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今日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总额
此前,中国银行原董事长肖钢曾表示,影子银行在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上已经有了偿还的风险,一定要加强规范和管理。
去年10月,肖钢呼吁加强影子银行监管,他在《中国日报》发表英文署名文章。文章称:“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根本就是一个庞氏骗局。在一定的条件下,投资者一旦失去信心并减少他们的购买或退出理财产品,这样的击鼓传花便会停止。”
影子贷款之所以能在我国“枝繁叶茂”,主要是因为4200万家小型企业中97%(据推测)的企业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同时储蓄者正在寻找比贷款商为存款支付的更高回报。
据瑞士银行预测,影子贷款行业的规模,包括民间贷款、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媒介和信托基金在内,为3.35万亿美元,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45%。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则在发展高层论坛发言时指出,我国影子银行总规模大概是23万亿到25万亿元,占到国家金融总资产的1/4左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巴曙松认为,“影子银行是中国金融家在信贷投放存在严格管制、不同金融市场存在严格分割的情况下,发挥聪明才智开发出来的产品,它是市场的有益补充。”他表示,“跟国外一些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相比,我国绝大部分都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例如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每发行一个理财产品都要向监管部门报送产品的结构、规模、收益率;而信托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所开发的被视为影子银行的产品,也都要受到净资本的约束。”
由于影子银行具有高杠杆率、高风险等特点,被公众误解为投机性融资工具。不过专家表示,影子银行符合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需求,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影子的概念很容易让人产生负面联想。实际上影子银行体系在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贝莱德集团董事长劳伦斯-芬克认为,中国经济在从出口拉动转向消费推动的过程中,需要有大量资金投入,而目前很多资金闲置在银行账户中,这就需要有效的机制,把资金投入到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产品当中,中国需要发展影子银行体系。
在经纶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沈联涛看来,影子银行之所以在中国出现,是因为其背后有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房地产要融资,地方融资平台发展基础设施需要融资,民营企业也需要融资。这是回避不了的市场需求。”
彭博社今日撰文表示,中国影子贷款难以被压制——仅在一年前,中国选择温州作为“试验田”,力图压制和监管该市非正式的影子贷款网络。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该计划并没有奏效。该计划原本想要帮助的小型企业,仍不能获得贷款,因为他们缺少担保,并因此不得不在困境中挣扎。
据统计,2012年年底,温州的民间贷款规模约为1200亿元,较比两年前的巅峰水平下滑20%,相当于官方贷款的17%。(文/张贾龙、何夕)
通知全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