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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7.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 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设立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程序为: 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筹建金融机构的书面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筹建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提交的金融机构筹建申请在3 个月内予以答复;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一般要求在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筹建完成后,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开业的书面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1.开业申请报告; 2.有效的验资证明和有关资本金或者运转资金及投资者情况的证明材料。 3.资产负债表; 4.会计报表: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机构有关人员情况材料;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机构章程;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领取营业执照,并凭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需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2.最少具有50 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3.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 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5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申请报告; 2.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金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固定营业地址等事项; 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5.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和简历; 6.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设立城市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4.具有组织章程; 5.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6.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 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 7.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 8.在上述地 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 万、200 万和100 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 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事项; 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5.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全国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设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市)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设立地区、直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应由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可证明企业集团合法性的有关文本,企业集团组织章程: 2.有权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3.集团紧密层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4.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报告; 5.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集团的基本概况、资产负债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潜力及盈利前景预测; 6.拟设财务公司的近期经营计划及盈利前景预测; 7.拟设财务公司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营宗旨、 资本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以及公司地址等事项; 8.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由企业联合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必须提供相应的协议书和入帐凭证; 9.集团有权部门提供的拟任公司负责人名单简历; 10.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批准的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财务公司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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