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5-21 10:44:13
    作者:施洪芬 文章录入:广州澳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4.1 一般规定

    4.1.1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4.1.2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4.1.3 控制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4.1.3.2 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大于7.2L/min.m^2。

    4.1.4 水、 泡沫液和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2 系统设计

    4.2.1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 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4.2.1.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大部位2m 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4.2.2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S×H-Vg (4.2.2)

    式中 V--淹没体积(m^3):

    S--防护区地面面积(m^3);

    H--泡沫淹没深度(m):。

    Vg--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烧物体所占的体积(m^3)。

    4.2.3 淹没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4.2.3的规定。

    表4.2.3

    4.2.3.2 水溶性液体的淹没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4.2.3.3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应根据现场情况确

    4.2.4 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R=(V/T+Rs).Cn.CL 4.2.4-1

    Rs=Ls×Qy 4.2.4.2

    式中R--泡沫最小供给速率

    T--淹没时间(min);

    CN--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

    Rs--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3/min),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时取零,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可按式(4.2.4-2)计算;

    Ls--泡沫破泡率与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m^3/min)/(L /min):

    Qy--预计动作的最大水喷头数目总流量(L/min)。

    4.2.5 防护区泡沫发生器的设置数量不得小于下式计算的数量:

    N=R/r (4.2.5)

    式中N--防护区泡沫发生器设置的计算数量〔台);

    r--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发泡量(m^3/min)。

    4.2.6 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h=N.qh (4.2.6)

    式中 Qh--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qh--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4.2.7 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p=K·Qh (4.2.7)

    式中 Qp--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L/min):

    K--混合比,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3%型泡沫液时,应取0.03,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6%型泡沫液时,应取0.06。

    4.2.8 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s=(1-K)Qn (4.2.8)

    式中 Qs--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L/min)。

    4.2.9 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2.9.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25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15min。

    4.2.9.2 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当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 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12min;

    (2)当控制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流淌火灾时, 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40min。

    4.2.9.3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配合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可在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上增加5%~10%;

    (2)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0.5T:

    (3)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4.2.10 当系统保护几个防护区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连续供应时间计算。

    4.2.11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4.2.1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4.3 系统组件

    4.3.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设置的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全部或部分下列组件组成:水泵、泡沫液泵、贮水设备、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压力开关、管道过滤器、控制箱、泡沫发生器、阀门、导泡筒、管道及其附件等。

    4.3.2 半固定设置的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全部或部分下列组件组成:泡沫发生器、压力开关、导泡筒、控制箱、管道过滤器、阀门、比例混合器、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管道、水带及附件等。

    4.3.3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手提式泡沫发生器或车载式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炮沫液桶、水带、导泡筒、分水器、水罐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等组成。

    4.3.4 泡沫发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1 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式泡沫发生器。

    4.3.4.2 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电动式泡沫发生器时,其电器设备选择的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4.3.5 泡沫发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5.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3)宜接近保护对象;

    (4)能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4.3.5.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当采用导泡筒输送泡沫时, 泡沫发生器可设置在防护区以外的安全位置,但导泡筒的泡沫出口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5.1款的规定。

    (2)当泡沫发生器直接向防护区喷放泡沫时,其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5.1款的规定。

    4.3.6 系统采用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6.1 按水流量选择规格型号。

    4.3.6.2 水进口压力范围为0.5-1.0MPa。

    4.3.6.3 泡沫液进口压力宜超过水进口压力0.1MPa,但不应超过0.2MPa。

    4.3.6.4 确定选用3%或6%的混合比。

    4.3.7 系统采用压力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1 按水流量选择规格型号。

    4.3.7.2 水进口压力范围为0.5-1.0MPa。

    4.3.7.3 泡沫液进口压力应超过水进口压力,其超过数值宜为0.1MPa。

    4.3.7.4 确定选用3%或6%的混合比。

    4.3.8 系统采用负压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8.1 水进口压力范围应为0.6-1.2MPa。

    4.3.8.2 水流量范围应为150-900L/min。

    4.3.8.3 负压比例混合器的压λ鹗Э砂此谘沽Φ?5%计算。

    4.3.9 在压力比例混合器或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的水和泡沫液入口前,应设压力开关、压力表、单向阀、控制阀和管道过滤器。

    4.3.10 泡沫发生器前的管道过滤器与泡沫发生器之间的管道宜选择不锈钢管材。

    4.3.11 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得小于3%。

    4.3.12 泡沫发生器的出口如设置导泡筒时,其横截面积宜为泡沫发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1.1倍。

    4.3.13 防护区内采用自带比例混合器的泡沫发生器时,泡沫液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4.4 探测、报警与控制

    4.4.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4.2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4.3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的门窗的关闭装置、 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4.4.4 探测、 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