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民事赔偿投资者如何维权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12-1 9:52:18
    文章录入:网友(#棠#)

  •   案例回放

      1997年4月上市的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其招股书和1997年年报中做出大量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随后,要求赔偿的股民陆续提出了民事诉讼,人数高达600多人,全国各地法院立案数量达456起。

      作为中国证券民事诉讼第一案,大庆联谊案引起了股民的广泛关注,2002年8月,该案第一起诉讼正式开庭。2004年12月,黑龙江省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大庆联谊被判赔约883.7万元,申银万国被判对其中60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6月,首批100万元赔款交付投资者。但是近日,不少投资者对终审判决结果不服,要求再审。

      律师坐堂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积十几年之沉疴,各种矛盾积淀深厚的证券市场,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因证券市场的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也随之大幅度上升。

      证券市场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大类: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目前,对于因虚假陈述导致民事赔偿案件有法可依,但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方面基本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正确的原、被告,是民事赔偿诉讼得以启动和进行的前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也可以成为被告。

      其次,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因素,决定着诉讼的成败。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作为原告应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文件;股东账户卡;交易记录资料,并要求提供原件或者经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盖章确认的复印件;能证明自己因被告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其他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还必须提交有关虚假陈述行为人被有关机关行政处罚的决定或者公告,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刑事裁判文书。

      第三,民事侵权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民事赔偿,投资者应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并且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或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都可以视为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虚假陈述的诉讼时效是证券民事诉讼中特别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原告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投资者在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虚假陈述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可以选择单独诉讼,但由于证券纠纷涉及的地域范围广、人数众多,团体共同诉讼往往是最常用的诉讼方式,且诉讼成本相对较少。

      由于目前法院采取的是“填补式”而非“惩罚式”的计损原则,因此,法院只对其因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保护,而不再对被告实施惩罚式的处罚。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在承担证券市场风险的同时,也要承担因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风险,即承担案件胜诉但却因原告破产、又无其他共同被告而难以执行的风险。

      因此,要对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应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诉前的全面分析和理性判断十分必要,最好由专业人士针对具体案情帮助制订有效的诉讼策略,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