21.9%,欧洲以外其它国家7.4%;59%来自银行信贷,保险公司7.9%,工业界8.6%,联邦政府6.8%,养老金10.1%,私人投资者4.3%.

      德国的创业投资与美国的风险投资不同,并没有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其中在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方面的投资上不到总投资的1/4,而美国的这一比例高达80%以上。

      从投资的退出方式看,投资对象从创业投资家手中购回企业股权(Buy back方式)占的比例最高57%,将股权出售给工业界的投资者(Trade sales方式)31%;通过发行股票转让股权(Going Public方式)占9%,将股权转让给其它创业投资家(Secondary Purchase方式)的占3%。

      德国的创业投资业面临的问题

      与美国相比,德国的创业投资业起步较晚,发展速度缓慢,缺少应有的活力。特别是证券市场和股票投资公司在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投资领域中所起的作用尚无法与美国同日而语。造成德国创业投资业目前这一欠发达局面主要有社会、税收、经济、金融和资本市场诸方面的原因。并集中表现在投资环境、投资主体和投资场所等三个方面。

      市场环境

      从德国创业投资环境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德国的银行体制是一种传统的开户信贷银行体制,其显著特点使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是建立在一种互相信赖、长期稳定的基础之上,银行对企业的发展过程和现状了如指掌,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固定来源于同一家银行。虽然近年来德国银行界在发放信贷时不断降低对企业的高风险创新计划,在无法做出正确信贷风险评估之前,银行往往偏于保守,将信贷控制在有限范围之内,造成企业无法获得足够资金。特别是创业企业,由于缺少足够的自有资金和与银行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获得信贷的可能性就更小

      二是德国企业素有在陷入困境时才考虑接受外来投资的传统,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政策是形成这一传统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德国推出的扶持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政策始终以扩大银行信贷投资空间、改善银行信贷条件、提高银行信贷发放率为着眼点,资助性的信贷计划养成了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心理。由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欧盟推出的大批扶持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计划与其它资金等筹措渠道相比,在信贷期限、利率等方面具有更多的优惠,使得许多企业对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创业投资不屑一顾。此外,政府信贷计划在扩大银行信贷运作空间、促进非自有资本投资市场发展的同时,影响了个人投资市场的发育,压制了企业对真正意义上的自有资本的需求。

      三在税收方面,德国政府对不同的投资形式(如住房、加入寿险等)给与不同的优惠条件,导致各种投资方式之间相互关系发生畸变,对生产资料的投资得不到扶持,阻碍了创业投资市场的发展。

      政策环境

      有关金融机构投资的现行法规限制了金融机构向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资金。例如,德国保险业和为数不多的养老基金只允许用不超过其保证金财产5%和其它资产6.25%的资金以创业投资的形式进行投资。《联邦银行法》第12款规定德国银行的参股额和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另外,由于税制方面的原因,德国的养老金一般都掌握在企业家手中,且很少进入创业投资市场。

      德国创业投资市场尚缺乏通常的股权转让渠道,导致创业投资家回收投资困难,影响了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的兴趣。

      运行成本

      用于创业投资的附加费用过高。创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活动时,除去用于向信贷机构再筹资的费用之外,还需再创业投资的启动、运转、监控、调整、股权转让等各方面投入资金。当创业投资规模较小时,这些费用在整个投资中所占比例就相对过高。特别是在创业投资的早期阶段,由于产品开发初期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而资讯、监控工作量大且专业程度高,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过高的上市费使许多企业面对证券市场望洋兴叹。这些费用包括:需直接缴纳给证券发行商、与股票发行量、发行风险以及发行方案有关的佣金,一般为股票发行量的5%;上市广告宣传费、各种公开财务报表的编制费,一般为发行量的1%-2%;证券公证费、印刷费以及上市批准费(1.5亿马克的股票发行需缴纳万马克的膳食批准费等。总的来说,各种费用余额占股票发行量的5%-7%.对于股票发行量较小、知名度较低的企业来说,这一比例高达10%.

