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中的承诺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2-1 9: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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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仔细阅读两批试点企业的股改方案,发现非流通股股东在争取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过程中除支付对价外(主要送红、派现方式),还作出了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承诺。而大多数承诺又并非即期可以兑现,基本上是远期兑现的(最短的二个月,最长的十年),故而有关风险是后置的、未来化的。因此,如何对这些承诺进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将成为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重要课题与监管事项。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开后,还可能会出现缩股、预设流通价格、预设回售价格、预设补差权、认沽权证、提高上市公司业绩成长与价值成长能力等新的对价方式。可能出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股份上市流通价格等新的承诺表示的情况下,更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应的监管事项与法律责任。

      承诺虽然各式各样,但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成这样几种状况:

      1、持有锁定期承诺。即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需要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已支付了对价可上市流通的非流通股股份是有持有锁定期的,持有锁定期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若干个月以上(少则12个月,多则60个月,有的还规定了分阶段按比例锁定)。

      2、禁售价格承诺。即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需要出售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是有出售价格限制的,禁售价格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满足某些设定条件并使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达到某价位以上方可出售。

      3、增持承诺。即在方案通过后一段时间内若股价低于某价位或无条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一定比例、一定股本数量、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流通股并承诺申请锁定。

      4、最低持股量承诺。即在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若干年内或在某年之前持有或合计持有股份的比例不低于一定的百分比(一般都在50%至60%间,最高达67%)。

      5、出售公告承诺。即在持有锁定期结束后,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股份总数一定比例时,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若干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一般为1%或2%)。

      6、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承诺。即在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若干年内或在某年之前,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一般在50%以上,最高达65%)。

      7、现金补差承诺。即方案实施后在一定条件下股价出现下跌,将给予流通股股东一定数量的现金补差,这个“一定条件”、“一定数量”指方案实施后若干个月内股票首次出现连续若干个交易日中累计有若干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某价位时,每10股现金补差几元(如5元)或按若干个交易日收盘均价与设定价之差予以有比例现金补差(如20%)。

      8、追加支付对价承诺。即若某审计年度财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低于一定比例或净利润低于若干万元或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将无偿向追加支付对价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追加支付对价(送股)一次。

      9、管理层股权激励承诺。即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一定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以在一定总股数范围内以每股设定的行权价格购买股票。或者,以一定价位和一定股本数量的股票出售给公司管理层,但其必须预交一定金额的风险责任金。若不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风险责任金将不予退还。或者,直接按股权分置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作价,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一定股本数量的股票。

      10、回购股份承诺。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若干个月的最后若干个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权以设定的出售价格将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出售给主要非流通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