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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门槛不一搅动PE格局 政策演变创投法规趋于完备

2012-4-6 8:33:48国际商报 【字体:

    2011年,发改委将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备案推广至全国,并出台政策强化PE行业的规范发展,而其指向主要是PE基金的募资乱象,而“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天津更是面临巨大压力。近期,天津大幅提高基金注册及出资门槛,加强对PE基金的监管,而这一政策转变也将部分中小型PE机构拒之门外。与此同时,近两年间,全国多个省份均出台了地方性股权投资鼓励政策,加大对PE机构的引进力度。

  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分析认为,注册及税收政策的不同对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成本影响较大,因此,预计未来将有大批基金转到有更大优惠力度的地区注册,而基金注册地的变化,也将对投资机构的投资策略产生一定影响,未来有望进一步缓解中国PE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态。

  政策演变 创投法规趋于完备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最初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的面貌出现。1999年,国家科技部、计委、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界定风险投资为“主要向属于科技性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至此,中国风险/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被正式纳入法规体系。2003年1月,科技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及外管局五部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生效;2006年3月,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在政策推动下,2003年至2007年间,中国创业投资兴起新一轮的发展高峰,各省市也相继发布地方性政策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如天津市《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北京市《关于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的试行办法》、江苏省《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等。

  随着本土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合伙企业法》颁发,大量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出现,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政策法规也逐步跟进。自2008年6月开始,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试点工作,并于2011年推广至全国范围;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成为国家层面第一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而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基金法》也有望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中。

  各地方政府则早于国家发改委在私募股权投资的政策推动方面有所动作,其中,天津、上海、北京、重庆起步较早。天津市于2007年发布《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为PE基金注册设定了较低门槛,并因此吸引了大量PE基金在天津注册;上海市于2008年相继发布《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重庆市于2008年10月发布《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北京则在中关村试点基础上于2009年2月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2010年至2011年,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加快推动本地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深圳、河北、山东、新疆、内蒙古、吉林、湖北、云南等省市均推出地方性股权投资发展政策。

  政策内容 财政补贴吸引基金落户

  各地方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注册、税收的政策各不相同,如在基金注册门槛、财政奖励及补贴、税收政策及住房、人才等其他政策优惠等方面各具特色。

  为吸引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本地,许多地方政府降低了基金注册门槛并给予财政补贴。比如天津市在2007年发布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则不设门槛。北京、上海、深圳、浙江、河北等地则根据注册基金额度的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国家政策已明确公司制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各地方税收政策主要针对合伙制基金,如上海、深圳、重庆均对GP(普通合伙人)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LP(有限合伙人)按20%的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北京和天津对LP及GP均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后者还对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而新疆、内蒙古、吉林等地规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基金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

  此外,在住房补贴、基金高管激励等方面,各地方政策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奖励或优惠政策,比如天津和重庆对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住房则在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深圳、吉林、内蒙古、河北等地在基金管理机构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方面也均有类似的优惠政策。

  人才引进也是各地政策普遍关注的重点,比如北京、上海、河北、吉林等地均对PE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根据其个税贡献给予购房、购车奖励,湖北省则将GP高管比照金融机构高管对待,可享受湖北省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相关奖励及优惠政策。

  政策比较 各地出资门槛现分化

  由于近年来借“股权投资”之名的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从2011年下半年至今,发改委开始收紧股权投资管理政策,一些地方性股权投资基金注册门槛也开始提高。2011年,曾是PE基金注册“圣地”的天津市大幅提高基金注册门槛,相比之下,新疆、内蒙古、湖南等地则出台了相对宽松的基金管理政策,因此越来越多的基金转向中西部地区进行注册。

  天津大幅提高注册门槛

  天津市对于VC/PE行业的政策鼓励方面一直是先行者。早在2002年,天津市即发布《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推动创投业发展。2007年,天津市发布《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提出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合伙企业法》执行。由于对注册门槛限制较低,促使天津在之后的数年间成为全国注册基金数量最多的地区。

  不过,随着爆发多起以PE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事件,天津市开始加大对PE基金的规范管理,提高注册门槛及监管力度。2011年7月,天津市发改委印发了第675号文件《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提出“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基金注册资本及LP最低出资金额都大幅提高。

  2011年8月,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下发文件,明确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15个工作日内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此次注册要求相比以往提高了数倍,大幅提高了PE机构的准入门槛,对中小型PE机构造成巨大冲击,因此也迫使部分机构撤离天津。同时,文件要求“机构投资者作为LP的出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自然人作为LP应提供1000万元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2011年10月,天津滨海新区发布了《关于落实〈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意见》,将PE基金管理公司(GP)的注册资金门槛由675号文件规定的2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为了完成注册备案,GP纷纷通过增加基金投资管理人数量,以基金合伙人身份共同出资,来达到1000万元注册门槛。在此影响下,一些中小型基金也开始转移到其他一些门槛较低的地区进行注册。

  京沪等地资金奖励吸引基金入驻

  北京、上海、重庆等地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基金注册门槛。北京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金额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首期实际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上海市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500万元。重庆、深圳均规定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

  由于注册门槛较高,上述地区也给予了注册奖励以吸引基金入驻。其中,北京市对于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上海及深圳采取了同样的奖励额度:对于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至30亿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至1500万元;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至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至1500万元奖励。

  中西部地区降低门槛吸引基金注册

  就在天津大力整顿PE的同时,新疆、湖北、湖南、内蒙古等地区则纷纷出台给予PE基金较低的注册门槛及优惠的政策。2010年8月,新疆出台的《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在税收方面,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011年8月,吉林省颁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股权投资基金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1500万元;内蒙古《关于鼓励内蒙古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湖南郴州《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分析认为,近两年来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对PE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较大的优惠政策正在吸引大量基金落户于此,而对于PE机构自身发展而言,由于在东部沿海地区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向中西部拓展也成为其重要的发展战略。因此,可以预计,未来将有更多PE基金进驻中西部地区,整个PE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态将有所缓解。(作者为投中集团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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