      由于中小企业股票发行量一般较小,往往达不到机构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限额,而用于监控的经营管理费用相对固定,并不随投资额成比例增加,折旧造成经营管理费比例过高。此外,中小企业股票往往只在股市行情变化较大时才能脱手兑现。因此机构投资者往往对中小企业股票不感兴趣,认为投资盈利太低,担心资金流动性的降低会影响起在整个股市中的应变能力。

      思想认识

      德国绝大多数企业所有者习惯于将企业视为个人家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能世代相传,而接受外来资金则意味企业有落入他人之手的危险。此外,德国绝大多数企业所有者对通过出让企业股权获取资金的做法有恐惧感,担心企业会由此丧失独立地位。另外,在德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转让股权即意味企业经营失败。

      德国绝大多数企业所有者普遍不愿让竞争对手、企业职工和合伙伙伴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情况,而上市企业必定定期公布企业财务报表等有关企业状况的资料。

      在德国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新活动的发明和创新阶段,非正规创业投资占有相当的比重。在许多情况下,企业所有者习惯于向家庭成员和亲友筹集资金,家庭的血缘关系和朋友之间的了解信任有助于企业所有者消除对投资者参与管理的恐惧心理。

      由于股东大会享有企业管理参与决策权,德国许多企业所有者担心由此失去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和对合作伙伴的选择,担心证券的垄断性购买会失去企业,担心增加较高的额外开支。出于同样考虑,许多德国企业对企业员工参股持强硬的反对态度,担心员工参股后会出现滥用权利。

      许多证券发行商拒绝为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如年营业额少于1亿马克、利润低于5%—6%、申请上市时间少于3—5年的企业)发行股票,担心发行失败会影响其在证券界的声誉。

      目前仍有许多德国个人投资者并不真正了解长期证券投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这一事实,缺少多元化投资观念和长期养老投资计划,想象中的高风险使众多个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望而却步。此外,对小投资者来说,过高的证券代管费、基本交易手续费等都影响了投资的积极性。

      近年来,为活跃创业投资市场,促进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特别是技术创新的健康发展,德国联邦政府十分重视改善创业投资业的外部的环境,发表了若干研究报告,并采取了制定新规定、修改现有法规、推出创业投资计划等一系列具体措施。

      1997年6月,由31位经济专家、大学教授组成的德国联邦经济部科学咨询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创业投资》的专家报告,该报告从投资结构与企业创新能力之间的关系、中小企业创业资本筹措渠道以及税制对创业投资的影响等三方面,对当前德国创业投资市场的形式和主要问题作了全面分析,对进一步发挥作为创业投资筹措主渠道的投资中介、证券市场和养老基金的作用提出了具体建议。

      1997年11月,联邦教研部和经济部联合发表了一份题为《德国联邦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一揽子方案》的政府办报告,该报告分析了当前德国经济、金融、政治及社会形势,明确阐述了联邦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政策的着眼点和出发点,提出从教育、知识获取、技术转让和资金筹促等四方面入手,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在资金筹促方面,该报告提出改善企业接受私人创新投资外部条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新项目风险评估准确度和大力推广“欧洲复兴计划—创新项目”的子项目—创新贷款计划等具体建议。

      1998年3月,联邦经济部又发表了一份题为《创业投资报告所提建议实施情况》的内部简讯,介绍了联邦政府为活跃创新投资市场,在改善创业投资公司税收、法律和经济外部市场,减少、废除对自有资本的歧视性税收政策,活跃股票市场和场外市场,吸引投资者加强对小型上市企业投资等四个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进展情况。

      优惠的投融资政策:

      在《德国金融市场促进法(第3版)》的框架内,允许创业投资公司采用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的法律形式注册经营;取消政策交易必须公开报价的规定;将创业投资机构纳入投资公司的征税条例适用范围;将强制性持股最短期限由6年减为1年。

      为方便信贷机构及所属股票投资公司的创业活动,放宽了《股份有限公司法》第32款的限制,并在《简化接受资本法》的框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