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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国投资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5-1-20 7:18:08东方财富 【字体:

  来自商务部2015年1月19日傍晚的最新消息,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将在新的历史时期形成三法统一。

  三法统一是大势所趋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一是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三是外资并购、 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孙继文称,外资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新时期的《外国投资法》应定位为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

  四大亮点创新外资管理模式

  具体来说,此次《外国投资法》的征求意见稿有四大特点。

  一是明确法律基本定位。《外国投资法》定位于统一的管理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不再将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规范对象。

  二是创新外资管理模式。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大幅减少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外资准入,加强信息报告。

  三是完善外资管理制度。总结三十余年外资管理的实践,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纳入《外国投资法》并进一步完善。

  四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重事前审批向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大幅取消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投资促进与保护、监督检查等制度。

  引入“实际控制”标准

  对于如何界定外资,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实际控制”标准。

  对于外国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一方面规定,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对于外国投资,《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包括绿地投资,还包括并购、中长期融资、取得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权、取得不动产权利以及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

  《征求意见稿》从监督检查启动、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方面对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同时,通过建立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制度,增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自律意识。

  学习国外增加国家安全审查

  为防止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征求意见稿》设专章规定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针对现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效力层级低、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基础上,充分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因素、审查程序,明确了为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在禁止领域投资、未经许可或者违反许可条件在限制领域投资、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违反国家安全审查规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下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重视外资的赔偿与申诉

  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从征收、征用、国家赔偿、转移、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体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投诉协调处理制度,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进行协调和处理的工作职能,以及时有效化解外国投资争端。

  设置三年过渡期

  为保障新法顺利推广,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过渡期。

  《外国投资法》生效后,外资三法将予以废止。由于《外国投资法》将不再规范外国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法生效前依法存续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在三年内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征求意见稿》规定,港澳台侨投资者投资参照适用本法;关于港澳台侨投资者投资的特别待遇,建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责任编辑: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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