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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监管证监会渗透带来新气象 备案职能交给协会

2013-5-28 8:17:35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随着上周一名发改委主管PE监管的官员调任证监会,PE业或将迎来新的监管格局。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多种迹象表明,下一步证监会将有可能主导PE行业的监管。该人士认为,相对于发改委,证监会有执法权,也有一批行政稽查队伍,这更有利于PE业事后监管;另一方面,如何兼顾现有监管现状,建立起协会主导的行业自律监管格局,也对证监会提出了挑战。

    备案职能交给协会

    上周,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原处长刘健钧在本周正式调任证监会基金部。虽然目前刘健钧的职位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其本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他将主要从事私募基金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工作。因此,接下来证监会将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出台何种配套监管规则,又会给PE业带来怎样的新面貌,无疑颇受瞩目。

    今年2月中旬,证监会出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暂行办法》中,证监会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累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不仅包括目前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还有PE、VC等机构。

    事实上,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备案职能,也在基金法中得到明确。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和功能,而从今年初开始包括弘毅投资、深创投、同创伟业在内的数家大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也能看出证监会对PE的监管是以协会监管为主。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认为,证监会对PE监管的主导思想是强化证券基金业协会的职能,从以往看来,证券业协会很多职能也都来自于证监会的授权。预计未来协会主导的自律监管体系会逐步形成。

    郭卫锋认为,目前,PE业内协会林立,但各地方对PE的备案职能并没有下放到协会,协会只是协助审查。“各地的发改委很少放权,出了非法集资问题又放不掉。理想的状态是各地行业协会能够合并,建立"自上而下"的体系。如果把备案的权限往前推,把职能交给协会,会让PE行业更加市场化。”他表示。

    PE更深更广地介入股市?

    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符合一定条件的PE/VC也可开展公募基金管理。

    虽然证监会这一暂行规定的“最终版本”能带来多少“政策红包”还有待关注,但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介入监管会从PE的募集、投资、退出这些环节带来“利好”。

    “可以预计的是,PE的募集门槛可能会变相降低,投资人的资金门槛不必达到发改委此前规定的1000万元。”郭卫锋认为。

    事实上,在前述《暂行办法》中,证监会曾规定了合格投资人制度,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而在投资阶段,郭卫锋认为,证监会“治理”下的PE投资范围会拓宽,“在国外,PE已经成为了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仅占很小的比例。而在当前,在证监会希望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背景下,可能会允许PE机构更广泛地介入到资本市场,投资于已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甚至其他衍生产品。但可以肯定的是,初期只是一部分PE机构能够享受到这些利好。”

    另外一点值得期待的是对机构LP市场的推动,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与保监会、银监会的沟通机制更顺畅,因此在推动保险资金、银行资金介入到PE领域或许能发挥一定作用。

    证监会是否介入惩治“非法集资”

    虽然业内人士均认可证监会相对发改委有一定的执法权和稽查力量,但在接管PE监管之后,能够对那些以PE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猖獗乱象加以关注,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证监会的执法权主要是涉及到证券市场的交易,而对非法集资的稽查需要投入较大精力的应该是公安系统,证监会本身人力也很有限。”一名业内人士称。

    虽然“以PE名义诈骗”与真正的PE完全是两码事,但目前爆发的这类诈骗案例层出不穷,而此前对于这类案件,地方发改委、公安部门在处理时也疲态尽显。

    “绝大部分非法集资案是跨地域的,地方在处理时需要跨部门、跨区域,协调起来的难度非常大。这类案件需要的是公安部门的介入,证监会也并不擅长处理,因此能否介入这类案件的监管,可能性不大。”郭卫锋称,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一是及时披露,做好事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二是公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不排除证监会接下来会对PE管理的从业人员提出一定的资质要求。虽然从业门槛不会高,但或许能多少改变一些行业混乱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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