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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代购”获刑上诉再牵电商立法神经

2012-10-23 7:48:22重庆商报 【字体:

空姐“代购”获刑上诉再牵电商立法神经

前空姐李某受审。京华时报通讯员王鑫刚摄前空姐李某受审。京华时报通讯员王鑫刚摄

因“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获刑11年后,离职空姐李某日前提起上诉。李某上诉主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案件正在二审书面审理中。法律人士认为,一审判决与上诉人上诉分歧如此之大,与目前电商立法缺位有关。像李某这样基于网络行为的多样化犯罪,是否需要更健全、更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是该案值得思考的地方。

开网店的离职空姐李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后,日前提起上诉。近日,李某的父亲通过开博客、开微博等方式为女儿的上诉奔走。商报记者通过李父在其博客上贴出的上诉状了解到,李某上诉主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对此,相关法律人士表示,一审判决与上诉人的上诉分歧如此之大,与目前电商立法缺位,尤其是代购方面缺乏监管有关。

李父发博客代女求情

“我是‘离职空姐代购获刑11年’这个空姐的父亲,大家肯定看见了关于我女儿的相关报道!我把案件的真相写了出来,希望大家帮帮我的女儿。我们现在已经提出了上诉!”10月13日,李某的父亲通过新浪微博账号“离职空姐李晓航”发布了这条微博。

通过微博上公布的链接,商报记者打开了李父的新浪博客。在其发布的博文《离职空姐走私获刑11年上诉状》中,商报记者了解到,李某已在案件一审判决两周后的9月17日提出上诉。

李父还在博客中代女求情:“代购化妆品不是走私毒品、枪支,情节能有多严重?真的危害到社会了吗?对社会有什么恶劣的影响?只是化妆品而已!”

上诉状提出多项质疑

商报记者看到,《离职空姐走私获刑11年上诉状》主要提出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等质疑,但并未否认“走私代购”。

李某在上诉状中称,原审判决认定她偷逃税款人民币1093380.28元的事实不清。原审法院仅依据北京海关关税处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认定上诉人偷逃税款的数额,完全没有理会上诉人及辩护人对证明书的合理质疑。

李某认为,原审判决以定案的核心证据分别是“订单”、“核定证明书”及上诉人口供,但“订单”是侦查机关直接从韩国相关免税店的网站上下载获得,下载过程是在电子证据持有人(即上诉人)不在场且无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从证据的来源、证据真实性、取证程序、取证方法等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还称,原审判决参照适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废止的旧标准量刑显属不当。

此外,李某还认为,她仅仅是一个为生活而开设网店的普通公民,不是职业走私贩,即使上诉人的行为触犯刑律,与大规模、集团化犯罪组织采用的“以客带货”、“蚂蚁搬家”的犯罪手法有本质的区别,对上诉人处以如此刑法,属量刑畸重。

案件正在二审书面审理

商报记者昨日下午联系上了李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彦。张彦向商报记者证实,上述几点质疑正是李某上诉的主要内容。他还介绍,目前二审申请已经到达北京高院了,正在进行二审书面审理,还未提讯当事人。

张彦还称,这类案件的二审一般都只进行书面审理,顶多提讯当事人,听听辩护律师意见,再宣布二审结果。

事件回放

因走私化妆品离职空姐获刑11年

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9月3日,离职空姐李某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据悉,公检机关查明,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某伙同他人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等的网店销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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