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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中信银行承担35%

2014-2-6 9:16:15东方财富 【字体: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是否属于职务犯罪?投资人和银行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近日,一起与中信银行有关的私售理财产品案作出判决,对员工退赔不足的部分,由银行承担35%的补充赔偿,投

资人自身承担65%的损失。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银行员工私售早已停办的“理财产品”,吸收客户资金后未入账,私下转入民间借贷市场赚取利差,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犯罪?投资人和银行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双方各自应承担多少损失?

  2013年底,温州乐清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员工刘某私售“理财产品”的案件作出判决,认为该行为虽不属职务犯罪,但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员工退赔不足的部分,由银行承担35%的补充赔偿,投资人自身承担65%的损失。

  过去,类似的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案件的法院判决未曾有过公开。代理本案的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波律师表示,尽管讼争双方对责任认定还存在争议,但至少法院已判定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至于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借鉴意义,胡波表示除非最高院将此案收录为典型案例公布,否则各地法院仍有独立的裁量权。

  报道称,为在温州火热的民间借贷市场赚取利差,刘某并未将资金存入柳市支行委托贷款指定结算账户,而是私下借给自然人A2950万元和自然人B500万元。

  一份报告书末尾有投资人与客户经理的签名,并盖有“中信银行温州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的印章。后经鉴定,该枚印章系刘某伪造。

  温州于2011年9月爆发民间金融风波,至今仍处余震中。刘某借给自然人B的500万元已全部归还,但自然人A仅归还550万元,还有2400万元无法收回,即造成投资人损失2400万元。

  事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于去年4月被判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被责令退赔2400万元。

  银行方面的过错,首先是业务管理上的混乱。柳市支行在2011年6月29日已成立个贷中心,自此刘某不是个贷中心的专职个贷经理,已无权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但她在当年7月给案外人章某又办理了一起业务,且后续银行进行了个人委托贷款的相关操作。可见,柳市支行对刘某无权办理业务是明知的,也是默认的,未认真贯彻上级行的通知。

  其次是经营场所上的混乱。十余笔业务中,有数笔是在柳市支行一楼的零售业务办公室中办理的。在同事在场的情况下,刘某还在办理已经停止的“理财业务”。可见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放任了犯罪行为。

  不过,法院认为投资者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保管好网银设备,保证自己的账户密码不被泄露,是每个银行客户应循的基本原则,但投资人却将网银设备和密码交由刘某保管,丧失了基本的注意义务。这种关系,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银行业务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直接导致刘某有犯罪的可能。

  基于以上论断,法院判决投资者自身应承担损失65%的主要责任,柳市支行承担35%的次要责任。鉴于刘某已被判刑,已被确定为赔偿的责任主体,因此柳市支行应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应为刘某退赔不足部分的35%。对投资者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投资人已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中信银行方面则表示,收到此案判决书后,已依法提起上诉,并将继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审理情况。

(责任编辑:DF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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