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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等:防止羟亚胺成为制毒原材料 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6部门日前发布公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生产、经营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羟亚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按照《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从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
对于羟亚胺的购买、运输,公告规定,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购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公安机关办理羟亚胺的购买许可证时,审批数量要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企业的年计划产量所需使用量相符,不得超额批准羟亚胺的使用量。
进口、出口羟亚胺的,公告规定,按照《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海关凭进口、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羟亚胺进口、出口不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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